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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雅琼:集体商标维权中的攻守之道
日期:2024-02-19    阅读:1,235次

最近在学习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过程中,突发地由乡村振兴的话题想到了我的老本行,那就来浅浅地聊一聊集体商标维权中的那些事。

什么是集体商标

     说起集体商标,大家可能会略感陌生。换个当下热词“地理标志”,想必大家会熟悉不少。随着国家大力提倡乡村振兴,地理标志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助推器,越来越多的受到人们的重视。而地理标志就是集体商标的一种类型。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条之规定,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常见的集体商标有潼关肉夹馍、沙县小吃、佛山陶瓷、镇江香醋等。

集体商标维权中的“攻”

     根据《商标法》第三条的规定,集体商标经过商标局核准注册后属于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因此,集体商标的注册权利人有权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维护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1、维权主体

     注册商标的维权主体为商标注册权人。集体商标是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的,因此集体商标的维权主体一定是团体、协会等组织。维权主体在维权中提供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也与普通的注册商标不同,需要提供社团法人登记证书。

     2、维权依据

     在维权法律依据方面,集体商标与普通注册商标并无不同,主要依据是《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当然,对于一些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集体商标,也可以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实现商标的跨类保护和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在事实依据方面,集体商标主要针对的侵权行为形态即为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同类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集体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例如之前大热的潼关肉夹馍维权事件中,潼关肉夹馍协会主张的权利是核准注册在第30类肉夹馍商品上的集体商标,被诉侵权行为是在餐馆中使用相同/近似商标的行为。

     3、维权主张

     和普通注册商标一样,集体商标维权主张包括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集体商标维权中的“守”

     被控侵权人在面临集体商标权利人的侵权指控之时,可以提出的有效防守手段进行对抗,以排除自己的侵权责任。

     1、经授权使用

     被控侵权人在面临指控时,如果能拿出授权使用证明材料,那就可以完全摆脱侵权嫌疑。当然在与侵权人达成协商后获得的授权也是可以被认可的。

     2、正当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商品通用名称或者地名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而集体商标通常是由地名+通用名称组成。因此,如果被控侵权人对于集体商标中的部分使用仅仅是为了描述商品名称或商品来源地,那无疑构成正当使用,也可以排除侵权指控。

     3、符合集体商标使用条件的正当使用

     在潼关肉夹馍维权事件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就“潼关肉夹馍”等地理标志司法保护做了专门答复,提出: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这一答复的出台是为了在知识产权与公共利益之间达到平衡,切实维护广大中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由此,尽管被控侵权人在商标法意义上使用了他人集体商标,该使用并未获得权利人的许可,被控侵权人并非该集体商标的集体组织成员,但如果被控侵权人对集体商标的使用是符合该集体商标使用标准的,权利人无权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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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巢戌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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