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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秘书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日期:2022-01-11    阅读:3,054次

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秘书长办公会

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增强秘书处工作执行力,提高意见和建议提出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秘书长办公会议议事范围:

(一)检查和总结行业党委、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 监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决策和工作部署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二)研究年度理事会工作报告、会费收支报告并形成书面材料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

(三)研究各区工作站和专门委员会、业务委员会以及秘书处各部(室)提出的工作计划、建议,并形成书面材料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

(四)研究月度重点工作并向会长办公会提出安排建议;

(五)研究制定秘书处内部规章制度并提请会长办公审议同意;

(六)研究秘书处工作人员招录、解聘和奖惩事项并提请会长办公会审议同意;

(七)其他事项。

第三条 秘书长办公会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秘书处办公室主任组成。秘书长办公会原则上每月开一次,会议议题由秘书长决定或由副秘书长提出,秘书长确定。秘书长办公会由秘书处或秘书长指定的副秘书长主持。

第四条 对需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秘书长办公会应进行充分的调查论证,形成书面意见并于会长办公会会议召开 3 天前送达会长、副会长。

第五条 秘书长办公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所作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才能通过。秘书长、副秘书长因故请假的,可在会前提交书面意见或建议。

第六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在会议上应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和建议。对已形成的决议,必须坚决执行,并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

第七条 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秘书长、副秘书长,事先应履行请假手续。累计三次以上缺席会议的,会长办公会有权提请常务理事会依照规定程序罢免其秘书长、副秘书长职务。

第八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实行分工负责制,对秘书长办公会决定事项的执行和工作情况,每年向常务理事会作述

职报告。

第九条 本规则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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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鲁鹤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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