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一至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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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律秘通【2023】196号
各区工作机构,各律师事务所:
依据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范》、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2023年11月14日-21日协会实习人员考核工作委员会对2023年度第十一批申请的73名实习人员的实训材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有25名实习人员需要进行实训材料的补正,1人不合格。具体人员及相关情况见附件。
请上述25名需补正实训材料的实习人员于2023年11月27日前将补正材料进行系统提交,逾期将不安排面试考核。
附件:《2023年度第十一批实习人员申请面试考核需补正材料及不合格人员情况登记表》
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2023年11月21日
(联系人:张吾丹,联系电话:025-68727953)
2023年度第十一批实习人员申请面试考核
需补正材料及不合格人员情况登记表
序号 |
姓名 |
实习单位 |
处理意见 |
存在问题 |
1 |
宋祝君 |
问道有诚(南京)所 |
补材料 |
实训记录3、5:授权书未注明实习人员身份。 |
2 |
韦红辉 |
申浩(南京)所 |
补材料 |
1、实训记录3:指导老师意见表述存在语言重复,请补正; 2、实训记录4:指导律师意见与实习心得与案件无关,请就个案进行点评与心得撰写。 |
3 |
王弘轩 |
德恒(南京)所 |
补材料 |
实训记录4、5:代理词无承办律师签名。 |
4 |
郭玮霖 |
锦天城(南京)所 |
补材料 |
1、实训记录2、4:代理词无指导律师签名; 2、实训记录3、5:委托代理合同申请人未标明实习人员。 |
5 |
秦缘 |
宁宏所 |
补材料 |
实训记录1:代理词无指导律师签名。 |
6 |
徐平 |
维哲所 |
补材料 |
实训记录2:发票提供错误。 |
7 |
刘新宇 |
法德东恒所 |
补材料 |
1、实训记录1:登记表显示增收款项,与合同不一致,也与开票不一致,请律所提供补充说明; 2、实训记录5:首谈笔录谈话人员并非委托人负责人或者合同经办人,或单位公章,请律所提供补充说明。 |
8 |
邵成虎 |
漫修(南京)所 |
补材料 |
1、实训记录1:该案开庭时间为2022.11.15,而诉前讨论纪要为2022.12.1,诉中讨论纪要为2022.12.15,请律所予以说明或补正;实训活动记录与实际案件情况不符; 2、实训记录2:质证意见与实训记录1的质证意见存在雷同,与该案的庭审笔录中的证据质证意见不一致;结案报告显示该案2022.11.30结案,但是结案报告的出具时间为2022.11.10; 3、实训记录3:该案2022.11.15开庭,2022.11.30裁定驳回起诉,诉前讨论纪要时间为2022.12.3,诉后讨论纪要时间为2022.11.18,与实际情况不符;实训活动记录与实际案件情况不符; 4、实训记录5:该案在法院调解时间为2023年1月4日,而诉中讨论纪要和诉后讨论纪要时间均为2023年1月4日,且诉后讨论纪要上传材料抬头为“诉前讨论纪要”,请补正。 |
9 |
李凤 |
三法所 |
补材料 |
实训记录1-2:法条检索各法律条文请写明出自哪部法律。 |
10 |
冯羽 |
法德东恒 |
补材料 |
实训记录2:指导律师意见与实习心得与案件无关,请就个案进行点评与心得撰写。 |
11 |
郭芸 |
禾顺所 |
补材料 |
实训记录5:起诉状正本所列三个被告与庭审查明的被告主体变化过程不一致,请补正。 |
12 |
王翠 |
华令所 |
补材料 |
实训记录5:出庭证上传错误。 |
13 |
周璐 |
盈科(南京)所 |
补材料 |
1、实训记录1:无质证意见情况说明上传错误; 2、实训记录3:发票与授权委托书上传错误。 |
14 |
陈鑫 |
永衡所 |
补材料 |
1、实训记录1:答辩状初稿、正式稿;质证意见(含证据目录)初稿、正式稿均需体现实习人员的参与过程,实习人员及指导老师应签字,请补正; 2、实训记录2:起诉状初稿、正式稿;证据目录初稿、正式稿均需体现实习人员的参与过程,实习人员及指导老师应签字,请补正; 3.实训记录3:起诉状初稿、修改稿、正式稿;证据清单初稿、正式稿均需体现实习人员的参与过程,实习人员及指导老师应签字,请补正; 4.实训记录4:答辩状初稿、修改稿、正式稿;代理意见修改稿;质证意见(含证据目录)初稿、正式稿均需体现实习人员的参与过程,实习人员及指导老师应签字,请补正; 5、实训记录5:答辩状初稿、修改稿、正式稿;代理词修改稿;证据清单初稿、正式稿均需体现实习人员的参与过程,实习人员及指导老师应签字,请补正。仲裁裁决书未记载实习人员到庭,请律所核实实习人员出庭情况并出具书面说明加盖公章。 |
15 |
郑思危 |
国浩律师(南京)所 |
补材料 |
实训记录5:办案总结显示共2页,请补充上传且签字。 |
16 |
李伟豪 |
恒都(南京)所 |
补材料 |
实训记录3:阶段性工作汇报无指导律师签字。 |
17 |
张家志 |
刘洪所 |
补材料 |
1、实训记录1:实习人员代理的是被告方,庭审笔录中显示被告向法庭提交证据,但实训材料中没有提交被告方举证的证据清单,仅提交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需要补充; 2、实训记录2:需要补充提交对被告方证据的质证意见,若被告方未提交证据需提供说明。 |
18 |
王根泽 |
亿诚所 |
补材料 |
1、实训记录2: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定稿版无律所的公章;法律意见书的文号请补充完整; 2、实训记录4-5:指导律师点评内容与承办律师意见内容一致,请单独点评。 |
19 |
王娣 |
融悦所 |
补材料 |
实训记录2:证据目录初稿提交错误。 |
20 |
李若冲 |
联盛所 |
补材料 |
1、实训记录1:收案登记表申请部门为冠文所;委托代理合同乙方为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与落款章不一致,请附相关说明或更换实训项目; 2、实训记录4:审批表申请部门为冠文所;庭审笔录及判决书均未体现申请人参加了庭审活动;代理意见初版、办案总结指导老师的签名与开庭笔录签名不一致,请附相关说明或更换实训项目; 3、实训记录5:庭审笔录及情况说明均为申请人个人制作,且庭审笔录及判决书均无法体现申请人实际生参与了庭审活动,请更换实训项目。 |
21 |
邢新运 |
圣典所 |
补材料 |
实训记录1、2、5:首谈笔录为委托合同签订前必备手续材料,请补充上传或更换实训项目。 |
22 |
卢天 |
刘洪所 |
补材料 |
实训记录3:授权委托书未注明实习人员身份。 |
23 |
张大李 |
京衡(南京)所 |
补材料 |
实训记录1、5:质证意见初稿和正式稿内容一样,缺少指导老师的修改意见及签字。 |
24 |
郝佳艺 |
世纪同仁所 |
补材料 |
实训4、5:案件审批表时间早于首谈笔录,请律所作详细情况说明。 |
25 |
王海丹 |
联创伟业所 |
补材料 |
1、实习期满面试考核人员基本情况表中记录2022.08.09起在该所从事律师工作职务错误,请修改后重新上传; 2、该实习人员社保记录从2022年12月至2023年10月,与实习期不符,律所出具对2022年10-11月未缴纳的情况说明过于简单,请律所对未缴纳情况再作详细说明; 3、实训记录1:出庭证中未注明为实习人员; 4、实训记录2:律师费发票金额与合同约定不符;授权委托书中受托人处空白; 5、实训记录1-5:代理词修改稿无法反映指导律师的指导和修改意见。 |
26 |
沈依文 |
法德东恒所 |
不合格 |
实训记录4:涉嫌提供虚假实训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