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大伟:论民事诉讼中“被告适格”的性质
日期:2024-03-24 阅读:6,529次
问题的提出
民事诉讼中,被告代理律师经常会提出被告不适格这个问题,要求法院驳回起诉,甚至还以被告不适格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另外,民事诉讼中的“被告适格”与行政诉讼中的“适格被告”有着不同功能与意义,从实务角度看,探究“被告适格”这一概念的属性,对于民事诉讼的审理有着重要意义。
“被告适格”产生与由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一般认为,“被告适格”这一概念来自于该条第(二)项的规定。
“被告适格”与“有明确被告”的辨析
有明确被告,是指被告的身份内容明确。原告起诉时,需提供被告准确的姓名或名称、住址和联系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而被告适格是指,适格被告是与原告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原告对该被告具有实施诉讼的权能。例如,张三的权利是被李四侵害了,但是其向法院起诉了王五,并向法院提供了王五的名称、住址和联系方式,那么,这种情况下,仍可以认定为“有明确被告”。
“被告适格”与“原告适格”关系
原告适格一般包括两层含义,一为原告需具备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二为原告需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原告适格,属于符合起诉条件的一个部分,对于原告不适格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后果是裁定驳回起诉,故,可以认定“原告适格”属于一个程序法上的问题。
“被告适格”的属性
民事诉讼理论中认为,被告是否适格关系到原告的实体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因而,其属于案件审理中的实体问题。因此,在被告不适格时,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而非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坚持了“被告适格”属于实体问题的观点。
“被告适格”与管辖权异议的关系
如前所述,被告适格性异议是实体问题,而管辖权异议是程序问题。管辖权问题属于起诉条件的范围,而被告适格性问题不属于起诉条件的范围。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而对于“被告适格”的异议,可以在庭审终结前的任何阶段。
结语
综上所述。被告不适格问题属于实体性问题,因此,代理律师在提出被告不适格时,对于其法律后果的表述应当使用“驳回诉讼请求”,而非“驳回起诉”。尽管从实质办案效果上来说,可能无实质性影响,但是作为一名专业的代理律师,仍应当保持一种严谨精确的表达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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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巢戌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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