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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为自贸区“试验田”首立法
日期:2016-01-19    阅读:1,270次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近日表决通过了《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并公布实施,成为国务院批准的第二批设立自贸区3省市中第一个出台的专门地方性法规。

条例共8章58条,为天津自贸试验区的建设、管理、改革和创新提供了基本法治框架。

“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为天津自贸试验区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更加坚实有力的立法保障。”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绍林称,条例也向国内外投资者表明,天津自贸试验区将坚持法治先行,努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天津自贸试验区将得到有效保护。

新生事物

自贸区在我国是新生事物,自贸区立法没有更多的先例可供借鉴和参考。为一个试验区立法,立一个保证试验的法规,在天津市地方立法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2014年12月,国务院批准设立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2015年4月8日,国务院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方案明确要求“天津市要通过地方立法,建立与试点要求相适应的自贸试验区管理制度”。

2015年4月21日,自贸试验区挂牌当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为进一步为天津自贸试验区建设提供更高位阶的法治保障,在天津自贸试验区挂牌后,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组进行调研起草。

面临挑战

“没有更多的实践案例可供研究和分析,在制定条例过程中确实有一些难点问题。”高绍林说,按一般的地方立法规律,需要自贸试验区运行一到两年后,在总结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和不足的基础上再开展立法工作。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自贸试验区只有3到5年的试验期,而且很多先行先试政策都没有相应法律法规依据,急需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为先行先试政策提供法律保障。“在缺乏充分实践基础的情况下进行地方立法,确实是很困难的事情,很有挑战性。”

时间紧、要求高也是一大挑战。高绍林说,一般来讲,出台一部地方性法规,从调研、起草到审议通过至少需要一两年,甚至更长时间,每一步都需要做非常细致的调研论证工作。“但这个条例在2015年4月21日自贸区挂牌时开始启动,2015年12月24日审议通过,前后仅仅8个月时间。而且对这样一部各界高度关注的立法,必须保证高质量,工作紧张程度和难度可想而知。”

第三大难关则是立法权限问题。高绍林坦言,“处理起来难度很大”。首先,自贸试验区大部分改革试点政策都是中央事权,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能否规定、如何作规定都存在不同认识。同时,很多先行先试政策都具有临时性、不稳定的特点,而立法要求确定性,如何处理政策临时性与立法确定性的关系,也是一个需要厘清的理论问题。

制度创新

条例把推动制度创新作为核心内容,确保减少自贸试验区行政管理层级,一方面,对天津市已经实行的“一颗印章管审批”“一支队伍管执法”等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成果进行了提升固化,另一方面,条例努力与国际通行的投资贸易规则相适应,力求在制度创新上有所突破。

作为目前中国北方唯一的自贸试验区,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是天津自贸试验区的重要使命。条例专设“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一章,明确:实施京津冀区域通关一体化和检验检疫一体化,推进三地口岸直通;发挥融资租赁等特色金融产业优势,服务天津市和北京市、河北省实体经济,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发展;支持京津冀地区金融机构为自贸试验区内主体提供支付结算、异地存储、信用担保等业务同城化综合金融服务,降低跨行政区金融交易成本。

据悉,天津市政府有关部门将尽快研究制定条例任务分解清单,把条例规定的各项任务措施分解到相关部门和单位。自贸试验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定期开展督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全面落实条例规定的各项任务措施。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也将在条例实施满一周年时进行执法检查,全面检查评估条例贯彻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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