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一至周五
09:00-11:30
14:00-17:30
宁律秘通【2024】89号
各区工作机构,各律师事务所:
依据江苏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范》、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2024年4月15日-21日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专门委员会对2024年度第四批申请的65名实习人员的实训材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有14名实习人员需要进行实训材料的补正。具体人员及相关情况见附件。
请上述14名需补正实训材料的实习人员于2024年4月26日前将补正材料进行系统提交,逾期将不安排面试考核。
附件:《2024年度第四批实习人员申请面试考核需补正材料及不合格人员情况登记表》
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2024年4月23日
(联系人:张吾丹,联系电话:025-68727953)
2024年度第四批实习人员申请面试考核
需补正材料及不合格人员情况登记表
序号 |
姓名 |
实习单位 |
处理意见 |
存在问题 |
1 |
樊娟妮 |
协力(南京)所 |
补材料 |
实训记录2:庭审笔录、法院裁定书申请人均以律师身份出现,请补充上传相关补正裁定。 |
2 |
阚倩 |
新高的(江北新区)所 |
补材料 |
1.实训记录2:代理词无指导律师签名; 2.实训记录3:代理词无指导律师签名、实训记录时间有误; 3.实训记录5:判决书不完整、办案总结中无办案结果。 |
3 |
韩非吾 |
锦天城(南京)所 |
补材料 |
实训记录3、5:实习心得上传错误。 |
4 |
陈娅 |
世纪同仁所 |
补材料 |
1.实训记录1、2、4:实习人员提交的期初工作计划实为实训记录内容,请予以调整; 2.实训记录3:期初工作计划上传的是阶段性工作汇报,请重新上传; 3.实训记录5:请在“指导律师意见”处补充上传指导律师意见;法律顾问业务实训材料须提交5份以上合同(或律师函、法律咨询建议书、意见书、规章制度),本实训材料仅提交4份,请补足。 |
5 |
武佳珍 |
精陵合所 |
补材料 |
1.实训记录2:民事裁定书显示申请人为律师,请补充上传相关补正裁定书; 2.实训记录3:出庭证使用铅笔填写,请补充正式版本;首谈笔录中应当载明谈话人姓名,如非本人、委托人是公司还应载明身份(与案件委托人的关系); 3.实训记录5:民事判决书显示申请人为律师,请补充上传相关补正裁定书; 4.实习人员实习机构前后不一致,如存在实习机构变更或者实习机构更名,请提供说明及证明材料。 |
6 |
薛舒 |
志国所 |
补材料 |
实训记录1-2:办案总结时间早于判决、调解时间。 |
7 |
刘畅 |
国浩律师(南京)所 |
补材料 |
实训记录3:指导老师点评、实习心得上传错误。 |
8 |
林雪玉 |
尚公(南京)所 |
补材料 |
实训记录3:代理词正式稿未提供完整;质证意见正式稿未提供。 |
9 |
王敏健 |
焯燃所 |
补材料 |
实训记录5:实习心得上传错误。 |
10 |
江耀炜 |
泰和泰(南京)所 |
补材料 |
实训记录4:民事判决书中显示申请人为律师,请补充上传相关补正裁定书。 |
11 |
刘潇囡 |
致邦所 |
补材料 |
实训记录2:首谈笔录提交内容错误;实训结束时间错误。 |
12 |
林芳坪 |
微应所 |
补材料 |
1.实训记录1:合同未表明申请人实习人员身份,且该实训项目已进入诉讼程序,并参与法院调解,应提供代理词; 2.实训记录4:本案承办人非指导律师,代理词初稿和正式稿未有承办律师签名; 3.实训记录5:承办律师应为张珍;本案系法院参与调解,已经开庭,应出具代理词; 4.实训记录4:承办律师非指导律师,指导律师实训项目不足3项; 5.实习鉴定书业务办理情况中关于实训项目4请同步修改。 |
13 |
杜艳玲 |
苏达所 |
补材料 |
1.实训记录2:指导律师意见、实习心得、办案小结雷同; 2.实训记录4-5:代理词初稿、定稿指导老师未签字。 |
14 |
王瀚 |
圣典(江宁)所 |
补材料 |
实训记录2:代理意见的初稿和定稿为同一稿,未体现修改过程,请补充提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