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09:00-12:00

13:30-17:30

在岗情况
投诉举报
电话
400-086-9797
技术支持
当前位置: 首页 >> 文化建设 >> 律途感悟
第四期百名刑辩律师优秀作业(吕鑫,江苏斐多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5-09-01    阅读:480次

案例分析:

被告人甲以虚假的身份证明到某单位应聘司机,进厂后即利用外出送货的机会将车开走,非法占为己有。被告人用同样手法作案7次。

在不考虑刑事责任能力和涉案金额情况下,请分别从三阶层和四要件两种理论分析被告人甲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并以此论述两种理论在实务中的差异。



案例分析:

虚假应聘与窃车连环案


被告人行为素描:

被告人甲,如同一个精于伪装的“职业演员”,手持精心炮制的虚假身份证明,潜入不同用工单位应聘司机。一旦获准,便利用其职务赋予的“信任通行证”——外出送货之机,将承载单位财产价值的车辆据为己有,扬长而去。更令人咋舌的是,此等“入职即离职,离职即窃财”的戏码,竟被其如法炮制,连续上演七次。此案核心在于:甲这一系列披着“合法雇佣”外衣的行径,究竟构成何罪?其精巧设计的犯罪流程,在三阶层与四要件理论透镜下,又将折射出何种差异?



规范目的之凝视:财产犯罪的实质核心

在展开理论解剖刀之前,需洞察刑法的规范目的。财产犯罪旨在保护财产法益(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占有等)免受不法侵害。甲的行为,无论披上何种“合法”外衣(应聘、工作),其终极指向是非法剥夺被害单位对车辆的所有权或合法占有状态,并将其永久性地置于自己控制之下。这一实质侵害性,决定了其行为的犯罪性内核。



理论剖析:三阶层与四要件的路径分野


一、三阶层理论下的精密拆解(递进式检验)

张明楷教授推崇三阶层体系的逻辑严密性,其分析如精密仪器般层层推进:

1、构成要件符合性:

◎客观层面:

R行为对象:被害单位的车辆(动产)。

R行为方式:甲实施了“欺骗行为”—— 使用虚假身份证明应聘。此欺骗非一般民事欺诈,而是使被害单位基于错误认识(误以为甲是具备合法身份、可信任的应聘者)处分了财产性利益(对车辆的占有控制机会)。被害单位基于此错误认识,“自愿”将车辆交付给甲(处分行为),使其获得对车辆的占有(处分结果)。

R因果关系:被害单位的错误认识(因虚假身份)直接导致其“处分行为”(将车辆交由甲驾驶送货),甲因此取得车辆占有。欺骗行为与取得财产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R财产损失:被害单位丧失了对车辆的所有权或合法占有,遭受了财产损失。

◎主观层面:

R故意:甲对使用虚假身份(欺骗行为)、可能使单位陷入错误认识、可能因此获得车辆占有(处分结果)以及最终非法占有车辆(不法所有目的),具有直接且确定的认识(直接故意)。

R非法占有目的:甲自始便无履行劳动合同之意,其应聘的唯一目的就是利用工作便利非法取得车辆,此目的贯穿行为始终,昭然若揭。

2、违法性:

◎不存在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甲的欺骗与取财行为,是对财产法益的积极侵害,具有实质违法性。

3、有责性:

◎(题目要求不考虑责任能力)假设甲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其明知行为违法并决意为之,具有非难可能性(有责性)。

核心论证点:关键在于认定被害单位“交付车辆让甲驾驶送货”这一行为,是否属于基于错误认识的 “财产处分行为”。笔者认为这种交付并非简单的物理转移,而是单位基于对甲身份和职务目的的信任,将特定财物的占有、控制权在特定目的(送货)下有限度地转移给甲。甲正是利用了这种信任下的“处分”,实现了非法永久占有的目的。其行为本质是“骗得处分机会进而取得财产”,而非单纯的“利用工作便利秘密窃取”。

结论:甲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链条清晰:欺骗(虚假身份)→ 错误认识(信任其身份及工作意图)→ 基于错误认识的财产处分(交付车辆让其驾驶)→ 行为人取得财产(将车开走)→ 被害人财产损失。

二、四要件理论下的整体画像(耦合式评价)

四要件理论更侧重于对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整体、直观评价,要素间相互支撑、耦合成立:

1、犯罪客体:

◎甲的行为侵犯了被害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或合法占有权)。这是刑法保护的核心法益。

2、犯罪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甲实施了欺诈行为(提供虚假身份应聘)以及后续的非法占有行为(将车开走不归还)。

◎危害结果:被害单位失去了对其车辆的所有权或合法占有,造成了具体的财产损失结果。

◎因果关系:甲的欺诈行为是单位“错误处分”车辆的前提和原因,其后续的占有行为是损失实现的直接原因,二者共同导致了财产损失结果的发生。

◎特定方法/手段:利用虚假身份应聘,利用担任司机的职务便利。

3、犯罪主体:

◎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题目假设满足)。

4、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故意:甲明知自己使用虚假身份,明知自己并无真实履行职务的意图,明知其行为会导致单位失去车辆,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直接故意)。

◎犯罪目的:具有明确的非法占有目的,即意图永久性地剥夺单位的车辆,据为己有。

核心论证点:四要件下,更侧重于将甲的整个行为流程(虚假应聘+ 利用职务便利开走车辆)视为一个整体性的、具有欺诈性质的危害行为。其“利用职务便利”是实施诈骗的具体手段和环节,服务于其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非独立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关键特征(职务侵占要求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而司机“经手”财物通常指运送中的货物本身,对车辆本身更多是“使用”而非“管理/经手”)。其行为的欺诈本质和非法占有目的贯穿始终,社会危害性集中体现在对财产所有权的侵犯上。

结论:四要件齐备,同样认定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实务差异:三阶层与四要件的分野

1、分析路径与思维逻辑:

◎三阶层(递进式):实务中,检察官、法官若采用此思维,会像解一道严密的数学题。首要且关键的任务是精确锁定“构成要件符合性”——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就在于:“交付车辆让甲驾驶”是否属于诈骗罪要求的“基于错误认识的财产处分行为”?这需要对“处分行为”进行规范目的的实质解释(张明楷所强调)。一旦此环节被清晰论证为“是”(如本分析),则违法性、有责性通常顺理成章。其逻辑链条清晰,防止“先入为主”定罪,要求证明层层推进。若此环节论证失败(如认为只是单纯利用机会盗窃),则直接出罪,无需考察后两阶层。

◎四要件(耦合式): 实务中更倾向于整体把握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法官可能更直观地看到:甲用假身份骗取了单位的信任和车辆的临时控制权,然后公然违背信任将车占为己有,且多次作案,性质恶劣。四个要件(客体被侵犯、客观有欺诈和取财行为、主体合格、主观有骗和占的故意目的)同时具备且相互印证,即可定罪(诈骗罪)。其思维更具整体性,有时可能模糊各要素间的逻辑层次和证明责任,对于“处分行为”这一关键争议点,可能在“客观方面”内部进行论证,但未必像三阶层那样将其置于决定性的第一关口。

2、对“利用职务便利”的定位差异:

◎三阶层:在构成要件符合性阶段(诈骗罪客观方面),会将“利用送货机会”视为其获得财产处分(即临时控制车辆)的条件或结果,是诈骗行为得以实现的场景,其本身并非独立的构成要件要素。重点在于该“利用”是建立在欺骗(虚假身份)导致的错误信任基础上。

◎四要件:“利用担任司机外出送货的机会”会被明确纳入“犯罪客观方面”的“手段”或“情节”中进行描述,用以说明其行为的具体实施方式,增强其社会危害性的评价。但同样强调,该“利用”服务于其欺诈和非法占有的整体目的,区别于职务侵占罪中对“职务便利”的特定要求(管理、经手财物本身)。

3、出罪机制与证明负担:

◎三阶层:出罪路径清晰且前置。若“构成要件符合性”不成立(如认为无处分行为,可能定盗窃),则案件在第一个阶层即终止,后续违法性、有责性无需审查。对控方的证明要求是递进、分层的,需首先充分证明构成要件要素。

◎四要件:出罪需否定任一要件。理论上否定任何一要件(如无非法占有目的、或认为行为不具欺诈性)均可出罪。但在实务耦合思维下,有时可能因行为整体危害性明显,对个别要件(尤其是主观目的)的证明标准可能在“心证”上被降低或推定(如根据多次作案、毫无履约意思直接推定非法占有目的),需警惕主观归罪的风险。证明负担相对更侧重整体事实的证明。

4、对争议焦点(处分行为)的应对:

◎在类似本案的关键争议点(是否构成处分行为)上,三阶层理论迫使司法者必须首先正面、精确地解决这一规范问题,进行实质解释(张明楷的核心方法论)。这可能导致更深入的法理探讨和更精细的论证。

◎四要件理论下,实务中可能更倾向于从行为的整体欺诈性和危害结果出发,结合主观恶性(多次作案)来“覆盖”或“弱化”对这一技术性争议点的深入辩论,只要最终四个“框”都能填上符合的内容即可定罪(诈骗)。效率可能更高,但理论清晰度可能稍逊。



结语:殊途同归下的思维烙印

本案中,无论循三阶层之精密阶梯,还是依四要件之耦合图景,结论指向同一罪名:诈骗罪。被告人甲精心编织的“入职窃车”骗局,其行为内核在于以虚假身份这一“欺诈之矛”,刺穿用工单位的信任之盾,诱使其主动交付了财产控制权(处分行为),最终实现非法占有的目的。这完美契合了诈骗罪“欺骗→错误→处分→得财→受损”的规范构造。

然而,理论的差异绝非文字游戏,它们在司法实务的肌理上刻下不同的思维烙印:

◎三阶层如同严谨的“犯罪构成解剖师”,要求司法者手持规范目的的探针,首先精确锁定并论证最核心的构成要件环节(如本案的“处分行为”),逻辑链条环环相扣,证明责任层层推进。它在复杂、争议案件(如本案定性)中,迫使裁判者直面规范解释的难题,进行更精细化的操作,以严谨的逻辑防范恣意,体现了张明楷所倡导的“实质解释论”对形式教条的超越。

◎四要件则似经验丰富的“社会危害性画师”,更擅长从整体上勾勒行为的违法性全貌,四个要件相互支撑,形成对行为社会危害性的直观、综合评价。它在事实清晰、定性明确的案件中效率显著,更符合传统的司法认知习惯。但需警惕其在复杂案件中,可能因耦合性而模糊逻辑层次,或在强大的社会危害性感知下,弱化对个别要件(尤其是主观方面和因果关系细节)的严格证明。

因此,理论的选择与应用,实则是司法者思维工具箱的抉择。在追求个案公正与法律确定性的道路上,理解两种理论的精髓及其在实务运作中的微妙差异,方能如张明楷教授所期许的那样,既恪守刑法的规范底线,又洞察其保护法益的实质目的,在每一个案件的裁判文书中,刻下理性与正义的清晰印记。甲的七次“表演”,应当最终落幕于诈骗罪的判定,而幕后的理论推演,则深刻揭示了刑法思维模式如何悄然塑造着定罪量刑的轨迹。


吕鑫,江苏斐多律师事务所律师。2019年毕业于南京财经大学金融学专业,2014-2016年期间曾服役于湖北消防总队十堰消防支队特勤中队,2019-2021年在中国金茂南京公司任职管培生,2022年至今执业于江苏斐多律师事务所。



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



*附件列表(点击下载)





    责任编辑:李娟



    南京市律师协会微信公众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