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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大明王朝1566》电视剧,海瑞在审讯中提及:按大明律例规定:奉命行事者是公罪,公罪不究(公罪轻究)。
请以此为基础,分析单位犯罪中对人的处罚为何仅限定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结合现代刑法理念展开思考。
在历史剧《大明王朝1566》的经典庭审中,清官海瑞援引大明律例,提出:“奉命行事者是公罪,公罪不究(公罪轻究)”,深刻揭示了中国古代法律对公务行为中个人责任的审慎界定,其核心在于严格区分基于职务、执行公务命令而产生的“公罪”,与出于私心、主动谋利的“私罪”,并对前者予以豁免或从轻处置。这种“区分过错、豁免执行”的朴素正义观,与现代刑法在面对单位这一集体犯罪形态时,所采取的“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规则,形成了一场跨越数百年的法理对话。
一、 古典法理的智慧:“公罪不究”的责任划分逻辑
“公罪不究”原则并非简单的法外开恩,而是蕴含着古代立法者高超的政治智慧与法律平衡术。
1. 立法初衷:保障行政效能与执行勇气。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官僚体系的执行力。统治者认识到,在庞杂的公务执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非因个人恶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违法事件。若对此类“无心之失”严惩不贷,必然导致官员群体因惧怕担责而畏首畏尾、裹足不前,从而引发“多做多错,少做少错,不做不错”的行政惰性,最终损害国家治理效能。
2. 责任边界:聚焦主观意图与行为主导性。这一原则清晰地划定了责任的边界,将惩罚的焦点牢牢锁定在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上。如果行为是“奉命行事”且“无心违犯”,即缺乏主观上的故意或严重过失,那么其个人责任就应被弱化或豁免,而责任则应追溯至决策者或制度本身。然而,海瑞在剧中的实践也暴露了此原则的潜在漏洞——他通过高超的审讯艺术,揭穿了郑泌昌、何茂才等人“以公行私”的真相,将表面上的“公罪”定性为实质上的“私罪”。这警示我们,“公罪不究”在实践中极易沦为不法官员集体犯罪的“遮羞布”,关键在于如何辨别“奉命行事”的真伪。
二、 现代刑法的回应与超越:单位犯罪中的精准追责体系
我国现行《刑法》对单位犯罪主要采用“双罚制”原则,即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也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这一规则与“公罪不究”既有精神上的承继,更有法理上的飞跃。
(一)法理基础的承继:罪责自负与主观过错的精细化
现代刑法扬弃了“公/私罪”的简单二元划分,但将其内核:罪责自负与主观过错原则,提升为更为精细的法治基石。
1、罪责自负原则:要求刑罚必须精准地施加于有罪责的个体。在单位犯罪中,绝大多数普通员工仅是组织机器中的“齿轮”,被动执行命令,对其行为的违法性缺乏认知或影响力微乎其微,追究其刑责无异于古代的“连坐”,与现代法治精神背道而驰。
2、主观过错原则:要求刑事责任的承担必须以故意或过失为前提。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在主观上具有明确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属于实施了关键犯罪行为的个体。
(二)责任主体的精准锁定:从“下令者”与“执行者”到“主管”与“直接责任”
现代法律对责任主体的界定,体现了对古典分类的精细化发展。
1、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他们是单位犯罪意志的源头,通常为决策层、领导层,扮演着犯罪行为的决策者、批准者、授意者或纵容者的角色。他们利用单位的组织架构和权力体系推动犯罪,是追责的首要目标。
2、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他们虽非决策者,但不再是简单的被动执行工具。他们是在主管人员指挥下,明知或应知行为违法,却仍选择积极推动、主动实施,并对犯罪结果的发生产生了直接、关键作用的个人。他们的责任源于其积极的主观心态和不可替代的客观行为。
(三)对“公罪不究”的批判性超越
现代规则并非“公罪不究”的简单翻版,而是实现了三大超越:
1. 摒弃绝对豁免:现代法治下,不存在绝对的“不究”。“奉命行事”不再是免罪金牌。如果执行者明知命令违法却仍积极实施,甚至创新性地扩大危害,其身份即刻从“被动执行者”转化为“直接责任人员”,必须追究刑事责任。
2. 强调主观判断:责任的认定不再仅仅依赖于是否“奉命”这一外部形式,而是深入探究行为人的内心状态,强调对“明知故犯”的打击。
3. 引入组织责任:“双罚制”在惩罚个人的同时,也对单位本身处以罚金,旨在摧毁其犯罪的经济能力,这弥补了古代法律只追究官员个人、而无法惩戒“衙门”本身的制度缺陷,形成了更全面的惩戒体系。
三、 实践价值与当代挑战
尽管法理清晰,但该规则在复杂的现代商业社会中,依然面临诸多“海瑞式”的实践难题。
(一)显著的实践价值
1. 保障公平与维护效率的平衡:该规则有效避免了刑罚的扩大化,保护了广大普通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了企业乃至社会经济的基本稳定与运行效率。同时,它通过精准打击“关键少数”,捍卫了法律权威。
2. 实现精准惩戒与有效预防:聚焦于决策者和关键执行者,能够产生最强的威慑效应,警示掌权者必须对其决策负责,倒逼单位内部建立更规范的合规与决策流程,从源头上预防犯罪。
(二)面临的现实挑战与完善方向
1. 直接责任的认定困境:在层级复杂、决策链条长的现代企业中,如何准确界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范围(如中层管理者是否纳入),以及如何认定“积极参与”的标准,常常存在模糊地带,可能导致追责的随意性。
2. 替罪羊风险:与古代官场类似,现代企业也可能寻找职位较低者充当“替罪羊”,使真正的幕后决策者金蝉脱壳。司法实践需要具备穿透公司面纱、查明事实真相的能力。
四、 结论
从大明律例的“公罪不究”到当代刑法的“精准追责”,法律演进的脉络清晰地指向对权力更严格的制约和对责任更精细的界定。“公罪不究”是一种基于治理效能考量的、朴素的责任豁免思想,而现代单位犯罪的处罚规则,则是在“罪刑法定”与“责任自负”原则指导下,构建的一套更为精密、公正且强有力的责任分配体系。
它既智慧地承认了组织行为中个人责任的有限性,坚决反对滥罚,体现了法律的谦抑与人文关怀;又毅然刺破了“单位意志”的迷雾,坚决追究那些利用组织外壳实施犯罪、或在其中扮演决定性角色的个人。因此,它代表着一种更高级的、追求“罚当其罪”的正义形态。这不仅是法律技术的精进,更是人类法治文明从朴素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
作者:张莹,江苏苏策律师事务所,江苏苏策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中心主任,南京市律协刑事风险防控专业委员会委员
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