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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期百名刑辩律师优秀作业(陈雨诗,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5-06-20    阅读:80次

某省“骑行男孩遭碾压身亡案”,假设你是案件中司机的辩护人,请围绕该事件草拟一份辩护词。


姜永亮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

 

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受姜永亮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参与 诉讼。通过会见姜永亮、仔细阅卷、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及检索相关案例,辩护人 对本案有了全面了解。辩护人认为姜永亮不构成犯罪,本案属意外事件,依法应 当对其作法定不起诉处理。

现发表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案件核心事实与法律定性

1、事件经过

2024  8  11 日,姜永亮驾驶车辆以**52 公里/小时**(未超速)在容城县 南拒马河堤南段正常行驶。对向车道骑行团中,一名11 岁男孩因与同伴剐蹭突 然向左摔倒,侵入姜永亮所在车道。行车记录仪显示,从男孩摔倒至被碾压全程 不足1 秒,姜永亮紧急转向避让但未能避免悲剧。

 

2、道路性质争议

事发路段为 已竣工未交付的堤顶路 ,虽设有警示牌但未物理封闭,长期 默许社会车辆通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7 条,此类“非道路”事故应 参照交通事故处理,由交警定责,而非直接适用刑法。但检察机关“过失致人 死亡罪”立案,混淆了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边界。

 

3、多方责任未厘清

其一,监护人失职 :死者年仅 11 岁,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72 条(未满12 周岁禁止道路骑行),其父作为监护人未履行监护义务。

其二,道路管理疏漏:该道路建设单位未采取有效封闭措施,放任风险累积。

其三,活动组织缺陷:骑行团组织者未严格审核参与者年龄、未强制佩戴护 具。

 

二、姜永亮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1、主观无过失

其一,姜永亮无法预见突发风险:本案中,男孩摔倒系瞬间意外,超出正常 驾驶人预见能力。刑法中的“过失”要求行为人“应当预见而未预见”“应当 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但本案属《刑法》第 16 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或意外事 ”。

其二,无结果回避可能性: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专业侦查实验证实,即使经验丰 富的司机在同等条件下亦无法避免事故发生。


 

2、客观无违规行为

姜永亮在案发时驾驶速度合规、无违规变换车道行为,第一时间制动并报警 救助,完全履行了正常人所能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

 

3、因果关系断裂

本案中,男孩的死亡是多重介入因素(监护失职、管理漏洞、突发剐蹭)共 同导致,与姜永亮的驾驶行为无刑法上的“相当因果关系”。

 一)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成立犯罪须具备“条件关系+相当”双重检验:

1.条件关系(事实因果 采用“若无则不”(but-for)规则,即若无行 为则结果不会发生;

2.相当性(法律因果):要求行为对结果的作用力达到“足以引起结果发生 的相当危险程度”。

本案中,姜永亮的驾驶行为仅满足“条件关系” ,但完全不符合“相当性” 要求。

 二)介入因素彻底阻断因果相当性

本案存在三重独立介入因素,且均对结果产生支配性影响,完全稀释姜某行 为的危险性:

介入因素

性质与作用力

证据支撑

1.男孩突然摔倒

异常性介入:骑行中与同伴剐蹭向 左倾倒,0.8 秒内侵入对向车道(  超正常风险预见范围)

行车记录仪视频、同行 骑手证言等

2.监护人失职

持续性过错 :组织未满12 岁儿童 上路骑行,未佩戴护具,未进行安 全培训

活动组织者证言、骑行 团报名记录等

3.道路管理漏洞

基础风险源:未正式交付道路未物 理封闭也无管控措施,默许社会车 辆与骑行活动并行

建设单位施工 日志、城 管部门巡查记录

 

综上所述,故辩护人认为本案中男孩的死亡与姜永亮的驾驶行为无刑法上的 “相当因果关系”。具体而言:

其一,介入因素的主导性。男孩因与同伴剐蹭瞬间摔倒侵入对向车道,系异 常、主动且不可控的介入行为,直接触发损害结果。当第三人行为或被害人自身 行为成为结果主要原因时,应否定前行为与结果的相当因果关系。

其二,行为危险性的法律评价。姜永亮的驾驶行为仅构成事故发生的背景条 件,其车辆既非主动逼近骑手(如违规超车),亦未制造特殊风险(如超速、酒 驾)。正当行为引发的偶然结果,不属于刑法评价范畴。

其三,结果回避可能性的科学否定。在案证据中行车记录仪显示,从男孩摔


倒到被碾压仅 0.8 秒,低于人类应激反应极限(0.75 秒感知+0.5 秒决策+0.5  动作=1.75 秒)。即便理想状态下,事故亦不可避免。要求姜永亮对此负刑事责 任,实属 强人所难 的客观归罪行为。

 

三、酌定不起诉的缺陷与程序正义问题

日前,检察机关作出“酌定不起诉”( 即认定犯罪情节轻微)的决定,但此 结论存在重大矛盾:

其一,逻辑冲突:若认定姜永亮构成犯罪,则其行为必须满足过失致人死亡 罪的全部要件;但本案证据恰恰证明其无主观过失和客观违法性,不符合过失致 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其二,程序后果差异:

不起诉类型

法律性质

后续影响

酌定不起诉(本案)

有罪但情节轻微可以不起诉

仍为有罪认定,影响就业 生活

法定不起诉(应适用)

彻底无罪

错误被羁押期 间可   请国家赔偿

其三,回避错案责任:本案检察机关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掩盖了前期错误批 捕的程序瑕疵,同时剥夺了姜永亮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四、关于刑事辩护初心的实践诉求

1、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姜永亮系家庭唯一劳动力,妻子身患白血病,子女未成年。因一起 意外事件被错误羁押致其家庭陷入绝境,酌定不起诉仍使其背负“罪犯”标签, 违背“无罪者不受追责” 的法治原则。

 

2、推动法律正确实施

其一,明确同类案件裁判标尺:本案中道路虽未正式开放,但实际已经通车 正常使用,应当视为公共道路,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 置,应统一由交警先行定责,避免刑事手段介入民事侵权纠纷。

其二,激活《刑法》第 16 条:司法机关应当承“绝对意外事件”的存在, 防止客观归罪。

 

3、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本案的悲剧根源在于多方责任失守,若仅追究驾驶员,将助长监护人与管理 方侥幸心理。检察机关应通过检察建议督促道路方监管部门管理整改,并考虑到 监护人、活动组织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方能预防同类悲剧。

 

辩护人:陈雨诗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2025  6  7 日


(注:本辩护词基于公开报道及法律分析,事实细节以案卷为准)

 

题外探讨:对本案酌定不起诉处理的一点想法

——请求纠正不起诉决定性质

辩护人认为,本案是多重过失共同导致的偶然性悲剧,非姜永亮个人可防可 控。检察机关当前的酌定不起诉决定虽终结了刑事程序,但未彻底还当事人清白。

本案若以“酌定不起诉”终结,实则是司法对多重责任主体的妥协。使得真 正责任主体:监护人、道路管理者、活动组织者逃脱法律审查;对司法公信力的

负面影响:以程序便利牺牲实体公正,削弱公众对法律的信赖。

恳请贵院依法对姜永亮变更为法定不起诉。并援引《刑法》第 16 条,确认 本案属意外事件;同时通过检察建议促使行政机关对道路管理方、骑行组织者及 监护人追责;进一步推动未交付道路监管制度完善,从源头消除事故隐患。以此 次颇具社会影响力的典型案例彰显司法公正,引领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观。唯有法定不起诉,方能实现刑法“惩恶扬善” 的本义——惩处真正过错方, 还无辜者以清白! 

 

提交人:一组陈雨诗

2025  6  7 日



陈雨诗律师,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曾获评北京大成( 南京)律师事务所“2022 年度先进专 职律师”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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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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