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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善律师事务所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251万元
日期:2009-04-20    阅读:1,275次

    近日,德善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代表某企业成功调解一起纠纷案,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251万元。

    2008年7月,通过招投标,淮阴某公司以600万元标的中标南京某企业集中供货业务,双方签订《集中供货合同书》一份。然而,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到期时,该公司只完成合同项下供货量的40%。后双方协商又将供货完成时间顺延至2008年10月20日。合同到期,该公司仍未能完成,南京某企业为此支付了300余万元的货款。后南京某企业多次派人与该公司协商,截至2008年12月底,该公司对供货采取拖之又拖,给企业生产经营造成很大损失。无奈南京某企业将此案委托于德善律师事务所,要求依法追回货款,挽回损失。了解案情后,德善律师事务所即向南京某企业递交了法律建议书,在征得同意后,将此案以最快速度诉至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并申请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法院传票送达后,淮阴某公司多次来电来人要求与南京某企业以和解的方式解决此案,诚恳表示要继续履行合同,完成未完供货。4月5日在德善律师事务所的参与协调下,双方达成庭外调解协议:淮阴某公司退还供货款80万元,赔偿各种损失170万元,将剩余工程的200余万元供货款汇至双方指定的帐户,并负责继续完成未完供货。4月6日,251万现款已全部汇至南京某企业帐户。(鼓楼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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