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一至周五
09:00-11:30
14:00-17:30
宁律秘通【2022】40号
各区工作机构,各律师事务所:
依据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范》、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2022年2月28日-3月4日协会实习人员考核工作委员会对2022年度第二批申请的65名实习人员的实训材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有5名实习人员需要进行电子实训材料的补正。具体人员及相关情况见附件。
请上述5名需补正电子实训材料的实习人员于2022年3月16日前将补正材料进行系统提交,逾期将不安排面试考核。
附件:《2022年度第二批实习人员申请面试考核需补正材料及不合格人员情况登记表》
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2022年3月10日
(联系人:张吾丹,联系电话:025-68727953)
2022年度第二批实习人员申请面试考核
需补正材料及不合格人员情况登记表
序号 |
姓名 |
实习单位 |
处理意见 |
存在问题 |
1 |
罗鹏 |
金禾所 |
补材料 |
五个实训材料的代理词无承办律师签字,非正式稿,需补正。 |
2 |
朱珠 |
京师(南京)所 |
补材料 |
实训记录4(华X海诉温州XX工程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未提交首谈笔录,需补正。 |
3 |
韩倩倩 |
新高的所 |
补材料 |
指导律师点评意见雷同,需补正。 |
4 |
汤雪莹 |
益和所 |
补材料 |
(2021)苏0105民初1075号:案件工作量显示不充分,未参与庭审,需补正或更换符合条件实训材料。 |
5 |
沈钰 |
李云所 |
补材料 |
1、(2021)苏0104民初5314号:(1)代理词过于简单,且初稿、修改稿、定稿均相同,无修改痕迹; (2)证据目录(含质证意见)初稿、定稿均缺失,且以诉状代替; (3)诉前、诉中、诉后的案情讨论纪要内容、日期均相同; (4)实训记录和首谈笔录存在不一致,且实训记录中未记载首谈笔录这一工作记录。 2、(2021)苏0115民初3121号、(2021)苏0115民初2743号、(2021)苏0105民初4388号: (1)起诉状初稿、修改稿、定稿均相同,且无修改痕迹; (2)代理词过于简单,且初稿、修改稿、定稿均相同,无修改痕迹; (3)证据目录(含质证意见)初稿、定稿均缺失,且以不完整的诉状代替; (4)诉前、诉中、诉后的案情讨论纪要内容、日期均相同。 3、(2021)苏01民终6775号:在取得实习证之前以实习律师名义与当事人谈话,请更换实训材料。 4、所有材料请扫描PDF格式上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