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建康所向国家卫生计生委提立法建议得到回复
日期:2013-12-13 阅读:1,344次
今年11月,建康律师事务所致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制司张春生司长,提出关于完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的建议。该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及轻微责任。建康律师事务所从法理、上位法、司法实践以及追求公平原则的角度建议对该条进行修改完善,认为《暂行办法》用四种程度来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存在明显的缺陷,缺少了同等责任程度或者叫做对等责任程度,建议应当采用五种责任程度的划分方法,更加便于实践中的综合考虑和判断。近日国家卫计委复函予以考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是全省首家以医疗纠纷为主业的专业化律师事务所。近年来,该所曾数次致函原卫生部政策法规司,提出关于完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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