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09:00-12:00

13:30-17:30

在岗情况
投诉举报
电话
400-086-9797
技术支持
当前位置: 首页 >> 文化建设 >> 律途感悟
第四期百名刑辩律师优秀作业(蒲一凡,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5-09-01    阅读:602次

案例分析:

被告人甲以虚假的身份证明到某单位应聘司机,进厂后即利用外出送货的机会将车开走,非法占为己有。被告人用同样手法作案7次。

在不考虑刑事责任能力和涉案金额情况下,请分别从三阶层和四要件两种理论分析被告人甲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并以此论述两种理论在实务中的差异。



从三阶层和四要件理论分析被告人甲的行为及两种理论实务差异

一、相关理论概述

(一)三阶层理论

三阶层理论是大陆法系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理论,其将犯罪成立条件分为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阶层,呈递进式判断逻辑。构成要件该当性是指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和主观要素;违法性是在行为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的基础上,判断是否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若不存在则具有违法性;有责性则是判断行为人对其具有违法性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主要考虑刑事责任能力、故意或过失等因素。只有依次满足这三个阶层的要求,才能认定行为构成犯罪。

(二)四要件理论

四要件理论是我国传统的犯罪构成理论,认为犯罪构成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四个要件。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故意和过失等;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只有这四个要件同时具备,才能认定行为构成犯罪。

三阶层理论分析:构成职务侵占罪

三阶层理论以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为递进逻辑,对行为进行判断。

(一)构成要件该当性主观+客观

客观构成要件主体、行为、结果、因果关系:被告人甲以虚假身份证明应聘成为单位司机,尽管身份虚假,但在形式上已具备单位司机的身份,获得了外出送货这一与职务相关的权限。其利用外出送货的机会将车开走并非法占为己有,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行为特征。这里的“职务便利”源于其司机身份所带来的对车辆的管理和使用权限,并非偶然获得的机会。

三阶层论者认为,本案客观上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以虚假身份证明应聘,该行为不成立单独的犯罪,只是后一阶段犯罪的预备行为;第二阶段是利用司机职务之便,开车后非法占有该车,这符合职务侵占的特征,这也是三阶层“先客后主”思路在本案中的体现,先聚焦客观行为的阶段划分及性质认定。

主观构成要件故意/过失:甲明知自己的身份是虚假的,入职的目的就是为了非法占有单位车辆,主观上存在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目的,满足职务侵占罪的主观要件。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故意必须存在于行为之时”的法理,此处的故意针对的是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车辆的行为。

(二)违法性有无违法阻却事由

甲的行为不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其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车辆的行为,侵犯了单位对车辆的所有权,具有实质的违法性。

(三)有责性有无责任阻却事由,有无刑事责任能力

在不考虑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下,甲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并积极实施该行为,具备有责性。

综上,根据三阶层理论,被告人甲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三、四要件理论分析:构成诈骗罪

四要件理论从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四个要件进行分析。

(一)犯罪主体

被告人甲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考虑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即符合主体要件),属于诈骗罪的适格主体。

(二)犯罪主观方面

甲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其以虚假身份证明应聘的目的明确,就是为了骗取单位车辆并非法占为己有,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符合诈骗罪的主观要件。结合本案行为人用假身份应聘、入职后第1次开车送货就将车开走、用同样方法作案7次等情节,可以认为,行为人在开车外出时就产生了“事后不归还”的意图,并隐瞒了该真相,此时的故意是针对诈骗行为的,符合故意“存在于行为之时”的要求,而非仅仅是应聘时的犯罪计划或预谋。

(三)犯罪客体

甲的行为侵犯了单位对车辆的财产所有权,属于诈骗罪所保护的公私财产所有权这一客体范畴。

(四)犯罪客观方面

甲实施了以虚假身份证明应聘的欺骗行为,使单位产生错误认识,误认为其是合格的司机并让其负责外出送货。单位基于这种错误认识将车辆交由其驾驶,甲进而将车辆开走非法占为己有,造成单位财产损失,完全符合诈骗罪“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的客观构成要件。

将本案细化为三个阶段来看,在“开车外出”阶段,行为人已有“之后不归还”的意图,却隐瞒真相,让单位交付车辆,这就是诈骗行为,诈骗既遂的时点是单位交车之时。

综上,根据四要件理论,被告人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两种理论在实务中的差异

(一)分析逻辑不同

三阶层理论采用递进式逻辑,依次对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进行判断,只有前一阶层满足,才能进入后一阶层的分析。这种逻辑如同层层过滤,先排除不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再排除存在违法阻却事由的行为,最后确定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确保了定罪的严谨性。在本案中,先判断甲的行为是否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将客观行为划分为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再确认无违法阻却事由和具备有责性,最终得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结论。

四要件理论采用平面式逻辑,将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四个要件放在同一平面进行考量,只要四个要件同时具备,即可认定为犯罪。这种逻辑更注重对行为整体是否符合犯罪构成的综合评价,在分析顺序上相对灵活。在本案中,基于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假身份欺骗被害单位招聘其作司机,后利用送货之机非法占有车辆,且其无从事司机一职的主观愿望,骗取司机一职只是骗取财物手段的思路,认定同时满足诈骗罪的四个要件,因此认定构成诈骗罪。

(二)对行为与主观关联的侧重不同

三阶层理论更注重行为在构成要件中的定型性,强调从客观行为出发,逐步深入到主观层面。在判断行为性质时,首先关注客观行为是否符合具体罪名的构成要件,再结合主观方面进行确认,避免过早受到主观因素的干扰。在本案中,三阶层论者认为“先主后客”则会陷入主观归罪的错误结论,先关注客观上的行为阶段,认为第二阶段利用司机职务之便开车后非法占有车辆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的特征,进而结合主观故意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四要件理论在分析时,对行为的整体评价更为综合,可能更早地将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结合起来。在判断行为性质时,会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的整体效果。在本案中,由于甲的虚假身份证明是获取车辆控制权的关键手段,单位基于对其身份的错误认识而让其接触车辆,且结合相关情节能认定其在开车外出时便有诈骗故意,因此更易从整体上认定为诈骗罪。运用四要件理论分析时,只要严格遵循主客观统一原则,准确认定故意与行为的对应关系,就能避免偏差。

(三)适用场景的特点不同

三阶层理论因其递进式的逻辑结构,在处理复杂案件时,能够更清晰地梳理行为的性质和界限,对于区分此罪与彼罪具有较强的适配性,其层层递进的判断方式有助于在复杂案情中精准锁定行为本质。

四要件理论简洁明了,在处理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时,能够快速实现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判断,其平面式的综合评价模式在简单案件中能体现出高效性;而在疑难、复杂案件中,需要通过细化行为阶段、精准认定故意与行为的对应关系,才能确保定性的准确性,如本案中需对行为阶段进行细致划分以明确故意与行为的关联。


蒲一凡,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至今承办多件刑事案件,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危险驾驶罪、开设赌场罪、假冒注册商标罪、故意伤害罪等多项罪名,曾深度参与刑事合规业务的开展,熟悉刑事辩护全流程,并参与过法律援助刑事案件,为经济困难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出庭辩护服务



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



*附件列表(点击下载)





    责任编辑:李娟



    南京市律师协会微信公众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