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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骑行男孩遭碾压身亡案”,假设你是案件中司机的辩护人,请围绕该事件草拟一份辩护词。
尊敬的检察官:
本人受姜某的委托,担任其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我会见了被告人,详细了解了案件的经过,并查阅了相关的案件材料。我认为,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现依据事实和法律阐述如下辩护意见:
一、案件事实回顾
2024年8月11日清晨,身着蓝色队服的骑行团在容城县一条未正式开放的道路上骑车。突然,骑行队伍里一名11岁男孩与旁边自行车发生剐蹭,向左滑倒,摔向对向车道。此时,小车司机姜某正行驶在对向车道,因避让不及,他的车子碾压男孩,男孩随后身亡。
二、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理由
(一)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在本案中,被告人作为一名普通的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一直遵守交通规则,按照正常的驾驶速度和路线行驶。当男孩突然出现时,被告人根本来不及反应和预判,更谈不上希望或者放任男孩被碾压的结果发生。从常理来看,任何一个正常的人在面对这种突发状况时,都会尽力去避免事故的发生,而不是刻意去制造悲剧。所以,被告人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
(二)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在本案中,被告人无法预见男孩会突然从路边冲进机动车道。根据当时的路况、视野以及正常的驾驶环境,被告人没有理由提前预知到会有这样的危险情况出现。男孩的行为完全是一种突发的、不可预见的行为,这符合意外事件的特征。
(三)被告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
作为一个谨慎的驾驶员,被告人在驾驶过程中一直保持着对道路状况的关注。在发现男孩的瞬间,被告人迅速踩下刹车,试图避免事故的发生。从车辆的刹车痕迹以及相关鉴定报告可以看出,被告人采取的刹车措施是及时且有效的。这表明被告人在遇到突发情况时,已经做出了一个正常驾驶员所应该做出的反应,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能因为悲剧的发生,就忽视被告人在事前和事中所做的努力。
三、对案件其他因素的分析
(一)关于道路环境和交通设施
事发路段的交通设施是否完善、道路标识是否清晰等因素,也对本案的判断有着重要的影响。如果该路段存在交通设施不完善、标识不明确等情况,可能会导致驾驶员在正常行驶过程中难以全面准确地判断路况。从目前了解的情况看,该路段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标识不够醒目等问题,这也增加了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的难度和风险。
(二)关于男孩监护人的责任
男孩作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有着不可推卸的监护责任。在这起事故中,男孩突然闯入机动车道的行为与监护人平时的教育和管理不到位有着密切的关系。如果监护人能够加强对男孩的安全教育,告知其不要在马路上随意玩耍、横穿马路等基本的安全常识,那么这场悲剧很可能就不会发生。因此,男孩的监护人也应该对这起事故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在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这一规定,其行为是由于不能预见的男孩突然闯入机动车道的原因所引起的,不属于犯罪行为。
五、结论
综上所述,被告人在这起“骑行男孩遭碾压身亡案”中,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行为属于意外事件,并且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同时,考虑到道路环境和交通设施以及男孩监护人的责任等因素,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希望检察机关能够秉持公正、客观的态度,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辩护意见,请检察机关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李方帅
2025.6.1
李方帅,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书记、合伙人,江宁区人大代表、江宁区人大法制委委员,江苏省律协党建委委员、南京市律协党建委副主任、南京律协江宁分会党建委主任,南京网络文化协会法律类新媒体专委会副主任,百家湖商圈大党委兼职委员。获得:江苏省优秀党员律师、南京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务工作者、南京市十佳出镜律师、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西藏米林县优秀援藏律师、江宁区执法监督(案件评查)专家、江宁区优秀志愿者。