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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修改不应忽视集体诉讼等问题
日期:2011-11-04    阅读:1,030次
  继《刑事诉讼法》修改提到人大议事日程之后,另一部重要法律《民事诉讼法》也于上月24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其网站上公布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民事诉讼法》的重要性自不必多论。有统计数据表明,全国各级各类法院每年受理的民事案件占全部受理案件的60%以上。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化、民事权利范围的扩张,是社会活力高涨的必然结果之一。现行《民事诉讼法》于1991年通过,距今已经20年。这次修改,是2007年对其修改以来的第二次修改。

  此次《民诉法》修改,有5大“给定”的“看点”:完善举证制度、设立小额诉讼程序、强化检察监督权、裁判文书公开、加大惩处不履行民事司法判决的当事人。应该说,这5个方面都是当前民事司法实践中,需要从诉讼制度上清晰权责、明确规定的一些问题。不过,相比较之下,也仍有一些在民事活动中大量存在的问题,甚至是比上述更加紧迫的问题,期望在《民诉法》修改中得到明确和解决。

  比如说,集体诉讼程序问题。最近一些年,从食品安全案件到环境污染案件,从金融诈骗案件到股市欺诈案件,类似以不特定侵害对象为特征的侵权案件频发。这些案件,受害人分布的地域广,管辖争议大,争取法律救济难,诉讼成本高。现行《民诉法》第五十五条有关“多数人诉讼”制度的规定,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实际需要,亟需从制度上做出相应的规定,切实保障和落实人们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和途径。

  再比如,与集体诉讼有关联的问题,就是公益诉讼问题。此次《民诉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个规定中,对“可以”提起诉讼主体的限制明显过严,对现实中“有关机关、社会团体”难以作为从而不作为的情况,没有规定任何补救性程序。这个规定,将有可能限制在公共卫生事件、环境污染事件和侵害消费者权益事件中受害者的权利救济。

  还有一些在司法实践中的紧迫问题,则根本没有被列入到修改草案当中。比如,民事案件的立案难和“不予立案”的问题。现在许多地方法院,由于案件积压等各种原因,对民事诉讼请求常常采取“不理”的做法,既不立案,也没有不立案的裁定。此外,法院还通过司法解释的方法,规定某类案件“不予立案”,以越权解释、变相立法的方式,剥夺了部分社会关系当事人的法律救济权利。

  与《刑诉法》修改一样,《民诉法》修改中的许多问题,大都是司法机关在其工作当中尤感不便的问题。这些问题,无疑是司法实践中最突出的一些问题。作为司法实践的专门机关,提出这些问题也属理所当然。不过,人大常委会既然把这两部法律的修改草案公之于众,希望公众参与修改,提供意见,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期待修改后的法律,既要有利于司法机关执行,也要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司法诉讼权利和法律救济权利。

  因此,《刑诉法》修改也好,《民诉法》修改也罢,能否把保障公民权利放在首位,在保障公民平等地获得和实现法律救济权利的基础上,提高司法机关的司法效率,应该是这两部法律修改是否到位的一个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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