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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 2017年度监督评价工作的方案
日期:2018-01-09    阅读:1,078次

宁律秘通【20185号

依据《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会工作规则》、《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监督评价办法》、《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监督评价标准》的规定,现就如何做好2017年度对监督对象评价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评价对象

本次评价对象为《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监督评价标准》第一条确定的监督评价对象:

1、正、副会长5人;

2、正、副秘书长8人;

3、理事 21人

4、工作和业务委员会主任38人

二、评价等级

根据《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监督评价标准》,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

三、评价标准

各评价责任人应严格按照《南京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监督评价标准》第一到第六章的规定进行评价。

四、工作分工

1、监督评价工作由监事会履职监督委员会负责,全体监事、监事工作委员会及其委员负责各自监督对象的初评工作。

2、按监事会的分工负责评价,具体负责的监事和监事工作委员会委员为评价责任人。各评价责任人应互通信息、相互配合,分工协助。

3、代表联络委员会负责评价对象的民主测评,征求律师代表、各区工作站对评价对象的评价意见。

4、每位监督对象的评价等级,由具体负责的责任人提出初评意见,监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五、监督评价流程

1、工作总结(需附自评等级)

秘书处应将每位监督对象附自评等级的年度工作总结交到评价责任人手中,评价责任人应认真审阅监督对象的工作总结,具体审查内容包括年度工作计划、计划完成情况、未完成计划的原因、工作效果、经费使用、经验与教训、改进措施等。

2、调查了解,广泛征求意见

监督评价责任人查阅评价对象的工作总结后,可向监督对象所在部门、秘书处、分管领导和律管处等广泛了解,征求他们对评价对象的工作情况和意见。

3、初评意见

评价责任人在审阅监督对象的年终工作总结,对照评价对象的工作计划和进行必要调查了解并结合民主测评情况后,对评价对象作出评价报告,提出初评意见。

4、评价结果

监事会召开会议,听取评价责任人的初评意见和理由,表决确定每位评价对象的评价等级,并将评价结果交由秘书处通知至评价对象。

5、申诉复查

评价对象接到监事会的评价结果通知后,对评价结果如有异议的,可在五日内提出申诉意见。监事会接到申诉意见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提出申诉的评价对象。

6、评价结果的公布

监事会最终的评价结果出来后十个工作日内,报律协党委,送交理事会并根据需要在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中向代表大会报告。   

六、时间安排

2018年元月9日,请秘书处发评价工作通知;

2018年元月16日前,秘书处负责将监督对象的工作总结交至评价责任人;

2018年元月17日元月25日,评价责任人审阅材料和调查了解,代表联络委员会组织民主测评,发放民主测评表,听取律师代表,各工作站的意见;

2018年元月25日,监事会扩大会议,听取各评价责任人提出初评意见;

2018年元月31日,监事会会议,形成评价结果;监事会将评价结果送交秘书处;

2018年2月1日2月3日,秘书处向评价对象送达评价结果;

2018年2月5日2月9日,评价对象对评价结果提出申诉;

2018年2月25日3月5日,监事会复核评价对象的申诉;

2018年3月9日,监事会将终评结果报律协党委,送交理事会,完成评价工作。

2018年元月15日16:00前请监督对象附自评等级的年度工作总结交至秘书处,邮箱:2115442568@qq.com(文件标题为:xx或xx委员会工作小结)联系电话:68567889,联系人:赵莉。

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2018年元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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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赵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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