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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被告人甲以虚假的身份证明到某单位应聘司机,进厂后即利用外出送货的机会将车开走,非法占为己有。被告人用同样手法作案7次。
在不考虑刑事责任能力和涉案金额情况下,请分别从三阶层和四要件两种理论分析被告人甲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并以此论述两种理论在实务中的差异。
一、法律分析
(一)三阶层理论分析
①构成要件符合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客观要件要求行为人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被告人甲使用虚假身份应聘司机,属于虚构事实的行为;其后续非法占有车辆的行为符合“骗取财物”的客观特征。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明确故意犯罪需具备“明知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观要件。甲明知虚假身份将导致单位错误信任并交付车辆,仍实施该行为,符合犯罪故意。
②违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本案不存在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甲的行为直接侵害了单位财产权,具有实质违法性。
③有责性
假设甲已满刑事责任年龄且无精神障碍,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多次实施同类行为表明其具有持续犯罪故意,符合有责性要求。
因此,甲的行为符合诈骗罪或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但因连续作案7次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多次盗窃”的客观标准,应认定构成盗窃罪。
(二)四要件理论分析
①犯罪客体
本案侵害的客体是单位对车辆的所有权,属于刑法保护的财产权利范畴。
②犯罪客观方面
甲通过虚假应聘获取车辆控制权后非法占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关于“多次盗窃”的认定标准(两年内作案7次)。其行为模式符合秘密转移财产占有的客观特征。
③犯罪主体
假设甲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符合犯罪主体要件。
④犯罪主观方面
甲明知虚假身份会导致单位错误交付车辆仍积极追求该结果,具有直接故意。
因此,四要件理论通过同步审查主客观要素得出相同结论,即甲构成盗窃罪。
(三)两种理论的实务差异
三阶层理论的递进性:三阶层理论要求依次审查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若任一阶层不成立则排除犯罪。例如,若行为存在正当防卫事由(违法性阶层),则无需继续审查有责性。
四要件的整体性审查:四要件理论要求同时审查主客观要素。例如,在认定“多次盗窃”时,既要求客观行为符合司法解释标准,又需同步审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连续犯罪故意。
综上,三阶层强调审查顺序与违法阻却事由的独立判断,四要件侧重要件间的整体关联性,后者在量刑情节认定时更直接关联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
二、案例分析
(一)三阶层理论分析
①构成要件符合性。被告人甲使用虚假身份证明应聘司机岗位,客观上实施了虚构身份骗取用人单位信任的行为。通过获取司机身份后多次利用送货机会将车辆非法占为己有,符合盗窃罪中“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客观构成要件(参考案例(2014)固刑终字第71号)。
②违法性。甲的行为侵犯了用人单位对车辆的合法财产权,具有实质违法性(参考案例(2019)晋01刑终897号)。
③有责性。甲连续7次以相同手法作案,其非法占有目的具有持续性、明确性(参考案例(2016)浙0604刑初941号)。
因此,三阶层理论通过递进式审查,确认甲的行为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
(二)四要件理论分析
①犯罪客体。甲的行为侵害了用人单位对车辆的所有权,符合侵犯财产类犯罪的客体要件。
②客观方面。甲通过虚构身份获取接触车辆的机会,利用职务便利秘密将车辆转移占有(参考案例(2014)固刑终字第71号)。
③犯罪主体。甲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假设前提),符合犯罪主体要件。
④主观方面。甲的行为模式体现其对犯罪结果的积极追求(参考案例(2015)成刑终字第602号)。
综上,四要件理论通过主客观要素的综合判断,确认甲构成盗窃罪。
(三)实务中两理论的差异体现
①分析路径差异
四要件理论要求同时考察主客观要素的整体契合性(参考案例(2020)沪01刑终101号),而三阶层理论采用递进式审查(参考案例(2019)晋01刑终897号)。
②证明侧重点差异
四要件理论更强调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的对应关系(参考案例(2015)成刑终字第602号),三阶层理论则注重行为类型的定型化判断(参考案例(2014)固刑终字第71号)。
综上,四要件理论突出对“非法占有目的持续状态”的综合性评价,三阶层理论更清晰展现“行为—违法—责任”的递进逻辑。
三、结论
根据三阶层理论,甲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其通过虚假身份获取车辆控制权后秘密转移占有,符合“多次盗窃”的客观标准,且具有违法性和有责性。四要件理论通过同步审查主客观要素亦得出相同结论,但更强调主客观要件的整体关联性。
实务差异体现为:
(1)审查逻辑:三阶层采用递进式审查,四要件要求整体性评价;
(2)证明重点:三阶层注重行为定型化,四要件侧重主客观对应关系;
(3)类案定性:三阶层可避免混淆“骗取职位”与“职务侵占”,四要件可能因要件平行评价导致定性偏差。
综上,两种理论体系在本案中结论一致,但三阶层理论更有利于确保定罪的准确性和逻辑严谨性。
张新,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合伙人,南京市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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