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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解】受贿后未及时退还,但在案发前退还了,是否构成受贿?
作者:蚂蚁刑辩   日期:2016-04-18    阅读:1,200次

2007年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了“收受财物后退还或上交”的处理原则:1、及时退还或上交的,不是受贿;2、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但是,对于介于这两种情形之间的行为,即受贿人有受贿的故意,收受了请托人财物,在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前,将所收受的财物退还或者上交,则未做出明确规定。那么这种情况应如何定性呢?

【蚂蚁观点】

我们认为,受贿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在于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如果行为人当时即有退还的意愿,但因客观因素无法及时送还,或者行为人事后才发觉对方行贿,未能及时退还的,不构成受贿罪。

如果行为人当时具有受贿的主观故意,但后来因为幡然醒悟或者不能完成行贿人要求而退还的,依然构成受贿罪。因为受贿罪是结果犯,受贿人受贿后又将财物退还或交公,这种退还、交公仍然是程程犯罪前提下的退还或交公,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但对量刑具有一定的意义,处理时应依法适当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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