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婕:现实版《偷天换日》该当何罪?为帮醉驾妻子“稀释”血液,他凌晨潜入医院……
日期:2023-09-07 阅读:1,054次
现实永远比影视作品更离奇
近日,一则【东莞一女子醉驾抽血检测,其丈夫凌晨潜入医院稀释样本被刑拘】的新闻引起热议。该男子为帮助其醉酒驾驶的妻子逃避处罚,凌晨前往医院,将其妻子送检的血液样本进行“注水稀释”,从而导致检测结果显示其妻子身体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
目前涉事男子已被属地公安部门实施刑事拘留,其涉嫌酒驾的妻子也被交警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事件始末
据报道,8月7日晚,东莞交警万江大队在辖区莞穗路部署警力设卡夜查。次日凌晨1时45分许,执勤人员发现一小车驾驶人涉嫌酒后驾驶。经截查,现场对该车驾驶人黄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结果为162mg/100ml。随后,执勤人员将黄某送至医院进行抽血检测。然而,8月8日上午,黄某的检测结果显示其身体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
针对检测结果存在的异常情况,办案民警立即展开调查,最终发现黄某的丈夫朱某存有作案嫌疑,对送检血液样本进行“注水稀释”。
经调查发现,8月8日凌晨,黄某涉嫌醉酒驾车被查后,其丈夫朱某为帮助妻子逃避处罚,竟于当天凌晨4时45分许前往医院并盗穿医生白大褂在医院徘徊。凌晨5时04分许,朱某偷偷进入医院鉴定中心检验室,将黄某送检的血液样本进行“注水稀释”,从而导致检测结果为0。朱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对此,办案民警将黄某抽血备份样本重新送检。结果显示,黄某身体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 /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该当何罪】
酒后驾车的行为需要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这已是人尽皆知的事情,在此不再赘述。
那么该案件中的丈夫朱某又涉嫌什么犯罪行为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
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是指与当事人共谋,或者受当事人指使为当事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提供帮助的行为。毁灭证据,并不限于从物理上使证据消失,例如烧毁、撕坏、浸烂、丢弃等,并且包括妨碍证据显现、使证据的证明价值减少、消失的一切行为。伪造证据,一般是指制作出不真实的证据。如将与犯罪无关的物品改变成为证据的行为,就属于伪造。
新闻报道称丈夫朱某已被属地公安部门刑事拘留,涉嫌的罪名很可能就是【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丈夫朱某既荒唐又“重情义”的行为,有没有出罪的余地呢?
首先,当事人身份的特殊性是一个角度。毁灭、伪造自己是当事人的案件的证据的,因为缺乏期待可能性,没有被刑法规定为犯罪,因此即使是妻子黄某教唆丈夫朱某为自己毁灭、伪造证据,也不成立本罪的教唆犯。基于夫妻的特殊亲属关系,这种期待可能性的出罪理由是否可以扩展到丈夫朱某,是有讨论余地的。
其次,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入罪条件,结合本案具体事实、情境、背景,认定丈夫朱某的行为“情节一般”,也是一条路径。
不论动机如何,这样的行为都是法律所禁止的,在本案给大家警示教育的同时,我们也期待司法机关作出兼顾情、理、法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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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巢戌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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