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09:00-12:00

13:30-17:30

在岗情况
投诉举报
电话
400-086-9797
技术支持
当前位置: 首页 >> 文化建设 >> 律途感悟
第四期百名刑辩律师优秀作业(崇祝文,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5-09-01    阅读:582次

案例分析:

被告人甲以虚假的身份证明到某单位应聘司机,进厂后即利用外出送货的机会将车开走,非法占为己有。被告人用同样手法作案7次。

在不考虑刑事责任能力和涉案金额情况下,请分别从三阶层和四要件两种理论分析被告人甲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并以此论述两种理论在实务中的差异。



一、结论

在不考虑刑事责任能力和涉案金额的情况下,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通常会认定被告人甲构成诈骗罪;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则会认定被告人甲构成职务侵占罪。两种理论的核心差异在于判断顺序(主观与客观的优先性)、构成要件的独立性及对行为的评价逻辑,这些差异直接影响实务中对罪名的认定。

二、分析

(一)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分析(诈骗罪)

四要件理论要求同时满足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要件,且四个要件相互依存、一有俱有。

犯罪客体:甲的行为侵犯了单位对车辆的财产所有权。

客观方面:甲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且该行为与单位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系。具体而言,甲以虚假身份证明应聘司机(虚构身份),使单位陷入“甲具备合法司机身份”的错误认识,进而将车辆交由甲支配(处分财产的占有权);甲随后利用司机职务之便将车开走,实现非法占有。四要件理论强调“主观故意贯穿全案”,认为虚假应聘是诈骗行为的起点,后续占有车辆是诈骗的继续,故客观行为符合诈骗罪“虚构事实→错误认识→处分财产→非法占有”的逻辑。

主体:甲为一般主体(不考虑刑事责任能力,符合诈骗罪主体要求)。

主观方面:甲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该目的产生于应聘之前(虚假身份证明的使用足以证明其主观故意)。

综上,四要件理论下,甲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二)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分析(职务侵占罪)

三阶层理论要求逐层审查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且客观判断优先于主观判断。

构成要件该当性:甲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甲系单位招聘的司机,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求);

利用职务之便:甲作为司机,负有“驾驶、保管单位车辆”的职务职责,外出送货时对车辆具有支配权(“职务之便”的核心是“对财物的支配权”);

客观行为:甲将单位车辆非法占为己有(符合“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要求)。

三阶层理论强调“客观优先”,认为“虚假应聘”并非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行为(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行为需直接指向“使被害人处分财产”,而应聘行为仅为获取职务的手段,未直接导致单位处分车辆所有权),故客观行为更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利用职务之便占有本单位财物”的逻辑。

违法性:甲的行为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

有责性:甲具有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单位财产权,仍积极实施),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虚假应聘的动机可推知)。

综上,三阶层理论下,甲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三、两种理论的实务差异

(一)判断顺序:主观与客观的优先性

四要件理论主观先于客观,强调“主观故意贯穿全案”。例如,实务中若被告人在实施行为前已有非法占有目的(如虚假应聘前就想偷车),四要件会将“虚假应聘→占有车辆”视为一个整体诈骗行为,优先以主观故意认定罪名(如诈骗罪)。

三阶层理论客观先于主观,强调“客观行为是定罪的基础”。例如,实务中会先审查“行为是否符合某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如职务侵占罪的“利用职务之便占有本单位财物”),再审查主观故意。若客观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虚构事实→处分财产”逻辑(如虚假应聘未直接导致单位处分车辆所有权),则不会认定为诈骗罪。

(二)构成要件的独立性

四要件理论的四个要件相互依存,若主观故意存在,客观行为会被解读为“主观故意的外化”(如虚假应聘被视为诈骗的客观行为)。

三阶层理论的三个阶层逐层独立,构成要件该当性是客观判断(不考虑主观),违法性是法益评价(不考虑责任),有责性是责任判断(不考虑客观)。例如,甲的“虚假应聘”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该当性(未直接处分财产),故即使主观有诈骗故意,也不会认定为诈骗罪。

(三)对行为的评价逻辑

四要件理论注重主观故意的贯穿,认为“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统一”(如虚假应聘是手段,占有车辆是目的,均属于诈骗)。

三阶层理论注重客观行为的该当性,认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需分别评价”(如虚假应聘是获取职务的手段,不属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占有车辆是利用职务之便的目的行为,属于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行为)。




崇祝文,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河海大学硕士研究生,天津师范大学法学学士。江苏省法学会工程法学研究会理事,南京市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京市律师协会行业发展和改革专门委员会委员。所获荣誉:2022年法德东恒优秀青年律师,2023年法德东恒年度社会责任奖,2023年共青团江苏省委优秀模拟政协提案,北京大学“数据资产与企业数字战略”研修班结业,南京市律师协会“百名刑辩领军人才”。



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


*附件列表(点击下载)





    责任编辑:李娟



    南京市律师协会微信公众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