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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创享┃李媛:我也不是药神——从《专利法》角度给影片挑骨头
日期:2018-07-11    阅读:2,839次

《我不是药神》电影正热播中,可谓好评如潮,票房收获颇丰。徐铮主演的“勇哥”完成了从药贩子到挽救病患生命的英雄人物的自我救赎,而大众也从这部电影认识了一种“慢粒”抗癌药——格列宁,和生产这种药品的瑞士“诺华”制药公司。

笔者能够感受到这部电影在艺术创作“诺华”制药公司这个角色时,已经比较克制。影片中矛盾最为激化的场面是“慢粒”患者因四万一盒的药价太高而去医药公司门前抗议发生冲突,并将污物泼在了公司保安人员的身上,而公司的高管仅仅解释为“我们的药价是合理合法的”。如此单薄、苍白的解释何能堵住悠悠众口?又怎能让众多观众理解其中含义?“诺华”制药公司在观众心中已被塑造成为利欲熏心、不顾病患死活的“奸商”。笔者想要说的是——这个锅,“诺华”药企不能背!

观众可能以为,既然是药品,受益的是众多病患,涉及的是公共利益,那么就应当有慈善的意味。但是影片中由“诺华”制药公司生产、销售的格列宁并非普通药品,而是享有专利权的抗癌药。为了研制该“慢粒”抗癌药,制药公司实际上是投入了巨额资金,花费了几十年心血方才研制成功,尔后在全世界范围内的很多国家申请了专利,并享有专利权。


为何要申请专利?


因为技术创新只有申请专利并被授予专利权之后才能享有“专有”的权利,非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实施该专利,而专利人权可以通过专利实施的方式赚回技术开发成本并依法获利。而对于药品专利,基本都是发明专利,依据专利申请的审查制度及流程,仅就专利申请周期已长达2-3年;获得授权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尽管是20年,但是期限是从专利申请日起算,也就是说,药企实施该专利,仅剩下17年。另外不容忽视的是,药品可以在中国境内使用,还必须经过至少3年的临床试验等等繁复的审批程序,最终到病患可以服用的药品,药企至此可能已经剩下不到15年的时间来实施专利了。而在这十几年内,药企必须想方设法地赚回研发的血本,因为专利权保护期届满后,“仿制”格列宁将不是违法行为,药品的价格因市场因素也会随之跌落。

“智慧之火添加利益之油”,技术创新与利益并行方能推动科技进步,造福人类,这是知识产权人的最低共识。如果创新没有可期待的利益与法律护航,那么必定会打压研发人员的积极性,最终抑制科技的发展。影片中反映出印度政府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无力而懈怠的,“诺华”制药公司在印度已经向高级法院申请了“诉前禁令”,由此可以推断出“诺华”制药公司在印度也应当获得了专利权,并启动了专利维权诉讼,但片尾字幕却显示印度高级法院最终驳回了“诺华”制药公司的诉请。观众们还为之庆幸的同时,又坚定了“诺华公司的确是无良药企”、“正义在印度得到申张”这样的错误判断。殊不知,这恰恰反映出印度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轻视,一个只会山寨别人技术的国家是没有希望的。

依据《专利法》的规定,影片中“诺华”制药公司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并没有错,“勇哥”在中国境内销售其专利产品(药品),或者销售印度药厂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药品)的行为却是涉嫌侵犯了“诺华”制药公司专利权。作为专利权人,必须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因为,研发非慈善,“诺华”制药公司也不是“药神”!


李媛:江苏永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业务领域: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行政法。

业务专长:合同管理及纠纷处理、公司内控风险防范、知识产权诉讼、商事诉讼、公共法律服务。

2004至2008年间,参与南京市以及江苏省律师辩论大赛,均获得一等奖;2005年起作为江苏省教育电视台《法治社会》栏目的法律顾问,并作为《法治社会》杂志的特邀律师做法律问答。2015年被评为2013-2015年度南京市优秀女律师;著有《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及其附图在确定专利保护范围中的关系》论文;担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委员会委员对实习律师进行考评工作;担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培训讲师,并获得“最受学员欢迎的十大课红讲师”称号;2017年被聘为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17年度优秀知识产权业务大奖;代理案件收录为“2018年科技企业知识产权风险典型案例”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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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黄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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