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09:00-11:30

14:00-17:30

在岗情况
投诉举报
电话
400-086-9797
技术支持
当前位置: 首页 >> 文化建设 >> 律途感悟
第四期百名刑辩律师优秀作业( 张怡雪,上海市光明(南京)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5-05-19    阅读:233次
案例分析
A公司系外贸企业,将货物出口销往境外。甲系A公司销售经理,负责美洲片区业务拓展和联系。美洲B公司通过甲购买A公司货物并与A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甲在香港成立与A公司名称相似的C公司,在B公司支付订金、A公司发货后,甲通过邮件通知B公司将剩余货款打入A公司的关联企业C公司账户中,B公司信以为真,遂将货款打给C公司。后C公司收到的货款500万元被甲挥霍。

分析:1.甲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合同诈骗罪?(两罪名均需陈述理由);2.如A公司控告,如何收集控告时必要的证据材料?

一、问题1

甲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分析如下:

(一)职务侵占罪

1.按照二阶层/三阶层理论分析:

首先,行为人甲作为A公司销售经理,利用其负责A、B公司之间业务的职务之便,将本应归属于A公司的货款500万元转移到其控制的C公司账户,并据为己有,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其次,从本案案件事实表述来看,不存在任何可能的正当化事由和免责事由。因此,行为人甲构成职务侵占罪。

2.按照四要件理论分析:

1)犯罪客体:公司财产权、公司内部权力运行的廉洁性、公司对员工的信赖利益。行为人甲在为A公司工作期间,将归属于A公司的货款500万元转移至自己控制的C公司并挥霍,不仅侵犯了A公司的财产权,也侵害了A公司内部的廉洁性,损害了A公司对员工的信赖利益,符合职务侵占罪客体要件。

2)犯罪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便利和非法占有。行为人甲负责B公司业务,其利用了与B公司进行业务对接的便利,再无任何合法理由的前提下将500万元货款据为己有,符合职务侵占罪客观方面要件。

3)犯罪主体: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行为人甲A公司销售经理,符合职务侵占罪主体要件。

4)犯罪主观方面: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人甲在香港成立与A公司名称相似的C公司,将归属于A公司的货款转移至C公司后挥霍一空,甲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符合职务侵占罪主观方面要件。

综上所述,本案中,行为人甲系A公司销售经理,利用了与B公司进行业务对接的便利,将归属于A公司的货款500万元转移至自己控制的C公司并挥霍一空,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侵犯A公司财产权和廉洁性的非法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合同诈骗罪

1.按照二阶层/三阶层理论分析: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数额较大的财产。本案中,首先,与B公司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的主体为A公司,而非行为人甲。A公司与B公司存在真实的业务往来,双方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的行为并不是为了骗取货款。行为人甲本质上是利用了负责业务对接的职务便利,对货款进行了非法占有。其次,行为人甲虽然虚构了事实,使得B公司错误地将应支付给A公司的货款转给了甲控制的C公司,但是本案中的货款法定上归属于A公司而非B公司。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被害人为A公司,B公司仅是甲的犯罪工具。综上所述,A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同并非为了诈骗,行为人甲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货款,使得行为人甲所在的A公司遭受财产损失,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2.按照四要件理论分析:

1)犯罪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国家的合同管理制度和市场经济秩序。本案的受害人为A公司,行为人甲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归属于A公司的货款这一违法行为本身侵害的是A公司利益,并不会破坏国家的合同管理制度和市场经济秩序。

2)犯罪客观方面: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数额较大的财产。本案中,处分货款的主体为B公司,但是货款实际归属于A公司,被害人为A公司而非B公司,行为人甲仅是将B公司作为侵占A公司财物的犯罪工具。

3)犯罪主体:个人或单位。行为人甲系个人,且并非合同签订、履行的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人甲在香港成立与A公司名称相似的C公司,将归属于A公司的货款转移至C公司后挥霍一空,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综上所述,本案中,行为人甲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归属于A公司的货款这一违法行为,不会破坏国家的合同管理制度和市场经济秩序,被害人为A公司而非B公司。因此,行为人甲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二、问题2

鉴于前述分析,甲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在避免打草惊蛇的情况下,建议的证据收集方向如下:

(一)与B公司联系并说明情况。说服B公司配合A公司收集证据,包括甲与B公司工作人员的往来邮件(特别是甲指示B公司将货款打入C公司的关键证据),以及B公司向C公司汇款的转账凭证。

(二)收集甲与C公司关系的证据:如在香港政府官方网站查询C公司注册信息。如果甲在C公司不担任法定代表人及任何职务,仅为实际控制人的话,可能无法直接查询到相关信息。

(三)A公司可以自行收集以下证据: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B公司支付订金的银行流水、向B公司开具的发票、A公司与甲之间的劳动合同(或者社保缴纳记录等)、A公司要求甲负责与B公司对接的内部邮件(或者聊天记录、工作报告、公司内部审批单等)。

(四)控告时可以提交的证据目录大致如下:

证据目录

组别

证据名称

证明目的

第一组:

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

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约定的订金为X元,剩余货款为500万元,支付方式为……

A公司向B公司开具的发票

B公司支付订金的银行流水

第二组:

甲的身份

A公司与甲之间的劳动合同(或者社保缴纳记录等)

甲系A公司销售经理,负责与B公司进行业务对接。

甲与B公司工作人员的往来邮件

甲负责与B公司对接的内部邮件(或者聊天记录、工作报告、公司内部审批单等)

第三组:

甲指示B公司向C公司转账

甲指示B公司将货款打入C公司的邮件

甲擅自指示B公司将剩余货款500万元打入C公司账户。

B公司向C公司汇款的转账凭证

第四组:

甲与C公司关系

C公司工商登记注册信息

甲为C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

(其他证据)


张怡雪,上海市光明(南京)律师事务所

职务:南京市江北新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党建引领和综合事务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小海龟俱乐部成员、上海市光明(南京)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学历:曼彻斯特大学法学硕士,西南政法大学和考文垂大学法学双学位学士

业务方向:刑事辩护、公司业务


*附件列表(点击下载)





    责任编辑:李娟



    南京市律师协会微信公众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