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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棠文学作者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在网络上炒得沸沸扬扬,相关辩护律师也频频发声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提供公开建议,请检索并了解该案,分析是否构罪,并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角度谈一谈对此案的看法。
海棠文学案法律分析
一、案件背景
2024年6月,安徽绩溪警方以“涉嫌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展开行动,刑事拘留50余位在海棠文学城创作耽美小说的女性作者;2025年5月,甘肃兰州警方启动第二轮执法,传唤范围扩展至获利仅数千元甚至接受两枚虚拟币打赏的作者,一名涉案作者因此被取消研究生入学资格。涉案作者多为20余岁的年轻女性,其中不乏在校学生与职场新人,案件引发对司法标准滞后性、量刑均衡性及执法正当性的广泛质疑。
海棠文学城作为境外服务器运营平台(台湾地区),以耽美文学为主要内容,要求作品“至少需有50%剧情”且设置分级限制,但实际存在大量露骨性描写作品。争议核心聚焦于:一是耽美小说中性描写是否一律构成刑法上的“淫秽物品”;二是依据2004年司法解释(法释〔2004〕11号),以点击量或获利金额作为量刑标准是否导致罪刑失衡;三是跨省执法中出现的程序失范问题是否损害当事人权益。案件背后更折射出网络时代法律滞后性与创作自由的深层冲突。
二、够罪争议的法理辨析
1、淫秽物品的认定
刑法第367条将淫秽物品定义为“具体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物品”,但排除具有艺术价值的文学作品。然而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依据1998年《公安部批复》(公复字〔1998〕8号)自行鉴定,仅需两名治安部门人员即可认定淫秽物品,缺乏文学专家参与机制。这种鉴定方式存在三重缺陷:1、专业性缺失:公安人员缺乏文学鉴赏训练,倾向于碎片化提取性描写段落而忽视作品整体立意,如《六朝》系列小说一审被认定淫秽物品判处十年,二审经四位文学学者出庭作证阐释其社会隐喻,才改判四年;2、标准模糊化:现行法律未明确“艺术价值”评估标准,导致鉴定主观性过强。耽美文学中同性恋题材描写被1988年《暂行规定》归类为“淫亵性内容”,但学界认为其承载亚文化群体身份认同功能,简单套用异性恋中心主义标准有失公平;3、时代脱节:社会对性表达的包容度提升与文学多元化发展,未在司法中充分体现。
2、牟利目的的认定
刑法第363条要求“以牟利为目的”为构罪要件,但司法实践呈现扩大化趋势:1、间接获利纳入范畴:兰州警方将无偿写作或微薄打赏(如4000元稿费)认定为“为平台引流”,推定具有牟利目的;2、主观意图忽略:学生作者基于兴趣创作、未提现打赏收入等抗辩未被充分考量,平台分成模式被机械等同于个人牟利;3、金额计算争议:违法获利计算未扣除平台分成(通常达50%)及创作成本,头部作者“云间”被认定获利184万元全数没收,但实际个人所得仅半。
3、社会危害性的认定
首先机械适用旧标准:按2004年司法解释,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标准为点击25万次或获利25万元,量刑起点十年以上。而2024年安徽判决中,作者“辞奺”因未筹足退赃资金被判五年六个月,超过多数强奸案(3-5年)量刑;其次2004年1万元相当于当前10万元购买力,但入罪标准未调整;最后网络小说采用章节累加点击量(如72章小说点击10万次=72万次),但真实读者数可能远远达不到认定的数量
4、跨省执法的正当性争议
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结果发生地可管辖,兰州警方以“本地读者访问网站”为由跨省办案,调动城关分局、新区分局等多支警力,管辖权范围过度扩张;传唤时未完整出示搜查令、要求作者自费赴兰州、脱衣验身、强制提供账户密码等行为,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获利微薄的学生作者适用强制措施,未考虑其特殊身份及教育挽救可能性,有违刑法谦抑性。
5、点击量的认定
网站为吸引广告常设置自动增量(如点击1次计数10次)、内部测试点击,辩护方却难获服务器数据证伪;海棠网服务器位于台湾,警方采用网页截图或录屏固定点击量,未通过司法协助获取原始数据,证据链不完整。
6、鉴定机制的专业性不足
根据《公安部批复》,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即可鉴定淫秽物品,形成“侦查-鉴定”一体化,违反证据中立原则。
三、律师职业的道德与纪律
1、辩护边界应当精准把控
律师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辩护,针对点击量失真,参照指导案例(如罗刚案)主张扣除虚增点击数;针对获利金额,区分“清水文”收入并扣除平台分成;引入文学评论家、社会学者论证作品艺术价值,推动“鉴黄制度”改革,如《六朝》案中辩护律师成功促成二审开庭审理;对年轻初犯者争取适用缓刑,避免“案底毁一生”的过度惩罚。
2、理性对待舆论干预
在案件未尘埃落定的时候,往往有各种声音鼓吹“写作无罪”“拒接警方电话”等,并且大肆传播未证实的信息煽动舆论,律师需要理性看待,正确引导讨论,驳斥不实信息,通过法律意见书,学术研讨会等正确渠道进行探讨,推动学界关注。
海棠文学案犹如法治进程中的X光片,照见机械司法对创作自由的窒息性压迫。当年轻作者因4000元稿费背负犯罪标签,当文学鉴赏权被治安民警垄断,法律已从社会守护者异化为人生摧毁者。辩护律师在激流中需紧握伦理之舵:既要通过技术性质证推动规则进化,又要警惕舆论场的道德绑架。
解决之道在于让法律成为“流动的智慧而非僵化的教条”。在司法解释更新、分级制度构建、鉴定机制改革的三重奏中,我们终将寻得言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最大公约数——这不仅是律师的职业使命,更是数字时代法治文明的成人礼。
李凌智律师,北京市尚公(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