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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2022修正)第一条解读
日期:2024-02-05    阅读:130次

反垄断法(2022修正)第一条解读


供稿: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专业委员会

责任编辑:陆林林律师


法条原文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法条沿革

2007年《反垄断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法条关联

2020年《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2019年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法条解读

本次《反垄断法》(2022修正)新增“鼓励创新”,丰富了反垄断目标内涵,明确反垄断任务之一即通过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包括创新竞争。由此形成以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作为手段于直接目标的方式来间接实现其他四个递进具体目标,即“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目标”、“鼓励创新目标”、“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目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目标”并最终完成“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终极目的,形成通过手段完成具体目标并最终实现立法核心目的的整体闭环,故本文以四个具体目标作为重点解读内容。

1、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市场经济离不开竞争,良性竞争可以激发经济活力,但恶性竞争也可以让经济失去生机,所以市场竞争不能一味奉行“达尔文主义”,听之任之。如何避免恶性竞争的发生,保证有序有效竞争则成为了《反垄断法》(2022修正)的具体目标。而完全自由竞争一定程度上确实刺激了初期经济的发展,但在弱肉强食过后剩下的胜利者在面对后进入市场经济的竞争者时,则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开始利用自身已经积累的优势进行非良性的竞争,让竞争失去秩序形成单方面的碾压则明显违背了竞争的目的,继续放任则犹如猫和老虎打斗,结果可想而知。

另外《反垄断法》(2022修正)保护的是竞争本身而并非竞争者,不能因为保护竞争秩序导致弱势一方获益就认为《反垄断法》保护的是竞争者,因为第一条立法目的当中也明确了维护的是“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非“竞争者利益”,由此也进一步佐证《反垄断法》(2022修正)最终的目的是希望建立良性竞争秩序使得社会和消费者的利益不因恶性竞争而有所受损。毕竟竞争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经济发展让消费者和社会都能够因为经济的发展而能够受益,所以不能本末倒置。

2、鼓励创新。

如果说传统的竞争是渠道竞争、价格竞争的话,那么现在的经济竞争就是创新竞争,而创新作为未来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会直接给产品或服务带来质的改变,就像柯达胶卷式相机永远不会想到最终输给了手机一样,缺乏创新精神的下场很有可能是被跨领域打败,而非同业竞争导致失败。2007年《反垄断法》在施行14年后迎来修正并在第一条中新增“鼓励创新”并且作为第二目标,折射出当下时代对创新的高要求。正如《公司法》(2023年修订)立法目的新增“弘扬企业家精神”一样,均是当下经济发展时代下新的任务。

创新的要求本质是科技创新,至于创新所带来的是成本的降低,效率的提高还是产品附加值的提升,毋庸置疑都可以成为企业在竞争中的不败法宝,而且也正是创新导致的产品或服务的迭代可以进一步刺激市场上其他竞争者的创新需求。在良性竞争下,好的产品和服务即便价高也可以摆脱传统价格战的困境,就像“苹果手机”一直不走低价高周转而是高价高利润率的战略线一样,所以创新的本质是为了更好的竞争,而不是为了恶性竞争。同样创新的存在需要有合适的竞争土壤,如果允许恶性竞争的存在,那么势必会导致寡头的经济地位无法撼动,导致其丧失创新需求,进而导致产品或服务无法满足时代的要求,所以从这个角度看,创新需要良性竞争环境,同样良性竞争环境也需要更多的创新企业进入,反向督促竞争各方需要定期保持产品和服务的迭代升级,两者相辅相成。

3、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经济运行效率是经济活动的根本追求,效率提升也就意味着单位时间内所生产物品的成本降低,进而实现利润的增加或者是利润不变的情况下,消费者为同样商品所付出的成本降低,无论任何一种方式都为供需双方所接受。所以宏观上经济效率是社会资源调配的利用率,微观上则体现为企业的生产效率,两者共同构建出《反垄断法》上所追求的提高经济效率的内涵。

宏观上,经济运行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社会资源的调配,诸如某件商品为消费者所需要的情况下,才可能被生产进而被购买产生资金到货物再到资金(含利润)的循环,而竞争一旦出现消费者在天性的驱使下必然会选择物美价廉的商品,由此也就导致竞争者需要进一步将资金转化为货物时需要降低成本或者采取降低利润的方式方可以完成上述循环,否则一旦资金到货物但不为消费者所接受,就会产生无法闭环的经济结构,由此导致竞争者必然需要淘汰,此为良性循环的基本结构。而恶性竞争则违背了上述正常的竞争秩序,诸如寡头利用自身优势采取短期亏损的方式打压竞争对手或者横向连同其他寡头对某一领域商品采取固定价格方式出售的方式,自然也就会导致其他竞争者无法进入市场或消费者没有选择权,只能被迫接受现有商品或价格体系,此类竞争导致的结果必然会导致运行效率的降低,既得利益者形成垄断就不会在追求效率的提升,价格机制也就不再起到调解供需的作用,自然社会资源的调配也就不再为追求更高的效率。

微观上,企业追求利润的方式无非是两种,低利润高周转率和高利润低周转率,但任何一种经营战略都需要企业运行效率的提升,只有提升了效率才可能在价格恒定的情况下,降本增效,在原有周转率恒定时,那么提升每次周转的利润增幅,才能实现利润的扩大或者反向保持利润不变,而价格逐渐下浮,继续扩大市场占有率。

4、维护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

消费者作为供需关系中的需方,本身可以通过竞争享受物美价廉的商品或服务,此为消费者利益的直接提现,但是一旦这种竞争不复存在那么消费者只能被迫选择寡头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且没有话语权,于经济利益上看能够导致消费者利益的直接损失。而间接层面,由于竞争必然导致技术、商业模式的更新整体提升了消费环境,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消费者能够享受更为便利的消费内容物和社会福利内容,诸如企业有钱后新增厂区生产线带动劳动力的输入,增加人均收入和失业率的降低,本身就可以形成新的消费力并正向循环,就是如此。

而社会公共利益较为宽泛,比如良性竞争中的大企业可以利用其自身在国内积累的竞争优势和竞争经验开拓海外业务渠道进而实现“国外赚钱国内花”进一步提升国内经济的作用,国内经济提升也就导致了经济环境的变好,是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一个泛影。


典型案例

关于本法立法目的与其他法律的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白某牛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垄断纠纷民事二审民事案”中对该条既有评述“反垄断法和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不同。反垄断法第一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显然,反垄断法立法的核心目标在于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实现资源有效配置,提高国家整体经济效率;同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是反垄断法的重要目标,反垄断法具有明显的公法性质,是市场经济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政策工具。合同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显然,合同法立法的核心目标在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规定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则,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合同法属于私法性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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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巢戌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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