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一至周五
09:00-11:30
14:00-17:30
反垄断法(2022修正)第六条解读
供稿: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专业委员会
责任编辑:陆林林律师
法条原文
第六条 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关联法条
《反垄断法》(2022修正)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法条解读
该条原文内容没有变化,仅是在顺序上由《反垄断法》(2007实施)第五条挪到第六条位置,而该条也较好的解释了《反垄断法》并不禁止合理有序的经营者集中行为,而真正禁止的是避免经营者实施集中以后利用其集中后的垄断能量实施有违公平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才是核心。从文义上来看本条是明确了何种情形下允许经营中实施集中行为的表述。通过拆解经营者只有在“公平竞争”+“自愿联合”情况下依法实施集中且该类集中目的在于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竞争力,而非干扰或者破坏市场秩序,方才允许集中。
基于此,逐一拆解解读如下。首先经营者集中的行为必须是公平竞争、自愿联合的情况下所实施的集中,因为历史上曾出现过地方政府强行“做媒”的情况,所以此处强调“公平竞争、自愿联合”的本意在于让经营者通过市场“自由恋爱”而不能还是沿袭老一套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强行将不投缘的双方或者多方集中,这种做法既违背了市场的规律也很难达到预期的经营中集中的效率提升的预期目的,所以历史上强行“做媒”企业合并的做法,鲜有成功的案例。更多时候政府需要扮演的是协调各方如何合并,如何化解各方合并前的争议、合并后的矛盾的角色,将“自由恋爱”的双方之间的矛盾化解掉能够使得各方达到预期经营者集中的目的即规模经济作用。其次“依法实施集中”即经营者的实施集中的行为无论程序还是目的上均需符合《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规定,通俗点说“自由恋爱”也需要在“法律框架下”进行,正如毛主席所说“不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都是耍流氓”那么“不依法实施集中的行为也应当予以禁止”。诸如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2023修订,下称《申报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达到《申报规定》所规定的营业额时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经营者集中未达到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经营者申报。而对于不满足上述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下的经营者集中则可以根据《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下称《审查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事先向市场监管总局申报,未申报或者申报后获得批准前不得实施集中。而申报的材料根据《审查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内容,提交申报书、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集中协议、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市场监管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等内容。
另外“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为目的,其实并不难理解。从国内市场角度而言也许有人提出允许经营者实施集中不就等于允许各方实施集中后对国内市场进行垄断?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允许经营者实施集中确实会导致集中后的经营者具备一定的垄断能量,但是正如《反垄断法》(2022修正)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反垄断法》禁止的是“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集中行为,但是具备垄断能力并不代表其可以实施垄断行为,缘由在于前期的集中审查中即会对各方之间的集中目的进行审查,而事后也会对利用经营者集中实施垄断行为的主体进行惩处,而且尤为值得强调的是此处的“市场竞争能力”并非国内市场,在贸易全球化的当下,市场竞争能力早已不在局限于国内市场竞争,更多时候国家鼓励企业走出国门进入国际市场当中与他国的企业开展竞争,所以这也就对国内企业提出了更高的竞争能力要求,所以允许经营者实施集中的目的是形成规模经济效应,提高其生产效率,降本增效提升竞争能力以便于国内实现物美价廉,国外竞争能够具备相当高的竞争优势,否则一味的禁止经营者为了提升规模经济效应的集中,那么也就很容易导致企业无法走出国门,对于国外的企业进入国内所产生的竞争环境下,可能根本无法生存。
典型案例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2021〕30号当事人:腾讯控股有限公司(TencentHoldingsLimited)
住 所:开曼群岛哈金斯大道克里奇广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本机关于2021年3月11日对腾讯控股有限公司(Tencent Holdings Limited,以下简称腾讯)收购Bitauto Holdings Limited(以下简称易车)股权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腾讯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腾讯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一、基本情况
(一)交易方。
收购方:腾讯。1999年11月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2004年2月迁册至英属开曼群岛,2004年6月在香港联交所上市,通过协议控制境内主要运营实体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主要业务包括社交和通信服务、社交网络平台、游戏、网络视频服务、互动娱乐直播等,2019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人民币(币种下同),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
被收购方:易车。2014年在英属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分散,无最终控制人。易车通过境内运营实体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从事互联网汽车广告服务、汽车金融服务等业务,2019年全球与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
(二)交易概况。
本交易系股权收购。2020年6月12日,腾讯与Hammer Capital以75.9亿元联合购买易车股权,分别持股68.18%、15.15%。2020年11月4日,易车完成股权变更登记。
二、违法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腾讯收购易车68.18%股权,并取得对易车的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腾讯2019年全球营业额为(略),中国境内营业额为(略);易车2019年全球与中国境内营业额均为(略),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
《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2020年11月4日,易车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在此之前未向本机关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二)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本机关就腾讯收购易车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三、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根据上述规定,基于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本机关给予腾讯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12家中央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邮储、华夏、平安、兴业)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缴款码为:0000002100081864。
当事人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