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09:00-11:30

14:00-17:30

在岗情况
投诉举报
电话
400-086-9797
技术支持
当前位置: 首页 >> 协会要闻
律战疫┃南京律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见法律问题解答》第二辑
日期:2020-02-12    阅读:1,387次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采取了一系列强有力的措施,为遏制新冠肺炎蔓延、打赢这场防控疫情的人民战争发挥了重要作用。突如其来的严重疫情和紧急采取的防控措施给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学习和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提出了许多亟待回答的法律问题。

针对这些法律问题,市律协组织相关专业委员会编辑整理了防疫工作法律问答,以期对全市防疫工作出应有的贡献。

本期推出的是市律协国际投资合作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马笑匀律师撰写的《企业如何应对疫情的涉外法律实务》,供全市涉外企业和相关部门参考借鉴。



企业如何应对疫情的涉外法律实务

1月30日晚,世界卫生组织(WHO)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定义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虽然此次决定的重点在于保护一些医疗系统比较脆弱的国家,但是对于国内出口企业来说,无疑是对于风险管理的一次巨大考验。在全球化的时代,一个国家的危机非常容易通过人口流动和空间关联,以及技术和经济的联系演变成全球危机,很容易打破国家的地理边界。这种负面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会直接打击跨国旅游和国际贸易,很多国家会撤离本国公民,以及限制和我们国家的贸易和经济往来。其次,会对我国宏观经济造成短期的外部冲击,因为经济是由消费、投资和进出口构成的,对于贸易和旅游的跨国冲击,会对进出口直接产生压力。国内的消费和投资也会受到疫情发展的冲击。此外还会改变全球对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预期,带来例如风险资产的价格升高,市场情绪趋于谨慎,等等风险和冲击。我们陆续的看到了很多国家开始以疫情控制的理由,不同程度地与我们国家隔绝经济和人员往来,这个风险是值得高度重视的。

当前,疫情仍在蔓延,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复杂,防控工作处于非常关键的时期,绝不能有丝毫松懈。随着疫情发展和复工延迟,部分企业遭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成为我省多部门多地关注的焦点。自2月2日起,省税务局出台“抗疫惠企”12条、省国资委发布“免租金”暖心倡议,苏州、盐城、徐州等多地前后推出惠企政策。对于2月10日即将复工企业来说,这无疑是一场“及时雨”。截至2月5日,苏州、盐城、徐州、泰州、宿迁五市陆续出台惠企政策。在区级层面,南通崇川区、南京江北新区也推出相关政策,帮助企业共渡难关。多地政策均涉及加大金融支持、减轻企业负担、稳定职工队伍等方面,让企业在疫情面前增强“抵抗力”。

具体来说,加大金融支持方面,各地均提及对于受困的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完善中小企业信贷服务。减轻企业负担方面,减免房租、减免中小企业税费以及延期缴纳税款成为重要举措。稳定职工队伍方面,支持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对于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将返还一定数量的失业保险费。

那么就本次突发卫生事件可能引发的涉外纠纷而言,我认为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个是已有订单、合同履行问题。供应商停工,复工时间未定,交货延迟,会导致在以下几种合同方面的纠纷问题:(1)在承包经营合同方面,例如关于商铺、宾馆、飞行器、船舶等的承包经营合同,由于疫情防控措施造成停业或者客流量断崖式下降,进而产生承包费减免、合同解除等争议;(2)在买卖合同方面,例如因相关禁止交易的临时规定或工人被隔离、工厂转产等,导致买卖合同标的不能按约交付,进而产生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等争议;(3)在提供劳务、服务为内容的合同方面,例如旅游合同,按照文旅部统一要求,国内旅游团队业务和机加酒服务已于1月24日起停止,又如提供翻译服务的劳务合同,翻译员因疫情被隔离或拒绝履行,从而产生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等争议;(4)在工程建设、加工承揽合同方面,例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疫情防控导致停工、延期交付等问题。

第二个是新订单问题。因无法确定交期,影响订单签订。目前中国大部分行业都处于停工停产阶段,外部客户若对厂商的生产经营状况有所了解,都很难与其签订新的订单。而即使是有外部客户前来洽谈贸易合作,我们国内的企业也没有对恢复生产经营的准确预估,从而无法确定交付的日期,导致订单难以签订。这对于本就可能在过去已经签订的订单上存在违约风险的企业来说,又将影响下一个季度甚至半年至一年的营业。

第三个是国际政策的影响问题。部分国家客户可能会指定拒收中国货物。虽然世卫组织强调不建议各国采取不必要的措施来限制国际旅行和贸易。但是这一则消息毫无疑问会对贸易伙伴和旅客的心理产生影响,从而导致外方取消订单或出口清关难度增加等情况发生。因为,此次发布PHEIC后,世界各国可据此更具正当性地对中国采取发布旅行建议、限制航空、船舶、车次、限制货物出入境等举措,冲击最明显的属于跨国旅游和国际贸易,对于已购买出发地(或目的地)为中国城市的国际航班的旅客而言,此次PHEIC后可能面临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法律风险;对涉外企业来说,则可能因此次PHEIC面临国际贸易合同履行、变更或解除的法律风险,甚至在后续货物出口过程中可能将面对更为严格的船舶、船员和货物的检验和检疫,相应成本及法律风险也随之增加,货物买卖合同、租船合同的解除法律风险也随之增加。

因此,我提出如下建议:

一、排查在手订单,关注履约风险

外贸企业当务之急是对手里订单和客户进行梳理,清除那些客户的那些订单可能因为当前疫情无法履约执行、那些订单确定无法履约执行,然后采取相应的后续补救措施。建议全面梳理和评估在手订单,根据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对其风险可能性与风险级别做出预判。对于受到延期复工影响的可能延迟交付的订单,及时与买家沟通,说明相关情况,争取通过书面形式(邮件、补充协议、重签合同等)与买家延长交货期。对于受疫情影响确定无法履约的订单,建议及时与买家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世界卫生组织宣布中国的疫情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根据《国际卫生条例》做出了包括中国应采取的防疫措施在内的临时建议,同时指出,“根据现有信息,委员会不建议任何旅行和贸易限制”,国际社会如果采取了额外卫生措施的缔约国需向世卫组织提出依据和理由。因此,从国际政策层面来看,目前风险可控,如外贸企业遇到个别国家的政策限制,可积极寻求外贸协会等组织的帮助。

为不影响双方长久合作,与客户积极坦诚地进行沟通显得尤为重要,要通过沟通让客户全面客观的了解我们国家当前疫情管控的严峻形势和企业已经竭尽所能地采取了哪些补救措施,从而取得客户地理解和支持。

 

二、提前安排运输,关注物流风险

目前部分地区受疫情影响交通暂时受阻,因此应注意避免因物流原因导致的迟出运。特别是贸易中采用L/C支付方式下,应密切关注最迟装船日期,必要时与买家协商修改最迟装船日,预留好充足的装船期,避免交单时产生不符点。同时,建议出口企业应积极关注国内港口、机场等重要交货地点的运营情况,如果因疫情原因导致暂时封闭的,及时变更物流与仓储。

首先是出口企业要对出口产品实时跟进货物运输情况,避免未来产生对方的运输工具、运输人员、运输货物的检疫索赔纠纷。此次疫情爆发时间处于12月底,存在部分企业货物在疫情爆发时已发货、目前未到港的情形,而该批货物到港后,可能面临条例文本中的额外卫生措施。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或邮包采取卫生措施的,将按照缔约国制定的价目表收费。故建议企业及时跟进货物运输情况,提前做好准备工作,以避免货物无法如期入境、交付买方的情形。如有必要,可与买方或运输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货物检验、检疫、消毒、除污等权利义务的分配。

其次,进出口企业在未来PHEIC期间应审慎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及运输合同。由于《国际卫生条例(2005)》对进出口岸有明确能力要求规定,因此建议企业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及运输合同前,提前核实拟定进出口口岸(包含机场和港口、陆路口岸)是否符合《国际卫生条例(2005)第十五条要求。因此出口企业在合同中明确货物运输中的权责范围。

 

三、梳理上游客户,关注供应链风险

作为全球产业链最重要的世界工厂,中国制造的些许闪失,全球供应链都会出现巨大的混乱。这种局面已经有苗头呈现,中国供应链跑不动而导致国际产线断供。因病毒疫情造成中国零部件供应中断,使得现代汽车已经暂停所有在韩生产线,包括蔚山、全州、牙山工厂,预计停产期间将持续至下周。而这个时间还要取决于中国恢复生产的态度。现代汽车的生产,出现了一个看上去很低级的失误:因线束库存耗尽而出现无法生产的情况。然而,由于在不同的车款安装不同的线束,而且线束是一辆汽车里面第三重的配件,厂商无法大量囤积该零部件库存。中国复工延后,现有库存耗尽,韩国和东南亚供应商无法临时支持,三项叠加,造成了现代不得不暂停生产。

这并不是孤例。韩国起亚汽车也碰到类似问题,它采用的方法是减少本周产量,保持生产线继续开工。而在武汉拥有工厂的本田和大金工业已决定将工厂复工改为14日以后。这将会严重影响广州本田的汽车生产。如果这个复工延长的情况,进一步扩大至湖北省以外,将产生巨大的供应链向外扩散的现象。

建议出口企业积极与国内供应商保持密切联系,评估供应商受疫情影响程度,确认复工时间、发货安排等最新情况。对于上游供应较为紧张的情况,必要时制定国内供应商的备选方案或适当增加库存,确保原材料供应安全。

 

四、敦促买方履约,关注收汇风险

如遇海外买家询问,建议出口企业积极与买家沟通,如实告知疫情现状及最新进展,打消买家疑虑。如遇海外买家因疫情原因提出拒收货物或者拖欠货款,出口企业应向买家明确指出此次WHO公布的临时建议并不包含可能限制出口的贸易措施,据理力争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若发生买家拖欠或拒收风险,请及时寻求中国信保的帮助,由中国信保代表中国企业向海外买家发起追讨,维护出口企业合法权益。

出口企业通过境外贸易国的内国法为依据,维护权益。当我国企业面临境外贸易方以我国目前疫情为由要求解除或者变更贸易合同时,通过境外贸易方的国内法规则维护权益。要求贸易外方企业,提供证据证明这次疫情使其所在国出台了禁止性强制规定,或者这次疫情导致货物本身品质下降以致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这次疫情导致出现了其他可以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约定事由或法定事由。否则,境外贸易方无权以这次疫情为由要求解除或者变更贸易合同。

诚如依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条款和国际机构,缔约国有权采取包含检验检疫、拒绝货物入境等额外的卫生措施以保护其国民安全,但此次PHEIC中,世卫组织对中国及其他国家均未做出限制人员、货物流动的措施建议,如若出现因此次PHEIC造成货物在港口积压、无法入境、无法出境或相对方借故违约的,企业也有权积极维护自身权益。中国出口企业可以及时根据《国际卫生条例》的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及第五款的规定:如果有国家实施额外的卫生措施,明显干扰国际交通,该国有义务在事件发生的48小时内,向世贸组织解释其行为的公共卫生原理及理由,世卫组织将审查理由,并可要求各国重新考虑其措施,及时维护权益。

 

五、客户交流介绍策略

1. 通知假期延长

表达:Affected by a novel coronavirus, our government announced all enterprises will remain closed till February 9.或our government announced it will delay resumption of work to February 9.Your understanding and support will be highly appreciated.(译文:我们政府宣布假期延长至2月9日,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2. 如客户担忧疫情蔓延,表达信心:

表达:The main epidemic situation is only in Wuhan, which is under control. The government is actively taking many measures to deal with it. Other cities have little impact. I believe it will be restored soon. (译文:主要疫情只是在武汉,都在控制之中,政府也在积极的采取很多措施在处理,其他城市影响不大,相信不久就会恢复中!)China is determined and capable of winning the battle against the coronavirus. We all take it seriously and follow the government's instructions to contain the spread of the virus. The atmosphere around remains optimistic to some extent. The epidemic will be eventually controlled and killed.(译文:中国有决心、有能力战胜这次疫情,我们也都认真对待和配合,按照政府指示,控制病毒传播。在某种程度上,周边氛围保持乐观。这种流行疾病最终会得以控制和消灭的。

 

3. 通知已下单客户货期可能会延迟:

表达:Apparently the coronavirus issue will not be resolved in short period, we are afraid that the schedule of your order may be changed due to the delay of production. We'll keep you updated. (译文:很显然,这次疫情短时间内不会得到解决。我们恐怕你订单的排期会因为生产的推迟而改变。会进一步告知进展。

如果已经确定延误:We regret to inform you that the delivery will be delayed due to the novel coronavirus. We'll keep tracking the status and try our best to expedite. Sorry for the inconveniences caused and thanks for your patience. (译文:我们很遗憾通知你货期因疫情会延迟。我们在跟进中,会及时告知进展,同时也在竭尽所能加快进度。对此造成的不便表示歉意,谢谢你的耐心。

也有急性子的客户不太理解我们,可以补充:The delayed shipment is not just from us, but from the sub vendors, logistics, and all other related support systems. (译文:表示延误,是整个市场都如此。

 

4. 如客户2月初有来华计划可委婉劝说迟些再来:

告知复工时间,再说:To avoid any negative impact, I suggest that you may consider delaying your trip to China. (译文:为了避免任何负面影响,我建议你要考虑下延迟来华行程。

 

5. 如有客户受海外社媒谣传:

纠正后:Fake news. Thanks for helping prevent the spread of these rumors if possible. (译文:假消息!如果可以,也请帮忙阻止这类谣言的传播。

可以补充:I believe, China's speed, scale and efficiency of response is rarely seen in the world. (译文:我相信中国应对此次疫情的速度,规模和效率在世界上都是很少见的。

 

六、风险规避策略

1、政府层面需要加强对企业的支持。

首先,落实或者是加大对于企业的这种降税减负的政策。例如,降低社保的缴费率,降低解决企业的一种负担过大;支持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在贷款的审批发放、资金支持等方面提供一些助贷的服务;考虑对一些没有裁员的企业,发一些文岗补贴。第二,政府要主动帮助企业,解决在卫生防疫还有医药产品采购方面的一些需求,支持企业的安全复工。第三,建议政府要兼顾企业和员工的利益。一方面要落实员工带薪休假,在延长的假期和推迟复工期间,有可能按一定的比例支付基本薪酬,而不是常规工资,避免企业因为负担过重而在复工后加大裁员。尤其是双倍工资,对于企业的压力确实太大了。第四,对于因为疫情可能产生重大损失的企业,政府要尽可能创造一些条件给予支持,比如在一些国际贸易结算出现不畅通的问题,在商务合同中有一些不可抗力条款的认定,需要政府给予帮助。我们还要防范企业因为现金流断裂的传导带来的放大的效应等。

此外,政府可以采取大规模虚拟生产推演。近期一些口罩拦截的事件反映了大量物资在这个庞大国家之间调动中,区域间配合的无序。口罩既然是战略物资,那就需要进入战备管理。口罩的调配,可以分为三级,第一级是在武汉及湖北重灾区;第二级在各省市医院;第三级在复工;第四级才是民用。这需要有一套整量统计与管理的机制。但与此同时,临时转产、突击转产的现象也开始出现。目前各地都在快速上马医用防护用品生产线。连上海通用五菱,也都在生产口罩。位于柳州的汽车厂联合供应商,一起生产口罩。搭建十条产线,每天预计生产口罩170万。汽车制造商出乎意料地变线,启动高速生产引擎。民用能力,正在迅速向战时能力转变。中国口罩的潜在产能在每日2000万,目前启动量估计在50%左右。而新增产能,则以各种方式扑面而来。现在的问题是,口罩肯定短缺,但到底短缺多少,也是一个谜。这个谜,必须揭晓,而且并不难。只要全国一盘棋,数学公式,并不难算。

我们需要从用量入手。前期武汉的物资调配,曾经出现非常混乱的局面,许多产品到了武汉压在仓库却不能及时送到一线医院中去。现在随着九州通等专业物流企业的进入,这一情况已经大大好转。这意味着信息化完全可以做到对现场的实时数据跟踪。前方有数据,后方有方向。在大规模生产高速的时代,工业化的庞大机器一旦启动,就必须要知道,奔腾的机器在什么时候需要停下来。这需要有一套预计量。需要尽快统计口罩的使用量,需要进行全国关键使用场点的清点。快速启动从源头的备料、产能、运输、仓库、现场的全速跟踪。在这个基础上,做好口罩的动态统计模型,甚至每日发布,进一步做好产能模拟,动态实施调整口罩生产量。至于那些丢弃的口罩,如此巨量,如何进行合理回收,也是可以有人进行提前考虑了。从原材料源头到制造,从流通使用到回收,完全可以用工业互联网平台进行管理。与平时不同,备战时期还可以起到非常好的产能监控的作用。而如果做好了,这也是下一步修复中国工业体系,逐步形成中国制造一盘棋的最好切入点。

2、企业要挑战极限式地降低成本。

在已经过去的2019年,对于很多企业而言,已经有了自我调整发展模式,转型业务及增长方式的努力,但是,到了今天的疫情之下,我们还需要有更强的危机意识,更坚定地开展自我救赎之旅,缩减费用、剥离不良业务、杜绝亏损及没有质量的增长,确保现金流,同时要确保竞争力,而做到这一点的关键是,一定要挑战极限式地降低成本。尤其是对中小企业而言,其根本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期待中小企业保住现金流。

而对于具有良好的现金流的企业而言,也依然建议重构自己的成本能力,因为应对不确定性是一种常态能力。但是与此同时,也希望有能力的企业在疫情背景下,迅速关注如何在做“减法”的同时,关注“加法”,也就是如何去关注真正的顾客价值,并创造顾客价值。

当然在危机中依然需要非常清晰的方向判断、足够强的勇气和抵抗风险的能力,以及理性的决策。我们需要承认的是,如果能在危机中找到一个明确的方向并增加投入,之后所获得的增长将是无法估量的。在危机的时候,对业务结构做加减法,从而使得公司具有更有效的动态应对不确定性的业务能力,一旦机会来临,这种更加合理的业务结构便能让企业有机会与其他企业拉开距离。

3、合理应用合同条款。遇到订单交付期、拒收等问题,可适当应用合同中“协商解决”、“不可抗力”等条款,争取谈判机会。

但需要注意的是,适用“不可抗力”条款会涉及到的明示默示适用问题。《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是:“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以下称“不可抗力制度”)“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需要分两种情况讨论。

一方面是在合同中出现了“不可抗力”的明示条文。由于不可抗力条文是国际商业合同中非常常见的条文,所以,如果合同中有不可抗力条文,那么该明示的合同条文将作为分析问题的首要基础。由于普通法在国际商业合同中的适用广泛,所以从普通法的角度来看,履行合同是合同方的严格责任,任何一方都不能轻易脱身,所以对于这可以变更合同履行(主要是延迟履行),甚至在严重延误的情况下解除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文的解释是非常严格的(虽然严格,但是一条拟定得好的不可抗力条文却能够保障合同主要履行方的重大利益)。另一方面是“不可抗力”在合同中的默示条文。如果一份国际商业合同中没有不可抗力条文,也确实是有不少这样的情况,那么,如果在履约时发生了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无法避免与无法控制的事件而令履约方在没有过错下无法履约或要延误履约的情况,这就需要利用法律的默示地位来处理此问题。在中国法律下《合同法》第117-118条就是针对不可抗力的法律默示地位。而在普通法下,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示的不可抗力条文,合同法的默示法律中是没有不可抗力的概念,而只有合同受阻的理论。在合同需要严格被履行的普通法契约精神下,合同的受阻很难成立。

通常说来,各国国内以及国际统一私法的国际立法中,均只概括性地给不可抗力下一定义,并同时确立不可抗力免责的原则,而很少具体列举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反而是,国际上通用的一些标准合同则通常会较详细地列举属于不可抗力的各种情形。如,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菲迪克)拟订并在国际建筑界具有广泛影响的《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版)第19条便是这样的规定。它列举了作为不可抗力的各种特殊事件或情况:战事、敌对行动(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动;叛乱、恐怖主义、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乱;骚乱、喧闹、混乱、罢工或停工;战争军火、爆炸物质、电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自然灾害,如地震、飓风、台风活火山活动。

因此要想引用不可抗力解除合同要看合同针对性的约定。现实合同中对于不可抗力的约定和措辞五花八门,有些直接简单地写不可抗力可以免责或者解除合同,有些会把相关的不可抗力情形(force majeure events)详细列举,因此这里不能一概而论。无论如何,一般而言不可抗力要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要求。如果在国际商业合同约定了适用中国法,那么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默示法律地位就可以在与明示条文不冲突的情况下适用。如果约定了英国法或者其他普通法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除了明示条文就只能是合同受阻的理论。

综上,在PHEIC的影响下,我国企业不能当然以“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是不可抗力,未来主张合同违约责任的免除。因为,从各国立法、司法实践和国际标准合同的列举规定看,这其中并没有列举类似“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或WHO宣布疫情成为PHEIC情况下,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正确履行合同,会当然认定为不可抗力而免责。从2003年SARS后,中国最高法院处理案件的司法实践和最高院于2003年6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以及相关案例,可知,认定03年“非典”疫情本身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在当时卫生医疗技术条件下为不可克服的,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但不可抗力事件的存在,不必然导致免责,只有当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时,不可抗力事件方成为免责事由[4]。故,此次PHEIC情况下"武汉肺炎"疫情,是否当然可以适用不可抗力制度来寻求法律救济,未来仍需个案讨论、处理。对于企业而言,尽管不可抗力免责的情形判断是个案处理判断,但企业可以根据前述《合同法》、《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把握不可抗力制度的构成要件:一是客观性;不可预见性; 不可避免性; 不能克服性;二是不可抗力事件与合同无法履行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是及时通知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做足事先法律风险预防评估,未来应对的诉讼和仲裁中才可以获得支持。

最后,建议企业应当及时通知合作方,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证明。因未能及时通知对方造成对方未能减少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等通知的形式与内容,也应符合法律和合同约定(请参见附件二不可抗力通知模板)。目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可为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而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出具相关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并为急需企业开通假期绿色通道。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介绍,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已得到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政府、海关、商会和企业的认可,在域外具有较强的执行力。

4、合理适用情势变更作为合同解除事由。

情事变更是大陆法系的概念,在英美法系中,情事变更与合同受挫或合同落空相近。情势变更制度的本因在于衡平,但在我国99年《合同法》制定时,没有作为一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条款规定,直至2009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出台,才最终明文规定了情势变更制度,使得情势变更终于有法可依。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条文中明确了情势变更情形须由非不可抗力造成。情势变更制度的构成要件为:一是须有情事变更, 合同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二是须该情事变更有不可预见性该重大变化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三是须该情事变更之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该重大变化不得属于商业风险(注:“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的区别主要在于,“情势变更”是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见,因未预见或不应当预见,所以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商业风险是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时能够预见的,如未预见,则该未预见的后果应当归责于该当事人);四是若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

与不可抗力制度相近,民法上的情事变更制度,也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因为自己不可预见,且无法避免和克服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因而对当事人的合同责任应该予以解决的制度。如前所述,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下的合同,一些情况可以归为不可抗力,而另一些情况,则可能属于情事变更的范畴,应该以这一制度予以解决。若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未认定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为不可抗力,当事人可以援引情势变更原则,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综上,受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的中国进出口企业,未来无论是依据不可抗力还是情事变更寻求法律救济,都应个案处理。因为,不可抗力制度的价值在于免责,情势变更制度的价值在于横平。从法律救济上看,不可抗力的法律救济办法为解除合同并免除违约责任;而情事变更的法律救济为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从事件的影响范围来讲,不可抗力既适用契约关系,也适用侵权关系;而情事变更仅适用契约关系。从诉讼时效上看,不可抗力会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而情事变更则不能。中国进出口企业,把握好这二者的区别,学会运用国际法、外国法及国内法相关规则,妥善收集、保留证据资料,未来通过诉讼、仲裁、调解多渠道、多方式,规避法律风险,应对纠纷,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 

马笑匀 北京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附件一 疫情防控法规政策

一、 党中央、国务院文件

1.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关于全力做好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保障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23号)

2.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心理援助热线工作指南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24号)

二、 国家部委规章、文件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三件有关疫情防控税收优惠的文件

1)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3)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2.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3. 商务部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保障流通企业防护用品需要 做好市场保供工作的通知》

4. 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生活服务企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5. 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零售、餐饮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流行期间经营服务防控指南》的通知

6. 财政部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

7.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国市监法〔2020〕27号)

8. 财政部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切实做好会计服务工作的通知》

9. 财政部印发《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10. 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11.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明确延长2月纳税申报期限 拓展网上办税覆盖面 进一步做好税务系统防控疫情工作》

12.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1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14.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

15. 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

1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发行监管工作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安排的通知》

1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1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人社部部署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

19.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20.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公布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平台的通知》

2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

三、 江苏省内法规文件

1.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2.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印发《关于防范新型冠状病毒的办税服务提示》

3.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印发《关于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优化纳税缴费服务的再次提示》

4.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印发《关于主动作为精准施策 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5.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印发《关于主动作为精准施策 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6. 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发布《关于逐步启动全市企业复工复业的通告》(第10号)。

7. 南京市公安局出台关于在疫情期间服务民生支持企业发展的二十条措施

8.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服务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附件二 不可抗力通知模板 不可抗力通知   尊敬的【】:  

根据【】(以下简称“贵公司”)与【】(以下简称“我公司”)于【】年【】月【】日签订的【】合同(合同编号为【】)(以下简称“本合同”)第【】条与第【】条,我公司在此正式通知贵公司,我公司遇到了严重的不可抗力事件,因此我公司可能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一些合同义务。

您想必已经知悉,中国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严峻形势下,根据中国政府命令(见附件),为控制疫情,【】在2020年【】月【】日前(比正常时间晚【】)不得召集员工,不得投产。我公司在本合同项下的【交货】将因此至少推迟【】。由于疫情可能继续恶化,我公司预计的交付时间也不应视为一种保证。

尽管如此,我们将及时通知贵公司任何进一步的更新信息、在条件具备时尽力组织【生产】,并尽量减少对本合同的影响。

感谢贵公司在这特殊时期的理解和支持!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

祝好!

【】公司

年  月  日

姓名和职位:

授权代表签字:


投稿邮箱:njslsxh@163.com

联系电话:025-68567890


*附件列表(点击下载)





    责任编辑:黄晓



    南京市律师协会微信公众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