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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律师协会任职人员履职评价办法(试行)
日期:2025-03-19    阅读:262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督促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任职人员履职尽责,健全本会履职评价制度体系,保障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履职评价对象为常务理事、监事,秘书处、各区工作机构、专门专业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等内设机构全体组成人员。

第三条  履职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科学精准的原则,依照有关标准和程序进行,并做好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四条  履职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

第二章 会长、监事长办公会组成人员履职评价

第五条  会长、监事长办公会组成人员履职评价采用现场述职的方式,任期届中和届满前各开展一次。

第六条  现场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履职目标完成情况;

(二)工作成效和不足;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或建议。

第七条  会长、监事长办公会组成人员履职评价应当提请市律师行业党委组织开展,邀请司法行政机关、理事会、监事会代表、会员代表以及相关业内人士组成评价组,并听取分管工作相关人员的意见建议。

第八条  会长、监事长办公会组成人员履职评价采用打分制,由评价组现场打分,得分占比80%,分管工作相关人员的意见建议占比20%

第九条  评价等级为优秀的一般不超过被评价对象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章 理事会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副秘书长履职评价

第十条  理事会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副秘书长履职评价采用书面或者现场述职方式每年评价一次,在第一季度完成。

第十一条  理事会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副秘书长应当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

(二)工作成效和不足;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或建议。

工作总结报告通过秘书处提交理事会、监事会。

第十二条  理事会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副秘书长履职评价由理事会、监事会共同组织开展,制定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组建理事会、监事会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评价组开展评价。

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应当根据评价对象的工作性质和工作难程度分类制定,注重从实际效果、创新举措、会员满意程度、工作协同程等角度进行考量。

第十三条  理事会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副秘书长履职评价采用综合打分制。理事会、监事会评价得分各占比45%,综合评价占比10%

第十四条  履职评价得分按照由高到低排,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一般为20%,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一般为5%

任期内第二次评定为基本称职的直接认定为不称职,评价结果作为免除其协会任职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其他人员履职评价

第十五条  本会其他人员履职评价采用书面评价或者现场述职方式进行,每年评价一次,在第一季度完成。

第十六条  其他人员履职评价按照下列规定开展:

(一)专门、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区工作机构副职以及其组成人员的履职评价由理事会自行组织,由分管或者联系的会长、副会长牵头实施;

(二)监事、监事委员的履职评价由监事会自行组织,由分管或者联系的监事长、副监事长牵头实施;

(三)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履职评价由秘书处自行组织,由秘书长牵头实施,会长、监事长参加。

评价结果报会长办公会讨论研究。

第十七条  其他人员履职评价得分按照由高到低排序,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一般为20%;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一般为5%

任期内第二次评定为基本称职的直接认定为不称职,评价结果作为免除其协会任职的重要依据。

秘书处工作人员被评为优秀的可以给予年终奖励,评价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可以作为辞退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本会律师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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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运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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