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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浦东新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3-2027年)》
1月22日消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浦东新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3-2027年)》。
实施方案明确,到“十四五”期末,制度创新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效,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取得突破,科技创新体系竞争力明显提升,全球资源配置能力明显增强,城市治理水平明显提高,一批标志性改革成果在面上推广。到2027年,基本完成试点任务,制度创新取得突破性进展,高标准市场体系和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城市治理体系更加健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重要示范引领。
实施方案明确五项主要任务,包括加大规则标准等开放力度,打造制度型开放示范窗口;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开放创新生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建设高水平人才高地;深化政府职能转变,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深化人民城市建设实践,探索超大城市治理新路。
实施方案提出,探索构建数字经济规则体系,实行分类分层的新型数据交易机制,依托数据交易所提升数据可信流通能力。探索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探索数据资产管理、数字身份国际认证等,推动数字贸易交付和结算便利化,建设数字贸易服务平台。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探索建立安全便利的数据流动机制,允许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安全前提下提升数据跨境流动的便利性。研究高标准且与国际接轨的数据安全管理规则体系,创新数据监管机制,积极探索优化数据跨境流动管理措施。
信息来源:
ttps://www.gov.cn/zhengce/202401/content_6927503.htm
国家邮政局发布《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月1日,国家邮政局发布《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24年3月2日。征求意见稿共三十二条,对经营和使用寄递服务涉及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活动以及邮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工作做出规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除征得用户个人同意外,寄递企业保存用户个人信息的期限不得超过收集之日起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保存期限届满,寄递企业应当主动删除用户个人信息。删除个人信息从技术上难以实现的,寄递企业应当停止除存储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之外的处理。
寄递企业应当对用户个人信息依法进行去标识化处理。快递电子运单的去标识化应当考虑正常寄递服务的需求。寄递企业授权电商使用本企业的快递单号资源时,应当要求电商对快递电子运单中的个人信息执行去标识化。寄递企业应当与电商等第三方签订协议,明确去标识化执行主体、数据传输以及数据转化等相关事项。
寄递企业处理用户个人信息达到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数量时,应当指定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负责对信息处理活动以及采取的保护措施等进行监督,并公开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将负责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送。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重新报送并公告。
信息来源:
https://www.spb.gov.cn/gjyzj/c100025/c100029/202402/e11cea47cdc0414fa3049ff82997a229.shtml
商务部探索建立以自由流动为基本原则、统筹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数据跨境流动治理体系
1月19日消息,商务部部长王文涛就“加快建设贸易强国”相关问题答记者问,表示商务部将从升级货物贸易、创新服务贸易、发展数字贸易、深化国际合作以及维护贸易安全五个方面着手推动贸易强国建设。
数字贸易方面,商务部将出台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政策,明确我国数字贸易发展的制度和政策框架,进一步加强系统谋划、政策创新和跨部门跨领域统筹协调。做强做优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在数字服务市场准入、国际规则对接、跨境数据流动、数据规范化采集和分级分类监管等方面先行先试,培育科技、制度双创新的数字贸易集聚区。积极参与全球数字贸易治理,立足自身制度框架,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探索建立以自由流动为基本原则、统筹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数据跨境流动治理体系。
信息来源:
http://ph.mofcom.gov.cn/article/zgyw/202401/20240103467600.shtml
04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的通知》,强化信用数据共享
1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的通知》,旨在进一步加强信用修复协同联动,构建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制度,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通知明确,各地区要充分认识做好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沟通对接,坚决打破数据壁垒,切实解决“多头修复”问题。各省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每日共享各自系统产生的信用修复结果信息(含较低数额罚款的处罚到期撤销公示的信息),并向“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相关信息,做到两个系统同步修复。各省级信用牵头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信用修复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做好各自系统内部、两个系统间的工作流程与技术适配,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修复数据共享、修复结果互认。
信息来源:
https://www.ndrc.gov.cn/xwdt/tzgg/202401/t20240126_1363738.html
05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通知,强调健全完善数据资产等资产交易流转定价
1月20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旨在推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助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优化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通知要求健全完善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数据资产等资产交易流转定价。中央企业及其子企业发生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数据资产等资产转让、作价出资、收购等经济行为时,应当依据评估或估值结果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经咨询3家及以上专业机构,确难通过评估或估值方式对标的价值进行评定估算的,依照相关法律和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通过挂牌交易、拍卖、询价、协议等方式确定交易价格。许可使用知识产权、科技成果、数据资产,可以采用销售额或利润提成、许可入门费加销售额或利润提成等方式确定许可费用。
信息来源:
https://dsj.hainan.gov.cn/zcfg/zybs/202401/t20240126_3580930.html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条例》
1月19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条例》,旨在落实《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将南沙打造成为立足湾区、协同港澳、面向世界的重大战略性平台。条例共8章58条,对南沙管理体制机制、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开放合作、城市发展、规则衔接等内容作了全面系统规定,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广东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主动对接、积极吸纳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支持南沙加强与港澳在投资和贸易、市场准入、政务服务、法律服务等方面的规则衔接和机制对接,促进各类要素跨境便捷流动和优化配置,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支持南沙依法开展粤港澳数据流动便利化和跨境应用。支持在南沙合作设立的教育机构、科研机构等平台按照国家数据和网络安全管理要求建设专用科研网络,实现科学研究数据依法跨境互联互通。鼓励在南沙设立符合国家规定的数据出境申报安全评估专业服务机构,在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备案等方面提供服务。
信息来源:
https://www.gdpc.gov.cn/gdrdw/zyfb/ggtz/content/post_195881.html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江苏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1月22日,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司法厅联合印发《江苏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适用于对依法获取的,经过一定规则或算法加工处理,具有实用价值和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提供数据知识产权登记服务。办法自2024年2月21日起施行,试行期至2026年2月20日。
办法明确,江苏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全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全省统一的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系统,制定相关政策,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范围内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和运用等工作。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承担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事项包括数据名称、数据申请人名称或姓名、数据来源、所属行业、应用场景、数据结构、更新频次、算法规则、存证情况、存储载体等方面内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采用电子方式颁发。登记证书的证明期为三年,自登记公告之日起计算。
信息来源:
http://jsip.jiangsu.gov.cn/art/2024/1/22/art_85038_111311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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