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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期百名刑辩律师优秀作业(邢亮,江苏汇丰锦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5-12-11    阅读:38次

案例分析:

《大明王朝1566》电视剧,海瑞在审讯中提及:按大明律例规定:奉命行事者是公罪,公罪不究(公罪轻究)。
请以此为基础,分析单位犯罪中对人的处罚为何仅限定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结合现代刑法理念展开思考。



电视剧《大明王朝1566》中,海瑞在审讯时援引“奉命行事者为公罪,公罪不究(轻究)”的规则,实则是明代“公罪”与“私罪”区分制度的司法实践缩影。而现代刑法中单位犯罪“仅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原则,其“责任与行为匹配”的精神内核与“公罪不究”存在法理传承。作为刑辩律师,本文以“公罪不究”为切入点,对比现代单位犯罪责任认定逻辑,剖析二者的关联与差异。

一、明代“公罪不究”的法理内涵解构

明代“公罪”的界定与追责规则集中体现于《大明律》《大明会典》,核心为“因公犯错”——行为人履行职务时因执行上级指令或遵循法定程序违法,主观无私利故意,客观未越权。结合剧情,其法理内涵可从三方面展开:

(一)主观层面:以“无私利故意”为核心区分标准

“公罪”与“私罪”的根本差异在于主观罪过。“私罪”以“主观有私”为前提,如贪腐、报复、滥用职权谋私等,需从严追责;“公罪”则必须“主观无私”,即仅执行上级合法或“表面合法”指令,无主动追求违法结果的故意及谋私动机。剧中严党控制下的基层吏员,仅按指令征收“改稻为桑”赋税,未参与决策亦未侵吞钱粮,虽客观侵害百姓利益,但因主观无私,被海瑞归为“公罪”并主张“不究”。这一规则本质是对“罪过责任原则”的传统诠释,契合“罚当其罪”的朴素正义观。

(二)客观层面:以“职务必要性”为行为边界

“公罪”成立需满足“行为属职务必要范围”。明代司法将“奉命行事”限定为“基于职务职责的必要行为”——不执行指令即违反职务义务,但若超出职务范围或借机实施无关违法(如勒索百姓),则不再属“公罪”。这一界定既保障行政指令执行力,避免基层因惧罪消极履职,又通过“职务范围”防止“公罪”沦为违法保护伞。剧中严世藩等严党核心,既决策“改稻为桑”违法政策,又借机贪腐,超出“职务必要”,故不属“公罪”需全额追责,体现了“行政效率”与“权利保护”的平衡。

(三)法益层面:以“维护行政秩序”为价值导向

“公罪不究(轻究)”的核心价值是维护行政体系运转。明代中央集权下,指令层级传递是治理关键,若对所有奉命行事者追责,将导致基层“无人敢做事”,瓦解行政秩序。因此,该规则并非纵容违法,而是“打击核心违法者”与“保障基层履职”的折中——豁免基层执行者,聚焦打击决策层(如严党),既实现惩恶,又避免行政瘫痪。这种“秩序维护”导向,与现代单位犯罪“打击核心责任人员”的逻辑高度契合。

二、现代单位犯罪责任认定原则的法理建构

我国《刑法》第30、31条确立了单位犯罪“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的原则,“仅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规则,是刑法理论与实践长期探索的结果,法理基础如下:

(一)单位犯罪的本质:“单位意志”的具象化

单位作为法律拟制人格,其犯罪行为是“单位意志”通过自然人的外化。“单位意志”并非成员意志叠加,而是决策机构或负责人基于单位利益作出的整体性、组织性决策。因此,责任认定需围绕“参与意志形成”“推动意志实现”展开,这与“公罪不究”“决策层追责、执行者豁免”逻辑一致,均遵循“意志与责任匹配”原则。

(二)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责任自负与谦抑性

责任自负原则:“谁犯罪,谁担责”,排除株连。单位犯罪依赖自然人实施,故仅追究“直接责任”者;普通员工非意志形成者或积极推动者,追责则违背该原则,陷入“集体责任”误区。谦抑性原则:刑法“不得已而用之”,避免打击范围过广。单位犯罪治理目标是遏制单位违法,而非惩罚所有相关人员。如偷税漏税案中,仅追责决策的财务负责人与实施的会计,普通记账人员因未超职务范围且无主观恶性,追责无必要亦无正当性。

(三)司法实践的理性选择:精准打击与秩序平衡

仅处罚核心责任人员,是“精准打击”与“维护秩序”的平衡。一方面,单位犯罪根源在决策层,打击主管及直接责任人员能切断“意志源头”,如生产伪劣产品案中,追责法定代表人与生产负责人比追责车间工人更能遏制违法;另一方面,单位正常运转关乎就业、市场稳定等公共利益。某大型企业犯罪案中,仅追责决策层可保障企业整改后继续经营,维持数千人就业;扩大追责至普通员工则会导致企业瘫痪,引发社会问题。这种“打击核心、保障整体”的逻辑,与明代“打击严党、豁免基层”维护行政秩序的思路高度相似。

三、二者的法理关联与差异

二者核心关联在于“精准追责”逻辑:均以“行为参与度”“主观恶性”为标尺,划分“核心责任层”与“普通执行层”,仅追责核心层。明代核心层是违法政策决策者(如严党),执行层是基层吏员;现代单位犯罪核心层是主管及直接责任人员,执行层是普通员工,均反对无差别追责。

差异则体现在规则的确定性上:明代“公罪不究”虽有《大明律》原则规定,但“公罪”“私罪”区分及“不究”范围,高度依赖海瑞等司法者的自由裁量,易受权力、人情影响,存在不确定性;现代单位犯罪责任认定有《刑法》及司法解释(如《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明确规定,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标准(参与决策、起主要作用等)清晰,规则客观可操作,减少了裁量随意性。

四、结论与启示

从海瑞主张的“公罪不究”到现代单位犯罪追责原则,本质是中国传统法理与现代刑法的传承与发展。二者均以“责任与行为匹配”为核心,以“平衡秩序与惩罚”为目标,体现“精准追责”的法治智慧。差异在于现代刑法通过成文法与司法解释,将传统朴素正义观转化为规范规则,实现了从“裁量主导”到“规范主导”的转型。

这一传承转型为司法实践提供重要启示:其一,需进一步细化“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标准,避免追责范围不当扩大或缩小;其二,可借鉴“公罪不究”“职务必要性”逻辑,认定普通员工是否免责时,结合“行为是否超常规职务范围”与“主观是否明知违法”综合判断,实现“精准打击犯罪”与“保障公民权利”的双重目标。


作者:邢亮,江苏汇丰锦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方向:刑事、行政诉讼、建设工程。

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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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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