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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办理不按规定使用出庭服装行业处分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9-09-04    阅读:1,337次

宁律通【2019159号

各区工作站,各律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规范不按规定使用出庭服装违规行为的行业处分,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关于办理不按规定使用出庭服装行业处分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并于2019年9月3日第八届南京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讯方式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附件:关于办理不按规定使用出庭服装行业处分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南京市律师协会     

2019年9月4日    


附件:

南京市律师协会

关于办理不按规定使用出庭服装行业处分案件的

若干意见(试行)

2019年9月3日第八届南京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讯

方式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不按规定使用出庭服装违规行为的行业处分,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关于着装要求的适用对象为执业律师。对实习律师的投诉,市律师协会惩戒专门委员会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已经受理的应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已经立案的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第二条  依据《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律师参加法庭审理,指律师依据人民法院制发的书面开庭传票或开庭通知,参加案件开庭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对会员参加人民法院组织的调解、谈话以及其他不属于法庭审理活动时未使用出庭服装的投诉,市律师协会惩戒专门委员会在调查后应告知投诉人或相关单位投诉不成立。

第四条  会员违反《律师出庭服装使用管理办法》,不按规定使用出庭服装的,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四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训诫纪律处分。

第五条  会员具有《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处分。

第六条  会员系初次违反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免予处分:

(一)违规行为未造成较大不良影响;

(二)承认违规事实并作出书面反省;

(三)个人会员作出规范执业的书面保证,所在执业机构作出规范管理的书面保证。

第七条  免予处分案件的被投诉会员及其所在执业机构负责人,应接受市律师协会惩戒专门委员会的诚信约谈和风险警示教育。

诚信约谈和风险警示教育后,被投诉会员再次实施违规执业行为,或者被投诉会员所在执业机构的其他会员在三年内实施不按规定使用出庭服装违规行为的,可视情节从重处分。

第八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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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黄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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