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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之间的保护冲突问题
作者:李媛媛   日期:2015-11-26    阅读:5,340次

         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之间的保护冲突问题,国内的学者早有关注。在“谢新林与叶根木、海宁市明扬食品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法院的观点认为,著作权如果选择了利用外观设计专利权来保护,则在专利权失效后该外观设计进入公共领域,即在与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相近类别的产品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图案便不属于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不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对于这一结论,笔者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1、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实质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而著作权法上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首先,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特点,必须要依附于一定的载体,才能让人们客观的感知。但是两者保护的都不是有形载体的本身,即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是富有美感的设计,著作权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所以从根本上来讲,两者所附的载体是没有限制。

         但是相比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是受到限制的,其保护范围仅限于将设计使用在申请的类别产品或近似类别的产品上,比如具有同一外观的玩具车和汽车,两者不属于相同或相似领域,是可以分开申请和保护的。但是在著作权中,由于玩具车的设计表达和汽车的设计表达相同,不做具体的载体区分,属于著作权的同一保护范围。这大概是由于专利权属于特定的一种私权利,拥有绝对的排他性,因此法律上对该权利做了一些特殊的限制。

这种限制还体现在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授权上。由于专利权的保护比著作权更有力度,所以要想拥有有效的专利权也更加严格。首先,外观设计专利权必须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才可以获得,而著作权是自动取得。其次,外观设计专利权是不允许有相同重复的专利权存在,如果有两个申请人同时申请则只能选择其一或者都不能授权,而著作权允许两个或者多个相同的权利共同存在,只要各自是独立创作的。再次,专利权的获得不能与之前的在先权利相冲突,即如果本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之前,存在合法的著作权,则该外观设计不应当被授权,而在著作权法中没有此类规定。

         因此,法律对于这两种权利实际已经做出了平衡。对于同一权利人,著作权人在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内可以得到相应的报酬。所以为了平衡少数人和公众的利益,本案中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失效后不能再使用相同的著作权继续保护。否则,保护期限的设定也形同虚设。按照保护期限的含义,过了保护期限,所有的权利即应贡献给社会,这对于其他的知识产权类型,如专利、版权、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都是适用的。

         2、假设著作权人继续享有失效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

         创作者完成作品后即先获得著作权,申请外观设计经审查后获得专利权,如果给予双重保护的话,大部分的外观设计失效后则将还存在著作权的问题,公众仍然不能自由使用,这和专利法规定的精神相悖。同样地,在商标注册中,商标撤销1年后任何人可以再提出申请,如果在先申请人的著作权还一直保留的话,那按照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权不能与在先权利冲突”,则事实上再次提出的商标是不可能被再次注册的,如对于三年不使用的这种商标撤销的情形,得出的结论是非常不利于商标的使用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3、外观设计专利权与著作权的保护并不冲突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失效只是著作权人在该产品上的著作权利消失,如果本案中的榨菜图案出现在其它产品或者作品中,则著作权人依然是有权利追究责任的。对于其它类型的知识产权可以类推:比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过了保护期限后,他人自由生产该集成电路芯片是可以的,但是如果利用电路的设计图纸则还是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的;再如发明人完成技术交底书或专利申请文件后,也是自动享有著作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期过后,公众可以使用专利中的技术方案,自由生产、销售专利产品,但是如果他人引用该技术交底书的内容作为使用说明等,则这些文字部分还是可以用著作权来保护的。如此推出的结论感觉更加合理和公平。

         4、其他救济途径

         虽然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者商标权失效后,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再享受著作权的保护,但是如果该作品同时受到其它法律保护,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使用人也应当遵守其它法律的规定,不能随意滥用。本案的著作权人可以寻求是否满足其他法律保护的条件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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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黄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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