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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期百名刑辩律师优秀作业(孙滢滢,北京市中闻(南京)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5-06-20    阅读:78次

某省“骑行男孩遭碾压身亡案”,假设你是案件中司机的辩护人,请围绕该事件草拟一份辩护词。


关于姜XX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的辩护意见

河北省XX县人民检察院:

受姜XX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的犯罪嫌疑人姜XX的委托,北京市中闻(南京)律师事务所孙滢滢律师担任姜XX的辩护人。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仔细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并与姜XX进行了多次沟通。现辩护人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贵院采纳。

辩护人认为,姜XX主观不存在过失,姜XX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一、 XX的死亡,不应赋予姜XX过高的注意义务。

我国刑法将过失犯罪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以及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核心在于判断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对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核心在于行为人对于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而没有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

具体到本案,经辩护人查阅全部案卷卷宗并仔细观看了涉事车辆行车记录仪。辩护人认为,XX死亡的结果,姜XX根本无法预见,姜XX既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更不存在过于自信的过失。

在过失犯罪中,注意能力是注意义务的前提,只有存在注意能力的情况下,才具有探讨注意义务的必要。而XX死亡结果的发生,姜XX没有足够的注意能力。注意能力包括结果预见的能力以及结果回避的能力。对于一般人而言,骑自行车摔倒在对向车道内,很显然属于小概率事件。通过行车视频可以看到,在姜XX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位于对向车道的XX骑行车辆接近姜XX驾驶的车辆时突然摔向姜XX驾车所行驶的车道内,此时姜XX根本来不及躲避所以无论从预见能力还是结果回避能力上看,姜XX都无法避免XX死亡结果的发生,换句话说,姜XX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即便需要考察行为人的注意义务,但从行车视频可以看到,姜XX驾驶车辆,并正常行驶在车道内,不存在超速、未注意观察等任何的违反交通法规的情况。根据涉事车辆行车记录仪以及案发现场图显示,涉事道路是双向单车道,当时道路上多辆骑行的自行车,都正常行驶在对向车道内。无论是骑自行车的人员还是驾驶人员,都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对方各自按照交通规则通行。而XX骑行时跨越整个行车道通行,且其骑行时,靠近车道分割线一侧,从安全骑行的角度考虑,自行车骑行过程中一般应当靠道路右侧并保持安全车距,但XX在骑行车辆时并未谨慎注意自身的安全,如果因其自身原因,而加重他人的行车注意义务,明显是不公平也是没有丝毫根据的。姜XX驾车碾压到XX,XX死亡结果的发生是最终的也是最重的后果,惨剧的发生,似乎可以遵循没有A就没有B的因果关系论断。但姜XX正常驾驶,已经尽到了足够的行车安全注意义务,无论是从哪个角度考虑,都不应当对姜XX苛于再多的安全注意义务,我们不应当从结果倒推主观。

因此,无论是从注意能力还是从注意义务上看,姜XX都无法避免本案中所谓危害结果的发生。从符合一般人认知的角度来看,XX的死亡很明显是一起意外事故,对于姜XX而言,正常行驶的车辆却遭遇无端之祸,对姜XX,对姜XX的家庭都是不公平的。

二、即便贵院认为姜XX存在过失,姜XX的过错也是极其轻微的。

结合整个案件材料看,XX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多种不可忽视的原因。本案的被害人是在其父亲同意的情况下,由其父亲带领骑行在涉事道路上,无论是被害人的监护人还是骑行的管理方,对于组织道路骑行均应当承担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但实际上,正是被害人的监护人、骑行组织者对于安全注意义务的疏忽,导致悲剧的发生。另外涉事道路虽然有车辆通行,但道路管理方并未尽到完全的管理义务,包括应当设置安全标志、禁行标志而未设置等。辩护人认为,即便姜XX存在一定的疏忽,但该疏忽也并不是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故恳请贵院综合考虑悲剧发生的全部因素,对姜XX的行为予以从宽从轻认定。

三、姜XX存在诸多可以从宽处罚的情节。

被害人、被害人家属以及辩护人对悲剧的发生,一直怀着沉痛的心情。无论对于姜XX的处理结果是怎样的,姜XX以及姜XX家属始终以人为本,从未回避过任何问题。据辩护人了解,姜XX积极参与与被害人家属的沟通。案发后,为了支付赔偿,姜XX一家人东拼西凑,凑20万元左右,打到检察院账户被贵院退回。由此可见,姜XX对待生命始终怀着敬畏心。而作为一家人的主心骨,姜XX需要照顾患有白血病的妻子,还要务工供均未成年的一儿一女上学母亲更是单目失明。XX的务工收入是一家的全部经济来源。一旦姜XX因此陷于囹圄,那么无异于又将姜XX及其家庭推向另一个深渊。

综上,恳请贵院考虑全部案情,考虑姜XX的实际家庭情况,对姜XX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

                               辩护人:孙滢滢

                                2025年6月7日


孙滢滢律师,北京市中闻(南京)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协鼓楼分会刑事与合规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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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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