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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8日南京市律师协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活动,统一考核标准,保障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的公平、公正,充分发挥实习考核对行业整体素质提高与持续健康发展的引领促进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范》以及《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需要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参加由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组织的实习考核。
本会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是实习人员申请执业的必要证明文件。
第三条 本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训项目、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据实出具考核意见。
本会对实习人员的考核活动,接受上级律师协会和市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本会设立申请执业人员管理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申执委”),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实习考核工作。本会秘书处相关工作部门根据秘书处工作职责与本会申执委相互配合。
第二章 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
第五条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活动,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本会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材料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第六条 实习人员应当自实习期满之日起一年内,通过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本会提出实习考核申请。
第七条 本会应当自收到实习人员通过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开始对实习人员的考核活动。
第八条 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立案查处或在实习期间因违规违纪行为被投诉,经调查属实但案件尚未处理终结的,实习人员申请考核时,本会暂时不予受理,案件查处结果做出后再行决定是否受理;实习人员已经提出考核申请且已经进入实习考核程序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在案件查处结果做出后,由本会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实习考核。
第九条 经本会同意,实习人员根据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安排,到政府部门、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公司的法务部门等机构进行法律实务训练,符合规定的实习期限条件的,可以通过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申请考核。
第十条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等四个方面。
第十一条 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
(四)律师职业观、价值观;
(五)社会责任感。
第十二条 对实习人员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无《实习管理规则》第五条及第六条第一款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二)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
(三)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三条 对实习人员执业素养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专业知识掌握程度;
(二)律师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掌握程度;
(三)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
(四)语言文字表达和沟通协调能力;
(五)仪表仪态、心理素质和文化素养。
第十四条 对实习人员实习期间表现情况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集中培训参加情况;
(二)实务训练等活动参加情况;
(三)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遵守情况。
第三章 书面审查
第十五条 实习人员通过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考核申请时,应当同时向本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申请表》;
(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其中,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不得少于3000字;
(三)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复印件;
(四)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复印件;
(五)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六)本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实习人员提交的书面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实习总结:必须本人亲自撰写,涉嫌抄袭或通过网络下载他人文稿的,应当视为材料不合格。
2、考评意见和实习鉴定:指导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分别对实习人员在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等方面情况如实作出评价。考评意见应当由实习登记的实习指导律师出具并亲笔签署,实习鉴定由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事务所公章。
3、实务训练证明材料:
(1)内容: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实习工作资料和实习台帐,包括工作文书、实习活动详细记录、实务训练心得以及实习指导律师点评,主要以结案归档的各种案卷材料为主,但如果实习人员已经参加了比较完整的项目实务训练,或者作为离职法官、检察官依法不能参与诉讼活动,难以形成归档案卷的,应当重点检查上述具体内容是否完备,实习人员是否接受了指导并有相应工作成果。实习考核不应将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证明材料与律师承办业务的归档卷宗完全等同。
(2)数量:实务训练的项目数量不少于十份,提交书面审查的具有完备内容的实务训练证明材料不得少于五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特别要求实习人员提交书面审查的实务训练材料必须包括一定数量的诉讼或某类诉讼项目的材料。
(3)与实习指导律师承办业务的关系:实务训练证明材料所指向的业务,由指导律师为主办或承办律师的内容完备的证明材料应当不少于三份。非实习指导律师主办或承办业务项目的证明材料,材料中应当包括实习指导律师在该项业务项目中单独或会同其他律师共同指导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的相关材料或详细记录,并由实习指导律师和实习人员签字。
(4)原件与复制件:证明材料中对外出具的法律文书、与客户(当 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或其他文件以及来自法院、检察院、仲裁委员会等司法、仲裁机构的裁判文书等文书,应当提交原件,该等材料不允许出现涂改、填注等情形。存在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的,应当由所在事务所出具合理的情况说明。相关法律文书、协议、授权委托书、裁判文书等文书未对实习人员身份特别注明的,视为实习人员以律师名义参与处理法律事务,除非与相关文书有关的机构或人员出具专门说明。
(5)实务训练的完整性:实务训练项目应当保证完整性,至少应当完成项目70%的工作量,不得将一个项目的不同阶段进行肢解申报成不同的实务训练项目证明材料,但项目通过诉讼和非诉讼阶段分别处理,且实习人员基本完成本阶段完整流程的,实习人员可以作为不同实务训练项目申报。
(6)指导律师变更:实习期间,如确实发生根据规定指导律师需要变更的情形,应当向本会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7)限制执业类人员专项要求:原担任法官、检察官等受职业规定限制执业的离职人员,在实习期间无法提交其参与诉讼的证明材料的,证明材料应当随附律师事务所和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情况说明,并应当提交不少于十份的足以证明其完成实务训练项目所形成的实习工作资料,材料应能反映出实习人员起草修改的工作文书或法律文书、业务讨论所发表的意见、实习活动详细记录、本人参加训练的实习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等。
在非律师事务所的机构进行实务训练的实习人员,除经本会同意外,提交书面材料的内容应当符合前款要求,其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以实习人员在本会的实习登记为准。
第十七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对实习人员提交的书面材料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发现有材料内容不完整、证明材料数量不足等情况,应当通知实习人员和所在事务所补正材料,符合形式要求后方可转入书面材料实质审查环节。
第十八条 实习人员提交的书面材料形式审查合格后,由本会申执委委员对实习人员提交的书面材料专门进行实质审查,并应当有对实习人员书面材料实质审查的记录。本会申执委委员接到书面材料审查的任务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材料审查工作。
第十九条 申执委委员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考核材料符合本细则要求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书面材料审核通过的意见。
(二)考核材料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应当及时给予补正的意见,由本会秘书处工作人员通知实习人员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予以补正。实习人员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按照要求进行补正通过审查后,方可给予书面材料审核通过的意见。
(三)在书面审核中发现实习人员存在《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按照《实习管理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条 实习人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指导律师为其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实习鉴定是考核评判的重要依据。实习指导律师和实习人员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面试考核
第二十一条 本会应当组建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库,考官库成员由政治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的执业律师、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组成。面试考核考官根据协会工作安排独立、公正开展面试考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实行实习人员定期面试考核制度,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面试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实习人员书面审查通过后,本会秘书处应提前七日以适当方式通知实习人员或其所在事务所参加面试考核。通知应当载明面试考核的实习人员姓名、时间、地点及其他注意事项。
本会秘书处应在通知面试考核同时发布当期《时政题》以及《实习人员行业知识规范应知应会》。
第二十四条 实习人员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按时参加考核的,应提前3日通过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向本会秘书处书面申请延期考核,并附难以按时参加考核的原因证明材料,经本会同意后方可顺延至下次参加面试考核。
未经本会同意缺考的,实习人员须延长三个月实习后方能再次申请实习面试考核。
第二十五条 本会申执委在每次面试考核之前,通过抽签形式从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考官库中随机抽取两名执业律师以及一名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员考官组成面试考核小组,并指定其中一名考官担任面试考核主考官。面试考核主考官负责组织本小组对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工作。抽签时本会秘书处应当通知一名本会监事会代表在场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在组织每次面试考核时,可根据人数安排多个考场同时进行。每个考场组成人员为面试考核小组考官,一名本会监事会代表,一名秘书处考务工作人员。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处在组织每次面试考核时,参加面试考核的实习人员按照到达考场的先后顺序领号,根据各考场叫号入场。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面试考核小组成员应当主动向本会秘书处提出当场考核回避:
(一)参加当场面试考核的实习人员是其近亲属的;
(二)与参加当场面试考核的实习人员在同一律师事务所的;
(三)与参加当场面试考核的实习人员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面试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
第二十九条 面试考核采取实习人员汇报介绍、互动问答的方式进行。每名实习人员的面试考核时间不得少于十五分钟(不含实习人员准备时间和面试考核小组评分时间)。
第三十条 本会应当设立独立的、带有录音录像设备的面试考核室。面试考核过程应当全程录音或者录像。
本会秘书处应当妥善保管面试考核录音录像资料,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一条 本会申执委应当编制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试题库,作为每期发布《时政题》以及《实习人员行业知识规范应知应会》的基础。
第三十二条 面试考核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实习人员进入面试考核考场后,应当首先向面试考核考务人员提交身份证、实习证和书面实训卷宗材料,由考务人员核实实习人员身份。面试人员未携带身份证件的,主考官应当告知其停止参加本次考核,下次参加考核时间由秘书处另行安排。
(二)考官应当向实习人员介绍考核小组成员姓名、身份,以及考核纪律。
(三)实习人员进行实习总结汇报,介绍个人基本情况、主要实习情况及实习期间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案件的类型和心得体会等。
考官主要应当通过听取实习人员的陈述,重点考查实习人员是否具备执业律师的基本条件和职业素养、实习过程中是否认真尽职、实习指导律师是否尽责指导等情况。
(四)考官应当要求实习人员对当期时政题库中的题目作答。实习人员应当准确回答,无法准确回答的,当场面试政治素质方面表现为不合格。
(五)考官应当要求实习人员随机抽取当期统一考核题库中任意一题作答。实习人员无法回答的,道德品行判断为不合格。实习人员无法完整准确回答的,考官可视情况再给予一到两次抽取考题回答的机会,并最终综合判断实习人员当场面试道德品行方面表现是否合格。
(六)考官以实习人员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为基础,通过当场审核、实习人员自述、问答、互动交流等方式,考查实习人员执业技能和工作程序掌握程度、专业水平、工作能力、诚信意识、实务训练活动参与情况等内容。根据实习人员在面试考核全过程中的仪表仪态、着装形象、心理素质、语言表达、逻辑思维、沟通协调能力和文化素养等表现综合评判实习人员执业素养方面表现是否合格。
(七)考官通过实习人员在面试时的表现,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执业基本素养、参加实务训练真实性、办理律师业务基本流程的熟悉程度、对法律掌握与理解程度,心理素质、语言表达能力、思维逻辑性等综合判断实习人员实习表现方面表现是否合格。
(八)考官在面试考核最后阶段应对实习人员面试考核表现进行点评,引导实习人员端正执业目的,养成良好的执业素养,增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并对实习人员未来执业提出有益合理的建议。
(九)在实习人员退场后,考官应在驻场监事监督下,现场集体评议后确定其面试考核成绩,签字确认并附有主要理由。如考核小组成员对实习人员各个单项的评价存在重大分歧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或多数意见,且足以影响到实习人员能否通过本次考核的,主考官有权决定将该实习人员的考核情况报请本会申执委研究处理,作出最终考核意见。
第三十三条 面试考核主要对考核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训项目的情况进行评断。
各项考核内容占总分值的权重分别为:
(一)实习人员政治素质,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
(二)实习人员道德品行,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
(三)实习人员执业素养,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
(四)实习人员实习表现,占面试考核总分值的25%。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参与公益性法律事务或法律援助工作的,可以在道德品行或实习表现方面适当加分,加分应当控制在10分以内
面试考核总分值为100分,实习人员得分为60分以上且本条第二款各项考核内容得分均不低于该项分值60%的,评定为面试考核合格。实习人员得分在85分以上的,可在公布考核结果时给予评定优秀的鼓励。
第三十四条 考官在面试考核时发现实习人员或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有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范》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否决性指标情形的应当终止考核,并移交本会申执委处理。
第五章 考核结果
第三十五条 对经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本会将以适当方式将其名单、基本情况及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日。如接到举报,本会申执委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于收到举报后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应当立案调查的结论。
第三十六条 经公示,本会应向实习人员出具考核合格的意见。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自收到考核合格意见之日起一年内,依照规定程序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逾期未申请律师执业的,区别下列情形予以相应的处理:
(一)超过一年但未满三年的,本会应当重新对其进行考核,重新考核可以根据本规范的规定对实习人员进行全面实习考核,包括书面审查和面试考核;也可以仅对其进行面试考核,并重点考核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以及实习人员是否存在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范》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否决性指标情形。
(二)超过三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原实习考核合格意见失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为期一年的实习。
第三十七条 实习人员面试考核不合格的,本会应做出给予延长实习期三个月、六个月或者一年的决定,同时可在实习证上进行相应标注。考核不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按照延长期限补足或者完成相关实习项目后,才能重新提交面试考核申请。特殊情况下,由实习人员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申请,经本会申执委研究同意,可以在实习延长期内参加面试考核。
第三十八条 实习人员因对考核不合格意见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核的,复核可以向本会申执委或省律协实习工作委员会申请。
复核仅以面试录音(录像)资料以及实习人员申请考核时提交的书面材料作为依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申执委受理实习人员的复核申请后,应当选择原出具不合格意见考官以外的五名资深面试考核主考官组成复核小组。复核小组在调阅实习考核书面材料和面试录音(录像)资料后,应在十五日内形成是否维持本会原考核意见及处理结果的决定。
本会申执委复核认为需要对实习人员重新进行面试考核,或者经省律协实习工作委员会要求重新进行面试考核的,本会申执委应当另行组织3人考核小组,对申请复核的实习人员重新进行面试考核,并要求该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或者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到场旁听。
第四十条 本会申执委复核后作出维持原考核意见的,实习人员延长实习期的起始时间以复核决定作出之日起算。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及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范》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申请担任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人员的面试考核,参照本规范执行。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人员申请转为执业律师的面谈,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十三条 实习人员在非本会会员单位的律师事务所实习,需要在本会会员单位的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的,本会可以参照本细则相关规定组织对其进行考核。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南京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南京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