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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脑操作技术的日益普及,任何一个掌握网络基本操作知识的人,只要登录互联网就可以毫不费力地实施侵权行为。然而,由于网络侵权纠纷当事人具有虚拟性、匿名性、隐蔽性、全球性和广泛性,在许多情况下,确定当事人相较于传统侵权纠纷就变得十分复杂和困难。尽管如此,网络侵权纠纷当事人的确定也依然有法可循。只要发生了网络侵权行为,就会留下蛛丝马迹,我们完全可以沿着已有的线索顺藤摸瓜,通过一定的方法来查找和确定网络侵权纠纷当事人。
网页(Webpage)是构成网站的基本元素,是承载各种网站应用的平台。网页都是以htm或html后缀结尾的文件,通常由文字、图片、音乐、视频、程序等构成。网络用户在制作网页或建立网站时,往往会在网页上载明网页权利人的姓名或名称或者在网站首页(主页)上标明网站名称、网站设立人的姓名或名称,也可能会记载其他与网页或网站权利人相关的信息。一旦发生网络侵权纠纷,被侵权人应当及时保留证据,通过截图或者拍成短视频并找公证机构进行公证以加强证据的证明力,还可以防止侵权人删除网页内容,从而导致当事人难以确认。
二、 通过账户密码或密保确定当事人网络用户在使用电子邮箱、QQ、微信、微博、抖音、网络游戏等网络服务时,一般都需要先注册网络账户,并设置密码,安全意识更强的用户会在设置密码后再设置密保问题,即使密码丢失或忘记也可以通过密保来找回密码。通常而言,网络账户密码只能由注册人掌握、使用和修改,但不排除存在盗号的情况发生。而密保设置的安全问题一般关乎个人隐私,具备唯一性,他人很难猜到答案。因此,一旦电子邮箱、微信等涉及网络侵权纠纷时,如无相反证据证明,就可确定掌握该账户密码的人为侵权纠纷当事人,当然,如果能够证明自己是密保所有者,证明力会更强。这种方法一般是在注册人在未进行实名注册的情形下用来确定当事人,往往是原告用账户密码来证明自己是网络账户的权利人。如果被告提出异议,原告可以在开庭的时候向法官演示自己登录账户密码并进行一系列网络服务操作。
三、通过用户注册资料确定当事人
网络用户在申请获得某项网络服务并注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通常会要求用户填写姓名(名称)、性别、住所地(住址)、所在城市和国家、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或住址机构代码证编号)、电话号码以及电子邮箱等信息。在发生网上侵权纠纷时,被侵权人可通过这些注册资料证明自己的身份,也可以通过网络服务提供者获取侵权人的注册资料来查明侵权人的真实身份。由于注册资料反映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通过此注册资料确定当事人就显得简便、有效。当前,该方法是最为重要的确定当事人的途径之一,并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
但是,并不是拥有用户注册资料就万事大吉,至少存在三种情况。一是行为人实名注册该网络用户名,提供的注册资料可以找到本人的真实情况,如注册登记使用自己的身份证等。这种情况下只要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关注册资料,即可完成网络侵权案件适格被告的确认;二是行为人并未实名注册网络用户名,而是虚假资料进行注册,从而网络服务提供者也不掌握该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这就需要进一步的确认方法找到适格被告;三是找到了注册该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但出现了他人借用该网络用户名实施网络侵权行为或自己的网络用户名被他人盗用实施了网络侵权行为等情况,真正网络侵权行为人的踪迹还需探寻。
四、通过IP地址或域名确定当事人
网际协议(Internet Protocol,缩写为IP)定义了网络数据从源头到目的地是如何被寻址的,以及数据应该以何种顺序在另一端重新组合,它具有唯一性、排他性和标识性。通常来说,一个完整的IP地址信息包括IP地址、子网掩码、默认网关和DNS等内容。IP地址另一种表示方法就是域名(Domain Name)。通过上述IP、域名DN、域名系统DNS,就把每一台主机在互联网上给予了唯一的定位。IP地址采用的是一种全局通用的地址格式,由网络地址(Net ID)和主机地址(Host ID)两部分组成。网络ID标识了网络,主机ID标识了网络上的每一个结点,将该主机与其他属于该网络的主机区分开来。IP地址包括实体IP地址和虚拟IP地址。实体IP地址又可分为固定IP地址与动态IP地址。固定IP地址直接标识了网络用户的所在物理IP位置,一般长期固定分配给特殊的服务器使用,用户身份通过简单地查询就能确定。动态IP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动态分配给用户暂时使用的一个IP地址(例如,通过电话线上网的用户使用的就是动态IP地址),用动态IP查找网络用户要复杂一些。网络用户在上网时,必须通过一定的IP地址进行,而主机会在后台产生数据交换记录,记录主机与客户的IP地址等相关信息。因此在网络侵权纠纷中,通过IP地址来查询和确定当事人也是较常用的方法。
五、通过第三方证明来确定当事人
通过第三方提供证明来确定当事人是指了解侵权行为发生情况或者掌握被侵权人、侵权人真实身份信息的第三方向法院提供证言来证明谁为侵权人、谁为被侵权人以及侵权纠纷当事人的真实身份。这里的第三方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第三方。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提供互联网服务的主体,自然容易了解和掌握侵权纠纷发生情况以及被侵权人、侵权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因此,通过网络服务提供者来提供侵权纠纷当事人的情况显然是合理可行的。
通过了解和掌握侵权纠纷发生情况以及被侵权人、侵权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的第三方就侵权纠纷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提供的证明,不仅可以直接查明和确定当事人,而且可以作为通过网页、账户密码、用户注册资料、IP地址或域名等确定当事人之方法的辅助或补充手段。在实际生活中,对于网页、注册资料、IP地址或域名等信息以及网络用户的身份信息,网络用户的亲朋好友对此可能有所了解和掌握,原告可以通过证人证言来证明自己的原告地位,也可以通过侵权人的亲朋好友来查明和确定被侵权人或被告。
六、简单操作模型
1.通过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查询侵权行为人的上网记录信息,确定侵权人的身份。用户在网络里的任何活动,都会留下“踪迹”,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其有能力也有必要对这些“踪迹”进行保存。由于这些记录信息的内容涉及个人隐私或公共安全,所以,法律规定应由有关司法机关调取。参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行政管理部门为了查处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可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资料。在网络名誉侵权诉讼中,原告因无法取得被告侵权的网上数据信息,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网络服务提供商进行调查。通过法院调取的IP地址、注册ID、上网时间等记录的分析,可确定或基本框定侵权行为人的身份。
2.通过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者调查上网用户的身份登记资料,确定侵权行为人。如果侵权行为人不通过固定的电脑,而是在提供上网服务的经营场所实施侵权行为,则人民法院也可向这些经营场所调取行为人的上网记录。通过对用户上网时间与侵权时间、上机号和侵权IP地址的比对,可辨别侵权行为人的真实身份。
3.在查证侵权行为人的身份时,还应考虑纠纷的起因,知情人的反映,以及从网上“口水战”到现实纠葛的转化等各种情节,结合技术参数,通过综合分析的方式作出甄别。
4.被侵权人在通知网站经营商将侵权内容删除后,网站并未按通知要求删除的,可以将侵权行为人和经营网站一并列为被告,并要求共同赔偿,经过法庭审理,会最终确定该由谁来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