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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创享┃刘心怡:公职人员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系列之——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是否构成受贿罪?
日期:2018-07-25    阅读:2,403次
南京律协  7月25日

在社会现实中,有的请托人把汽车无偿给国家工作人员使用,但不把汽车过户;把房屋无偿提供给国家工作人员使用,但不把房屋过户给国家工作人员,上述现象屡见不鲜,这些行为是否影响受贿的认定呢?


《物权法》中,房屋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实践中,有些国家工作人员心存侥幸,据此认为,没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而接受房产贿赂,就不构成受贿罪。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某房地产公司老板提出把一处房子送给某局长,并把房屋钥匙给了局长,某局长表示同意,但是没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局长未对该处房子进行装修,并且也没有实际居住。那么,该局长是否构成受贿罪呢?


受贿罪的基本情节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前几期中已经进行了阐述,本文主要讨论房屋等涉及权属变更登记的财物的受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所以,即使没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构成受贿罪。


实践中也存在一个误区,那就是:没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即使属于受贿,也应属于未遂。其实不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重庆会议纪要)中规定,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所以,即使没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但是受贿人已经对房屋进行了控制,如进行了交予钥匙、装修、实际居住等行为,则应当属于受贿罪的既遂。相反,如果仅仅有行贿受贿的意图,如口头承诺将房子送给对方,对方口头答应,但是没有实际控制的行为,则属于受贿罪的未遂。


上述案例中,某老板明确表态将房屋送给局长,局长也表示同意,已经达成了行贿受贿的合意,并且,老板也将钥匙交予了局长,局长已经完全控制了该房产,虽然没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也没有实际居住,也未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但是该局长如果需要,随时随地都能住进房屋,没有任何障碍,即已经实际控制了该房屋,该局长成立受贿罪的既遂。


另外,应当注意的一点是: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受贿,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实践中有些国家工作人员以借用为名,行受贿之实。所以,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代或者书面协议之外,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2)是否实际使用;(3)借用时间的长短;(4)有无归还的条件;(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如果属于借用的情形,那么,即使构成受贿罪,在数额的认定上,也只需要对房租的价格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房屋本身的价格。


综上所述,国家工作人员收受房屋、汽车等财物,即使没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只要对房屋等取得了实际控制,也构成受贿罪的既遂。同时,希望各位公职人员可以时刻保持警惕警醒,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筑牢廉洁的防线。


 作者简介

刘心怡,蚂蚁刑辩团队成员,毕业于南京审计大学法务会计专业,系统掌握法学和会计学两门学科的专业知识。热爱刑辩,喜欢写作,经常于闲暇整理撰写刑事辩护相关文章,目前主要专业方向为公职人员和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业务,利用法学和会计学相关专业知识为刑事风险高危人群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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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黄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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