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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解】知假买假打假维权的行为应如何理解?
作者:蚂蚁刑辩   日期:2016-04-18    阅读:1,054次

【问题】

消费者权益理应保护。但名为消费者,实为找假者,目的是获利者的理赔权,能否获得与消费者同样的保护?

【通常观念】

知假买假,找假打假,虽然与消费者消费形式并无两样,但购买后的目的各不相同。因此,在消费者理赔标准与打假人理赔标准上,长期存在着争议和分歧,各地法院裁判结果大相径庭。直至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一是将所有购物者统统认为是消费者,均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二是生产、销售者无权抗辩知假买假。自此,知假买假、找假买假行为与消费行为同样、同理,同标获取赔偿,并逐渐趋于认同。一时间、为了维权获利超量购买、多次购买、不食而买、诱假买假、制假买假乱想四起。

这种“一刀切”式的维权获赔值得研究深思。

【蚂蚁观点】

打击无良黑心厂家卖家,净化社会消费环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天经地义、毋庸置疑。下狠心,出重手处置无良黑心厂家卖家,使他不敢为、不愿为、不想为,不仅是法律职责所在,也是全社会的共同义务。但是,作为一个法治国家,任何一个人的行为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实施,任何人的权利必须有法律的规定加以保护。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与知假买假、找假买假权益的保护,在对待处罚厂商卖家上应当是一致的,但在保护个人利益上应当有所区别,对待消费者应当是赔偿,对待打假者应当是奖励。若采取同理、同标赔偿,则有诸多问题值得商榷。

一、混淆了消费者含义。《消法》明确规定,为生活消费所需购买人为消费者。纯粹的知假买假打假,依照《消法》的规定精神,其打假行为是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一种形式。《消法》保护的是消费者,打假人的行为如同行政监督执法行为一样,受其他相关的法律调整、保护。将打假者与消费者视为同出,并非《消法》本意,若因打假者与消费者身份难辨而统一适用。那么,民法通则中的“无因管理”,因善良看管义务标准难以恒定亦应当归入合同法中一样。

二、纵容不诚信对抗不诚信。无良黑心厂商卖家生产、销售伪劣、假冒产品,核心之一是诚信缺失;而以盈利为目的找假挑假买假打假,虽然在形式上无可挑剔,但实质上其并非消费者。其利用法律的空档,打擦边球,以此为业,轻劳重利,是否亦有不诚信之意?社会需要?提倡?鼓励?

三、导向扭曲催生犯罪

当前,有一部分人在利益驱动下,利用超市地广人杂,商品多,监控少的特点,采取制假、放假、找假、打假,获得理赔等事件时有发生,甚至产生“一条龙”“犯罪链”现象。由于涉事厂家商家无力提供“洗脱”证据,不仅放纵了犯罪,而且企业蒙受损失。

四、打假本末倒置

健全的国家机关,有一套健全的监督体制。但是,鼓励个人打假、专业打假,容易弱化专业机构的职能。现实中,往往是举报、维权带动专业机构查处。一些职能部门仿佛是不告不理,不是主动出击监督,而是坐等媒体或个人举报,由于举报无利可图,一部分人不是“亲自上阵”通过维权获得利益,就是事不关己,听之任之,使社会共同监督的氛围难以形成。

少一点“维权”,多一点“举报”,社会监管机制才能有效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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