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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哲威:违约金该如何约定才合法有效?
日期:2022-10-11 阅读:2,924次
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在进行合作的过程中总免不了对违约行为的约束,而违约金在其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如何去填写违约金,什么范围内的违约金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是很多人疑惑的问题。
对此呢,接下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解答以上疑惑。
(一)如何约定合同的违约金条款?
对于违约金,实际上有多种方式可以约定,因为原则上来讲,法律保护约定,只要双方均属自愿,不侵犯国家、社会公共、第三人利益的,无论是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还是约定按照合同总金额的多少比例计算违约金,原则上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因此,很多人认为只要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及数额,法院就一定会依照合同支持他们索要违约金的诉求。可现实真的是这样吗?在合同中,违约金应该如何约定才是有效的?
1.明确约定违约行为导致的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在司法实践中,为保证违约金条款适用的可行性,也需要有一个明确的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以确定具体的违约金。
很多情况下,实际损失是难以计算和确定的,比如:违约行为导致相对方花费的时间、精力,机会成本等等,是无法简单用金钱来衡量的。既然实际损失的范围和数量往往是难以确定的,那么我们就更应该事先约定明确,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2.违约金条款约定要保证双方尽量对等、合理,不要明显超过上述实际损失的30%
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是双务合同的一项重要原则。但是在现实中,因为签署合同双方的主体可能在合作中位置是不对等的,这时候可能合同中就会存在不对等的条款。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会增加合同对方的不信任感及危机感,破坏双方合作基础;另一方面,也可能产生该条款无效的情况,从而得不偿失。
此外,在现实中合同签订一方往往认为,违约金约定的越高越好,可以有效约束对方;有时候,又认为越低越好,可以避免自己承担违约责任。一般而言,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法律对于违约金约定过低则无明确规定,当我们认为违约金过低,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即可。从这个角度讲,当违约金明显超过实际损失的30%的,人民法院是可以适当调整并减少的。
(二)约定的违约金太高或太低了怎么办?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比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虽然约定了违约金的承担,但是若一方擅自解除租赁合同导致另一方产生的损失大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此时,守约方就可以诉诸法律,要求违约一方增加赔偿其损失;若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也可以请求适当减少违约金数额。
对于损失高于违约金的情形,虽然可以以实际损失来要求赔偿,但是实际损失是需要守约方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而很多时候,实际损失很难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这也是需要在合同中提前约定违约金的原因。
而对于认为违约金过高的情形,原则上需要达到上文提及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程度。也就是说,对于违约金,法律并不是一定会按照约定的金额来支持,而是会考虑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在一个相对公平和合理的范围内支持违约金,原则上约定的违约金不超过损失的30%,都是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的。
最后,对于违约金约定多少才合适,是需要根据不同的合作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后进行确定的,而确定后的违约金也并非一成不变。各位需要基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及风险评估情况进行调整,确定合法有效的违约金条款来保障合同各方的利益。
郑哲威
江苏蔚蓝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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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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