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一至周五
09:00-11:30
14:00-17:30
12月18日
在法制日报社主办、法制网承办的
首届『一带一路』优秀法律服务项目
颁奖典礼上
揭晓的七个优秀法务大奖中
江苏捧回了六个奖牌
其中南京包揽四项大奖
“一带一路”十佳律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陈发云律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一级律师,司法部千人“涉外律师人才”库律师、全国首届“中国涉外律师领军人才”、“一带一路”项目跨境律师人才库律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决策咨询专家、欧美同学会“海归小镇”顶层设计专家组专家,国家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多家国内外知名仲裁机构仲裁员,江苏省欧美同学会常务理事,江苏省律师协会涉外业务委员会主任,江苏省海外发展协会副会长、秘书长。
专业领域为国际诉讼与仲裁、跨国投资与并购、外商投资、知识产权、“二反一保”、美国337调查等涉外跨境法律业务。
能够用熟练的英语从事涉外谈判、纠纷解决等涉外法律业务、执业24年,积累了丰富的涉外非诉、国际诉讼与仲裁,特别是在英美、新加坡、香港等国家与地区处理特大复杂诉讼、仲裁案件的实战经验,代理过中国客户应诉美国联邦及州法院、日本家庭法院、香港高等法院、国际商会仲裁院(ICC)、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LMAA)、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等境外司法、仲裁机构审理的民商事案件。
其中,成功代理美国联邦法院、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审理的中企海外诉讼仲裁第一大案,涉案金额高达150亿美元,创我国企业在境外被诉标的额之最,还成功代理过国内某知名银行在伦敦应诉根据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LMAA)规则提起的退款保函纠纷仲裁案,使一起业界公认的“死案”起死回生,为银行避免了巨额经济损失。
2016年,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法制日报社、中国律师网、法制网联合评选为“2016年度中国律师行业最受关注新闻人物”。
2018年,获得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商务厅、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江苏省分会、江苏省律师协会“双十佳”荣誉:“江苏省十佳涉外律师”及“十佳服务案例”。
“一带一路”争议解决类
十佳法律服务案例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刘国林律师带领其团队代理
以色列高等法院首次承认和
执行中国法院判决案
2017年8月14日,以色列高等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特拉维夫法院一审判决,以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中国南通中院的判决。
这是以色列法院在两国没有司法协助协议、没有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的情况下,首次基于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判决。
作为该案件的中国法律顾问和专家证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的刘国林律师带领其团队成员全程参与了该案一审及二审,该案历时六年多,一波三折,最终取得圆满结果。
此案为以色列法院首次依据互惠原则承认中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特别是在中国法院已经以不存在互惠原则先例拒绝承认以色列法院判决的情况下而作出,说明对于司法协助问题上,必须采用积极、开发和包容的态度。
此案也为中国实施“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了更多的启示,同时,也说明律师在服务“一带一路”倡议上的不可或缺性。
“一带一路”争议解决类
十佳法律服务案例
江苏丰典律师事务所易波律师
代理的耀迪公司与加纳政府
1万套太阳能路灯照明设备采购纠纷案
耀迪公司在2014年7月初经中间人介绍与自称来自非洲某国政府PROJECT & PROCUREMENT UNIT部门的Leonard Steve先生取得了联系,Steve先生告知耀迪公司,该国政府准备通过其下属的PROJECT & PROCUREMENT UNIT部门向海外以招投标的方式采购1万套太阳能路灯照明设备,招标总金额价值1500多万美元。
随后耀迪公司按照PROJECT & PROCUREMENT UNIT部门的要求提交了技术文件和报价清单,2014年7月17日,Steve先生通知耀迪公司已经中标了该国政府1万套太阳能路灯照明设备采购项目,并通过电子邮件向耀迪公司发送了加盖该国政府多个部门公章的英文政府采购合同和和英文合同确认签订函,合同采购金额为15,040,000元美金。
但是Steve先生同时向耀迪公司提出,按照该国法律规定,耀迪公司必须聘请该国当地律师前往该国财政部办理合同付款手续,该政府采购合同才能正式生效,并给了耀迪公司该国律师的联系方式,让其联系律师询问如何与律师签订法律服务合同和办理该国财政部的付款流程。
随即,耀迪公司按照Steve先生的指示联系了自称是Medeiros&Associates律师事务所的律师Jrodemed先生,该国律师Jrodemed先生很快向耀迪公司发送了一份其律师事务所的Registration Form,上面列明了律师服务费是12,200元美金,其中预先付款9,200元美金,余款3,000元美金等其前往该国财政部办理采购合同付款事项后再支付。
耀迪公司联系了易波律师,耀迪公司希望易波律师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分析。
易波律师研读了英文政府采购合同和英文合同确认签订函,凭借着扎实的国际经贸法律理论和实物功底,易波律师发现了该国政府采购合同和合同确认签订函中存在的风险:
风险一:PROJECT & PROCUREMENT UNIT部门是否真实存在?
风险二:为什么付款方式不采用信用证付款?
政府采购合同对于付款方式的约定为:“The contractor shall receive 80% advance payment on Placement of order while 20% is payable before shipment on the said contract value U$15, 040, 000.00 (Fifteen million forty thousand U S Dollar) by Electronic Telegraphic Transfer (T/T) when all contract documents are signed not later than 5 working days.”
在一个金额高达1500多万美元的采购合同中,该国采购方竟然愿意在合同生效时就通过电汇(T/T)的方式付款80%,并且余款在货物交付前也通过电汇方式付款,该种付款方式确实是在大金额采购合同中不多见,因为通过信用证(L/C)或者托收(DA/DP)方式是常见的采购合同付款方式,而通过电汇(T/T)的方式一般在小金额采购合同中存在。
风险三:争议解决的合同法律适用问题。
政府采购合同对于争议解决的约定为:“Any dispute arising out of this contract which cannot be settled by both parties shall be referred to and settled by Arbitr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Arbitration Act 58 Laws of the United Nation 1958 or the court of the country of goods origin will be chosen by the plaintiff party.”但是联合国在1958年没有制定仲裁法只是在1958年通过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纽约公约”是为了便利仲裁裁决做出后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并不能成为仲裁程序的准据法;
风险四:该国律师的联系方式为什么只有私人邮箱没有律所工作邮箱?该国律师Jrodemed先生提供的Registration Form在落款处的联系电子邮件地址竟然是其gmail私人邮箱和yahoo私人邮箱,而没有这家律师事务所的工作邮箱,为什么不留律师事务所的工作邮箱?
如何才能判断自PROJECT & PROCUREMENT UNIT部门的政府采购合同和合同确认签订函的真伪性?
特别是对于一个陌生的非洲国家而言,或许聘请该国律师调查是最好的选择,但是聘请律师就要支付9,200美元的律师费,并且如果这都是来自该国的骗子勾结该国律师一同行骗的话,耀迪公司一旦付出9,200美元的律师费,最终的结果就是竹篮打水一场空,有没有更好的方式判断合同真伪?
易波律师想到了一个最为简单也权威的方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大使馆求助,请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大使馆协助查询该国政府PROJECT & PROCUREMENT UNIT部门是否真实存在?
该国政府是否存在1万套太阳能路灯照明设备的招投标项目?
但是问题又来了,如何才能与我国驻该国大使馆取得联系,易波律师访问了中国驻该国大使馆的网站,找到了中国驻该国大使馆商务参赞处的联系方式,写了一份电子邮件将该笔交易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文字形式向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求证。
很快,易波律师收到了中国驻该国大使馆的电邮回复,在电邮回复中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明确告知易波律师该国政府PROJECT & PROCUREMENT UNIT部门是个子虚乌有的部门,根本不存在,并提醒易波律师务必告知耀迪公司慎重参与所谓的该国政府招投标项目,因为里面存在大量的诈骗行为。
经过易波律师的提醒,耀迪公司果断放弃此项交易,避免了财物损失。
“一带一路”投资类
十佳法律服务案例
中伦律师事务所代理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HOF项目入选
本项目由南京新百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方式购买Sanpower Internat ional Healthcare Group Limited(BVI) (经营实体位于以色列,涉及境内境外二十多家公司) 100%的股权、 香港安康通控股有限公司84%的股权以及齐鲁干细胞工程有限公司76%的股权。
本项目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同时募集配套资金,构成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本项目构成上市公司的境外投资,需要向主管发改委及商务部门、银行办理境外投资相关备案及登记手续。
“一带一路”十佳律师事务所
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
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于2006年6月设立于江苏无锡,志同道合的律师们秉持“相知相伴、共同成长”的核心理念,实现“让法律彰显正义、为客户创造价值”的终极追求。
经过十二年的共同努力,已在上海、南京、苏州、镇江、江阴、宜兴、昆山等地设立分支机构。
目前,事务所分设知识产权、行政法、民商、公司、金融与投资、国际、刑事、建筑与房地产、人力资源等九个专业部门。
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荣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江苏省优秀律师事务所”、“江苏省律师行业文明单位”等称号,荣立江苏省司法厅集体二等功。
事务所将立足江苏,建设华东地区一流律所,争创律师幸福感最强的律所。
为落实“一带一路”倡议,事务所与红豆集团合作,已在柬埔寨设立江苏一带一路(東埔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走出去的中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一带一路”十佳合作机构
江苏“一带一路”(柬埔寨)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江苏驻柬埔寨一带一路法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法务中心)设立在柬埔寨西哈努克港经济特区,是由江苏省司法厅、无锡市政府、红豆集团三方合作共建而成。
红豆集团与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合资设立江苏一带一路(柬埔寨)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责法律服务屮心的日常运和管理工作,为100多家入园企业在投资、劳工、税务、企业注册、商品出口、许可证办理、环境评估、土地纠纷、合同管理 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主动作为,打好前站,江苏法律界以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专业的法律服务实践和敬业的工作态度,在保障‘一带一路’倡议顺利实施、护航江苏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江苏省司法厅厅长 柳玉祥
江苏地处“一带一路”交汇点,5年来,江苏省司法厅秉持用法律语言共商,靠法律制度共建,让法治保障共赢理念,对接“一带一路”国家战略部署,紧扣“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建设需求,出台《关于做好“一带一路”建设法律服务和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成立江苏省“一带一路”法律服务研究中心,助力“一带一路”建设稳步推进。
通过举办“涉外仲裁江苏行”培训活动,组织律师参加长江经济带律协会长年会和“律师怎样为‘一带一路’及PPP提供法律服务”实务理论等研讨会,提升服务“一带一路”能力和水平,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理论研究、实务提升、人才培养等方面多措并举,不仅为法治护航“一带一路”做出了许多有益探索,也为江苏企业“跨境发展”注入了强劲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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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5-68567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