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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律秘通【2024】152号
各区工作机构,各律师事务所:
依据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范》、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2024年6月12日-18日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专门委员会对2024年度第六批申请的43名实习人员的实训材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有11名实习人员需要进行实训材料的补正。具体人员及相关情况见附件。
请上述11名需补正实训材料的实习人员于2024年6月24日前将补正材料进行系统提交,逾期将不安排面试考核。
附件:《2024年度第六批实习人员申请面试考核需补正材料及不合格人员情况登记表》
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2024年6月19日
(联系人:张吾丹,联系电话:025-68727953)
2024年度第六批实习人员申请面试考核
需补正材料及不合格人员情况登记表
序号 |
姓名 |
实习单位 |
处理意见 |
存在问题 |
1 |
陈梦琪 |
国浩律师(南京)所 |
补材料 |
1、实训1:2022年3月30日出具代理意见,2022年10月26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2023年8月23日开具出庭函,2023年10月26日出具委托书,多份材料时间颠倒、混乱,且仅有谈话笔录无庭审笔录,请律所予以说明; 2、实训2:2023年3月24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2023年5月24日开具出庭函,2023年7月1日判决,诉状的初稿、修改稿以及代理词时间均为2024年3月25日,多份材料时间颠倒、混乱,请律所予以说明; 3、实训3:无委托代理合同,律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未写明具体案件; 4、实训4,首谈笔录和委托书出具的时间分别是2022年10月25、26日,裁定书作出时间为2023年4月,委托代理合同2023年5月17日才签订,请律所予以说明; 5、实训5:工作总结中写明参与起草、修改的合同有26份,但仅提供了5份,请提供全部合同。 |
2 |
徐一文 |
苏晟所 |
补材料 |
实训1-5:点评意见、实习心得、办案总结过于简单且雷同,请就个案出具相关材料。 |
3 |
王胜鲍 |
无妄所 |
补材料 |
1、实训1-5:实训记录不完整,且出现时间错误,请调整; 2、实训4:实习人员在实训材料说明和发票的说明中,均表述本案判决尚未作出,但实际上传了判决书,且实训记录未表述判决事项,不完整,请分别调整。 |
4 |
邢萍 |
博事达所 |
补材料 |
实训4:补充质证意见初稿终稿。 |
5 |
徐理想 |
三法所 |
补材料 |
实训1:需补充完整判决。 |
6 |
李睿琪 |
新高的所 |
补材料 |
首谈笔录需谈话人及记录人员签字。 |
7 |
张家裕 |
兴玄武所 |
补材料 |
1、实训1、5:代理词初稿、正式稿顺序有误; 2、实训4:仲裁申请书初稿、定稿顺序有误; 3、提交的部分实训项目材料模糊,请重新扫描上传。 |
8 |
蒋文轩 |
法德东恒所 |
补材料 |
1、实训2:法律顾问合同委托人无实习人员相关信息; |
9 |
孟志芳 |
建大所 |
补材料 |
1、实训1: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无实习人员相关信息;未提供合作律师备案表; 2、实训2-5:委托代理合同无委托人及实习人员相关信息; 3、实训3:委托代理合同无委托人及实习人员相关信息,且授权委托书中实习人员未备注“实习”。 |
10 |
徐璐 |
尚公(南京)所 |
补材料 |
实训4:结案总结部分内容错误,相关信息未填写完整。 |
11 |
宋源 |
锦天城(南京)所 |
补材料 |
1、实训1:案件事务所立案时间为2023年4月13日,而首谈笔录时间为2023年6月20日,请律所予以说明;实训记录上传错误,与案件不符;法律文书仅提供撤诉申请,案件系调解结案,未上传法院调解文书,请补充提交; 2、实训2:庭审笔录为一审,请重新上传; 3、实训3:代理阶段为二审,而提供的发票为一审发票,请补充上传或出具相关说明;未上传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初稿、正式稿); 4、实训4:上传的庭审笔录非本案,请重新上传;未上传质证意见的初稿、正式稿; 5、实训5:发票与合同约定金额不符,请补充提交或说明;未上传对被告的质证明意见 (初稿、正式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