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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期百名刑辩律师优秀作业(苑广晓,上海申浩(南京)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5-12-12    阅读:25次

案例分析:

《大明王朝1566》电视剧,海瑞在审讯中提及:按大明律例规定:奉命行事者是公罪,公罪不究(公罪轻究)。

请以此为基础,分析单位犯罪中对人的处罚为何仅限定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结合现代刑法理念展开思考。


从“公罪不究”到现代单位犯罪中的个人责任界定

——关于仅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理思考


一、 “公罪不究”的古典智慧与现代困境

海瑞所言的“公罪不究”,其内核在于:当官员的行为是出于履行公共职责、执行上级或朝廷命令,而非为谋取私利时,即使造成了损害后果,也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其个人责任。这背后体现了以下几点考量:

1. 维护官僚体系的运转效率:避免官员因惧怕追责而畏首畏尾,不敢任事。

2. 责任归属的模糊性:将责任归于抽象的“朝廷”或“官府”,而非具体执行的个人。

3. “忠”与“法”的平衡:在忠君事主的伦理框架下,为奉命行事者提供一定的法律豁免。

然而,这一原则在现代法治社会面临着巨大困境。它极易成为“集体无意识”和“上级命令即正义”的温床,导致无人为最终的重大过错负责,形成责任追究的“黑洞”。正如剧中展现的,无数“奉命行事”的叠加,最终可能导致国库空虚、民不聊生的系统性灾难。

二、 现代单位犯罪中个人责任限定的法理基础与进步性

我国《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这一“双罚制”为主的原则,同时将个人责任限定于“直接负责”的人员,体现了现代刑法理念的重大进步:

1. 罪责自负原则的体现:现代刑法的基石是个人责任,反对株连。不能因为某人是单位的一员,就无条件地为整个单位的罪行承担责任。处罚仅限于那些在单位犯罪决策或执行中扮演了关键、直接角色的人,是对罪责自负原则的坚守。

2. 精准打击与司法经济的需要:单位犯罪往往涉及人员众多,如果搞“一刀切”的集体惩罚,不仅司法成本高昂,也难以体现刑罚的公正性。锁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决策者、指挥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积极、主要的执行者),可以实现精准打击,将有限的司法资源用于惩治真正的“元凶”和“骨干”。

3. 对单位犯罪特殊性的承认:单位犯罪是单位整体意志的体现,其利益归属于单位。因此,处罚单位本身(罚金)是逻辑的必然。而对个人的处罚,则是对其滥用单位身份、将个人行为融入犯罪整体的否定性评价。它区分了“为单位犯罪”和“在单位工作”的本质不同。

三、 “仅处罚直接责任人员”在实践中引发的思考与挑战

尽管法理清晰,但在实践中,这一限定性处罚原则也面临诸多挑战,与“公罪不究”的历史阴影形成了有趣的对照与冲突:

1. “奉命行事”能否成为免责金牌?

  这是海瑞提出的问题在现代的回响。现代刑法理论普遍认为,执行明显违法的命令不能构成免责事由。一个员工或官员,如果明知上级的命令是犯罪,仍然选择执行,那么他就从“执行工具”转变为“共同犯罪人”,应当被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法律鼓励并期待公民具备最基本的违法性认知和抵抗勇气。

2. “集体决策”下的责任稀释难题

  许多单位犯罪源于会议桌上的“集体决策”,最终形成“无人决策”或“责任共担”的假象。如何从一系列表态、发言、签字中,精准识别出谁是“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作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对司法智慧的极大考验。这要求调查必须穿透形式,直达实质,避免让“集体意志”成为高级管理人员逃避个人责任的护身符。

3. 对“边缘”与“底层”责任人员的公正性问题

  有时,被推向前台承担刑责的,可能是具体执行的中层干部或一线操作人员,而真正的幕后决策者却利用复杂的组织架构和模糊的指令得以脱身。这就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严格审查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的实际地位和作用,防止出现“抓小放大”的不公现象,确保罚当其罪。

综上,从大明律的“公罪不究”到现代刑法的“仅处罚直接责任人员”,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对个人在集体中责任的认知演变。后者绝非前者的简单翻版,而是在坚持罪责自负、保障人权的现代法治理念下,对集体犯罪中个人责任边界的精密划分。

这也提醒我们:

· 作为个体,必须坚守法律底线,对明显违法的“公事”保持警惕和拒绝的勇气,不能盲从于“奉命行事”的惯性。

· 作为司法者,必须练就“火眼金睛”,在复杂的组织行为中,精准揪出真正的责任源头,避免责任追究的虚化与泛化。

· 作为制度设计者,应不断完善单位内部治理结构,明确权责,从源头上减少因权责不清而导致的单位犯罪。

最终,我们的目标是在集体与个人、效率与公正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让每一个在单位名义下行事的人都能明确:法律,永远是那条不可逾越的最终边界。


作者:苑广晓,上海申浩(南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合伙人

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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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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