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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律协举办《刑法修正案(十二)》专题讲座
日期:2024-04-03    阅读:99次

为提高南京律师的刑事业务能力,及时适应《刑法修正案(十二)》的实施,3月30日,南京律协在雨花台区委党校报告厅举办了《刑法修正案(十二)》专题讲座。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孙国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员额法官王天奇应邀主讲。本次讲座由南京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主任杨冬主持。

南京律协副会长吴加茂开场致辞,南京律协刑法专业委员会、刑事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刑事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全体委员及其他报名律师参加讲座,南京都市圈各市律师代表参加了活动。

孙国祥教授以“《刑法修正案(十二)》行贿罪修改及其适用”为主题,介绍了《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中对行贿罪修改的主要内容,其中主要是调整了行贿犯罪的起刑点,加大了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加大了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的处罚力度等。《刑法修正案(十二)》施行以后,关于行贿犯罪中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动型行贿的‘被勒索’”等情节,孙国祥教授结合实际的案例提出了新的理解。

另外,关于行贿罪特殊从宽情节的适用,孙国祥教授认为对积极配合调查的行贿人从宽幅度可以大一些,以鼓励行贿人的揭发。对于行贿罪从重处罚情节的理解与适用方面,《刑法修正案(十二)》也增加了一些法定从重处罚情节,随之也带来了相关争议。最后,孙国祥教授介绍了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的一些认识误区,区分的关键是把握行贿意志的认定和不正当利益归属的认定。

王天奇法官以“《刑法修正案(十二)》背景下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争议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为主题,介绍了《刑法修正案(十二)》对两个罪名的主要修改变化和修改背景。针对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司法适用若干争议,王天奇法官从实践角度作出了分析。以及在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贪污罪、受贿罪等罪名的界分上,王天奇法官结合个案的分析,生动讲解了界分的要点。

针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王天奇法官提出主要在犯罪主体的认定上存在争议。此外,要准确评价“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王天奇法官认为遭受重大损失一般是通过积极的行为证明,但要认定行为人的积极行为,却存在一定困难。在该罪的客观行为方面,要考虑危害行为和企业利益受损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南京市律协副秘书长丁嘉健、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主任周金刚、刑事合规专业委员会主任刘儒香、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主任吾采灵、教育培训专门委员会委员刘泳岑参加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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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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