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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前,曾有一条新闻轰动全网——闪婚41天之后,因妻子翟欣欣索要千万财产,IT男丈夫苏享茂被逼无奈,在互联网上留下公开遗书并跳楼自杀。2018年苏享茂家属将翟欣欣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苏享茂价值近千万的赠予,并要求对方返还近百万现金。
昨日20:13分红星新闻发布消息称本案于3月31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判,一审判决翟欣欣退还苏享茂家属现金、汽车共近千万以及撤销翟欣欣海南、北京两套房产的个人所有权并返还660万元。4月6日中午12:00,苏享茂的姐姐在微博确认了该消息。
从该账号发布的赠予合同纠纷判决书来看,苏享茂的亲属上诉请求为退还苏享茂对翟欣欣的赠与,包括首饰衣裙等,若不能返还则赔偿32万余元,折价赔偿其余物品5万余元,退还钱款187万余元,并要求返还特斯拉一辆。
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情况认为,翟欣欣与苏享茂相识至协议离婚仅110余天,期间收受苏享茂赠与的车辆、物品、款价值超过300万元,婚恋过程具有明显的经济特征。
一审判决如下:
新旧法条对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从该账号发布的赠予合同纠纷判决来看,翟欣欣在离婚过程中采取胁迫手段,使苏享茂陷于恐惧而作出非自愿意思表示,符合可撤销行为法律特征。
因此,撤销苏享茂与翟欣欣于2017年7月18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两条协议,即“离婚后男方无条件配合女方到海南三亚相关部门面签办理房屋所有权归女方的过户手续。如男方不配合,赔偿女方三百万违约金”以及“男方自愿一次性补偿女方现金壹仟万元。男方自愿一次性补偿女方现金壹仟万元男方首期支付660万元整,已支付完毕。剩余款由男方给女方当面出具340万元的欠款凭证,并保证在领取离婚证后120天内一次付清。如果本协议签订后男方拒付或者迟延支付,则每延期支付一天,赔偿女方1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据此,翟欣欣需退还苏享茂家属660万元,并撤销了翟欣欣对二人置于海南和北京的两套房屋的个人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案情时间线梳理
2017年3月 翟欣欣通过婚恋网站与苏享茂认识,隔天翟欣欣主动表示了对苏的好感;
4月13日 苏为翟购买108万特斯拉一辆;
2017年5月 海南旅游购买清水湾住房,并署上两人姓名,购买价值23万的Cartier钻戒;
2017年6月 双方领证,领证前翟才透露自己有过一次婚姻,但需要苏转账88万元才能看离婚调解书,苏看后发现前夫姓名与翟告知的不符;
7月11日 翟欣欣在朋友圈发布了一条朋友圈,恭喜自己的老舅荣升高级警监;
7月18日 双方离婚,翟向苏补偿索要精神补偿1000万元并要求海南房子去掉苏的名字;
9月7日 苏享茂自杀。
对双方当事人而言,判决书的意义不仅仅是撤销婚姻期间赠与,更是将这份婚姻在价值评价上进行了定性,女方结婚的目的就是为了在短时间内获得巨大的经济效益。理由如下:
1.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过短。双方从认识到结婚,到离婚,再到苏享茂自杀,前后仅历时110余天。110天对于大部分人来说,可能仅仅只够初步考虑结婚,亦或者刚刚踏入婚姻,但是苏享茂和翟欣欣却已走过了完整的一段婚姻,加上婚姻期间如此庞大的财务往来,很难让人相信翟欣欣并不是另有所图。
2. 婚姻存续期间,女方索要财物巨大,远超出了维持必要婚姻关系之合理所需,亦超出了男方的经济能力承受范围。在仅仅110多天的时间里,女方向男方索要了海南房产、特斯拉汽车、现金、奢侈品珠宝等价值一千余万元的财务,甚至在最后离婚时还要求一千万的“精神损失费”。可以说,这短短的110天,使得苏享茂,从已经实现财务自由的wephone创始人,变得差点身负巨额债务。如此巨大的“赠与”,已超出苏享茂的负担能力,亦超出了正常婚姻关系中为了维持家庭必要支出以及双方感情的合理范围。
3. 女方为了获得男方财务,对其进行了恐吓以及精神上的折磨。在知道苏享茂所创立的wephone存在法律中的灰色地带之后,便以此为要挟并声称自己家中亲属在公安颇具影响力,如果苏享茂不从,便可以使苏享茂身败名裂,甚至连累家人,遭受牢狱之灾。可以说,为了索要钱财,翟欣欣已是无所不用其极。而这一点也被法院认定,是导致苏享茂自杀的重要因素。
同时,有证据表明,翟欣欣以往也经历过数次短暂的婚姻,每次都以拿到一笔不小的经济补偿结束。我们作为法律从业者,无意也没有立场去对翟欣欣以往的行为作出评价,亦无法将其以往的经历与本次苏享茂事件结合到一起。但是,从以上三点证据皆表明,翟欣欣是典型意义上的“捞女”,即把婚姻当作自己谋取钱财的工具,把男方当作谋取钱财的工具人,一旦钱财到手,无论是婚姻还是“丈夫”,都会被迅速抛弃。这一点严重违反了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以及婚姻法的立法宗旨。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公序良俗”意为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私法领域奉行“法无禁止即可为”,而公序良俗原则则是给每个个体划定一条私权利的边界和底线。相较于法律规则的具体、明确,法律原则更为宽泛、抽象,民事审判中一般不直接适用法律原则,只有在法律对于某项行为没有明确规定时,法官才可以借助公序良俗原则对法律行为的效力进行评价。
本案中,翟欣欣的做法很明显的违背了民众心中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其处心积虑,将婚姻当作赚钱的工具,缺乏对丈夫的忠诚以及对婚姻的尊敬,甚至最后无所不用其极的将丈夫压榨到近乎负债累累,其行为完全不符合公序良俗精神。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很明显将维护社会公诉良俗的平衡放到了重要的位置,综合运用法律技巧,兼顾法理情理,支持了男方家人的诉讼请求。笔者认为,本案是法院对于公序良俗案件的模范处理。
婚姻法中包括几大原则,与本案有关的是平等原则和离婚自由。婚姻是平等的,双方应该互相爱护,互相尊重,把彼此放到平等的位置上。但在翟欣欣眼中,婚姻似乎应该天然是不平等的,自己应该是占尽好处的一方,而丈夫理应是全心全意把他的价值完全付出给自己的一方,甚至应该为了自己负债。试问,这样的婚姻,有什么平等可言呢?而在离婚的时候,翟欣欣更是各种威胁,百般刁难,抓住苏享茂事业中的法律灰色地带,向其索要房产以及巨额现金后,才答应离婚。试问,这样的婚姻,有离婚自由吗?而在这样的婚姻中,女方的种种诉求,又如何让法律支持呢?答案不言而喻,公道自在人心。法律是有专业性的,需要剔除掉人类天性中的恶与无知,但是法律也是有温度的,需要保护人类天性中善良正义的一面。本次案件中,可能并不需要那么多的法律分析,仅凭普通民众天然的价值观,朴素的感情,似乎就已经可以得到与法院相同的答案。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可能不仅仅是民事案件,翟欣欣最后的恐吓威胁行为以及其他索要钱财的行为是否触犯刑法中关于诈骗和敲诈勒索罪的相关规定从而构成刑事犯罪,在当前尚属未知。目前本案仍在海淀区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中,涉及到人身关系,罪与非罪更需慎重以待,相信法律会给双方当事人以及双方家属一个公道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